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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新法官主审零口供盗窃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09 07:48

正文

文 | 易军军

我在刑事庭刚开始承办案件时,分到的都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快刀斩之后自信心爆棚,便向庭长主动请缨办理大案要案,庭长微微一笑:“别急,先办这个盗窃案吧。”本人不以为然。

接过厚厚的卷宗,才看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我就懵了,指控刘某、曾某、程某共同盗窃二起、刘某单独盗窃二起,共同盗窃的二起被抓了现行,数额也不大,关键在于刘某单独盗窃的二起,一起认定的证据只有在被害人A家楼梯转角处提取到的带刘某DNA成分的饮料罐,另一起的证据只有案发40多天后从刘某家中搜查到的与被害人B开设的商行代码一致的香烟一条。

有点慌!

果然,开庭时我感受到三重压力

一是被告人刘某始终否认实施了单独作案的二起盗窃,辩护人认为控方认定刘某实施了该二起盗窃的证据均为孤证,且在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承办人要对案件终身负责,提醒我“谨慎行事”!

二是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具有犯罪前科,驾驶机动车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作案手段隐秘、反侦察意识较强,此类盗窃犯罪应该充分认定现有证据,“人赃俱获”的情形下决不能姑息!

三是被害人B认为,家里被盗了20余万元的财物,公诉机关才起诉了3万多元,刘某还不承认,声泪俱下几近昏厥,强烈要求我“主持公道”!

怎么办?

我决定使出“三板斧”!

反复“啃”案卷,将焦点锁定为DNA饮料罐和香烟。

DNA饮料罐是案发当天提取的,时间是大年初五,细部特征与被害人A家中剩余的饮料罐一致,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对大年初五到素不相识的被害人A家中喝饮料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于检出其DNA的说法是侦查人员诱骗他吸烟,然后提取了烟头。

而对于香烟的来源,被害人B家被盗时间是大年初六,刘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称香烟系过完年后一中年女子卖到他经营的盐业店里,庭审中又称时间是年前。在对同案人程某的单独发问中了解到刘某的盐业店里没有回收烟酒的标示。据此可以看出刘某心思缜密,具备一定反侦察意识。

这也恰恰暴露了刘某的恐惧,圆一个谎言需要编造更多谎言。我初步确信刘某实施了指控的单独二起盗窃,但证据太过单薄,退回补充侦查又没有方向。

心不安!

我带着拙见向庭长请教如何突破“孤证”的困境,庭长静静的听完我的汇报后,淡淡的说:

首先,刘某系驾驶机动车流窜作案,可以向高速交警部门调取案发前后该车出入我县的监控录像;其次,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的是刘某单独作案二起,但可以推断刘某系团伙盗窃,可以向通信单位调取案发当天刘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和定位;最后,被害人B家中被盗巨额财物,刘某得手后必然销赃,可以向银行调取案发前后刘某的银行账户明细。”庭长的分析,令人不得不服。

路变宽!

经过补充侦查,除高速交警部门录像被覆盖无法提取外,其他还真有所发现:

 二起案发当天刘某的手机通话基站定位就在被盗现场附近,且通话时间与作案时间高度吻合; 被害人B家被盗六天后,刘某的银行账户存入45000元。并且我还发现刘某的手机平均二周换一个号码,不符和其经营盐业生意的职业特性。再次开庭,刘某对此表示不知道,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其否认态度依然坚决。

可裁判!

根据间接证据链,我判定刘某实施入户盗窃四起,数额巨大,无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意外的是,刘某居然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害人B也表示承办人员尽心尽力,能定刘某的罪已经是煞费苦心了,经济损失只能等刘某刑满释放后从长计议了。

至此,我那种如履薄冰的感觉才完全消释。

大圆满!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