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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整体产品外观可以无效零部件外观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8-29 13:31

正文

在先整体产品外观可以无效零部件外观


以案说法

如果涉案专利产品与对比设计产品不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且二者产品用途不同,但是 在对比设计公开的内容中包含了与涉案专利对应的外观设计, 该设计涉及的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且二者产品 用途相同 ,则可以将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第29287号无效决定 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 桌椅沙发支架 ,涉案专利产品由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表示。如图所示,涉案专利产品整体近似“工”字形状,“工”字形顶部接近两端形成两个小台阶,产品上部顶面与下部底面呈水平平行,上部和下部之间竖直相连;其上部顶面与桌椅、沙发相连,下部底面与地面接触。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公开了一种沙发的外观设计,其套件2组件1视图中所示的位于沙发底部的“工”字形支架(即对比设计)也属于桌椅沙发支架,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对比设计如套件2组件1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以及立体图中所示,对比设计产品整体近似“工”字形状,上部顶面与下部底面呈水平平行,上部和下部之间竖直相连;其上部顶面与沙发相连,下部底面与地面接触。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可知,两者主要的相同设计特征为: 产品结构和形状比例均基本相同。


两者的区别在于: 对比设计的支架未显示出位于顶部的两个小台阶。

涉案专利产品采用了与对比设计产品基本相同的结构和形状,使得产品整体表现出基本相同的视觉效果。对于二者的区别,位于支架顶部的两个小台阶属于一般消费者施 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且由于支架顶面与桌椅、沙发相连,因而,位于支架顶部的两个小台阶属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

综上,一般消费者经整体观察可以看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即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对比设计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涉案专利 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宣告201430049580.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 全部无效。


原标题:不同种类产品外观的外观设计对比

作者:王登远 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微信交流号:13806506730

编辑:尚飞飞(ID:lawptczhiq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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