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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创投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标准

结构化金融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7-07 23:24

正文

来源:证监会,摘自:定向增发

昨天(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才表示,协会将积极推动创投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等行业优惠政策顺利落地,打通私募产品发行上市条件,配合国有创投机构与创投引导基金享受国有股转持豁免。

 

今天(2017年7月7日),证监会就发布了创投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标准和证明材料申请表,这对于创投基金行业的小伙伴意义重大。

 

上述政策出台除了及时性之外,也非常明确,操作性比较强,限定条件也比较高。实际上,昨天洪磊在作出上述阐述时就专门强调,“减持新规和创投企业、天使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很多私募机构到协会申请把登记身份由股权改为创投。对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认定标准,做好身份认证服务,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以最低的成本享受相关政策,改名与否意义不大。”

 

且我们观察到,享受该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条件其实特别高(后附证明材料申请表),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6点条件(目测,限定条件极高,满足机构不多):

 

一、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四、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五、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证监会明确创投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标准 助力创投基金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

 

今天,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对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相关标准及流程进行明确。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试点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落实该项税收试点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我会明确了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和流程,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做好政策衔接。

 

我会参照以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在实缴规模、存续期限、人员资质、投资范围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标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各项条件,并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地所在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情况,为符合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创业创新和民间投资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我会一直以来大力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壮大。此次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是前期对首发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进行明确后,我会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对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支持和配套安排,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问:近期,财税部门出台《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提到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该税收试点政策,请问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哪些创业投资基金可申请享受该项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享受该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四、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五、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问:近期,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创投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报送发展改革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请问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如何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年度证明材料?

 

答: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各项条件。创业投资基金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4月底前,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情况,在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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