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梧桐编辑部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4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3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蚌埠市双环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度至2016年度发行人在国内柴油EGR市场占有率分别为27.84%、36.94%、38.51%,发行人的竞争对手为博格华纳、皮尔博格等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企业。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
(1)发行人在国内柴油EGR市场未来的提升空间,发行人的成长性是否体现在以EGR阀为核心的EGR系统产品的业务发展之中;
(2)发行人产品EGR阀2016年的设计产能为80万台/套、产量为84.34万台/套、销量为88.13万台/套,发行人如何消化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新增EGR阀95万台/套的生产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蚌埠市双环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顺达电子资金拆借持续发生,主要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少数股东、无关联第三方的个人需求。2013年5月后,发行人控股股东李福喜从顺达电子拆借的来源于发行人的资金约700万元(含通过穆海滨拆借300万元),主要用于偿还其个人的部分银行借款约550万元、女儿留学款(后期)约100万元、个人购买车辆款及所欠亲戚款项约50万元。李福喜作为最后一名还款人于2015年12月4日将资金归还顺达电子,顺达电子于2016年2月末清理资金占用完毕,于3月末结清资金占用费。借款人刘原平至今尚有350万元未偿还给发行人管理团队持股的顺达电子。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李福喜还款的资金来源及客观证据;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顺达电子在李福喜还款后三个月后归还资金的原因;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拆借资金时是否履行了合法的内部程序;
(4)发行人的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300万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低于前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经营班子批准”。请保荐代表人结合发行人的经营业绩、资金规模说明前述制度是否足以防止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并就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在2013年以前,由于受机制、体制、资金、发行人治理及其带来的决策效率等因素之制约,发行人未能充分发挥技术水平、产品种类、产品品质、客户资源、管理团队等方面的优势,发展较为缓慢。发行人业务规模与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请发行人代表详细说明发展较慢的原因,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与申请文件“发行人业务规模与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的描述是否一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第一大客户惠州长瑞相关网站长期介绍自己为发行人子公司驻广东地区办事处。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对此事是否及何时知晓,是否默许惠州长瑞为子公司办事处,说明惠州长瑞与发行人第二大经销商惠州固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工、客户等之间的关系,惠州长瑞2013年11月3日成立,快速成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惠州长瑞今年一季度回款较慢、惠州固信今年一季度没有回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三)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1)报告期内由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较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占比也较低。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等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五种保险费的规定,如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对业绩的影响情况。
(2)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及生产辅助人员离职人数较多,占各期期末生产及生产辅助人员数量的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未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是否对员工稳定性造成影响,员工离职率持续居高不下是否符合医疗用品行业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要求,有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1)2015年3月之前发行人通过Basic International, Inc.对部分美国市场进行销售,2014年销售额为20,207.21万元,占当年销售额的22.84%,之后改由美国英科对外销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变动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符合相关规定;Basic International, Inc.目前是否仍保留与发行人产品相关的销售渠道;发行人与Basic International, Inc.报告期之间的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Basic International, Inc.是否存在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可能。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目前关联方上海英科实业有限公司免费、无条件授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英科”及“Intco”商号,以后是否可能存在争议或纠纷。
(3)发行人关联方英科环保具有较大的业务规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其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英科环保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英科收到镇江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关缉违字[2014]8号);山东英科收到青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危化)安监管罚[2014]0002号);上海英科心电图受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罚款8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以上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内部控制如何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5月17日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4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其董监高、员工曾经及目前在中科院及其下属单位工作、任职及离职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现有员工仍保留中科院及其下属单位的人事关系的情形,如是,补充说明该等情形对发行人人员独立性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根据申请文件,对于发行人改制之前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于中科院拨付的基本事业费;对于内退及在岗人员,其工资、社保等由发行人自行承担。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01年已离退休人员目前的人数与中科院拨付的基本事业费是否匹配,基本事业费逐年增加的原因;除2001年的离退休人员外,是否存在发行人的其他人员通过基本事业费领取离退休金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文件称发行人印钞领域业务是通过联营企业中钞科信开展,发行人拥有中钞科信40.00%的股权,报告期内来自中钞科信的投资收益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32.46%、35.4%和34.57%。
(1)成立中钞科信之前,发行人已专注于印钞检测行业多年,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开发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中钞科信成立之后,发行人对原有印钞检测业务的整合过程和决策程序;
(2)中钞科信向发行人借用员工、出租经营场所,同时发行人代收代付中钞科信借用员工的相关费用用于员工薪酬,性质上属于资金往来,不计入发行人损益类科目。请发行人代表解释说明中钞科信向发行人长期借用员工而不改变用工关系的合理性,说明双方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并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分析发行人不将中钞科信纳入合并报表的合理性;
(3)中钞科信在重大事项决策上需取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报告期内来自中钞科信的投资收益占比超过3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并说明中钞科信2017年营业期限到期后的计划和安排;
(4)发行人来自中钞科信的投资收益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高且持续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关于“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
(5)发行人与中钞科信股东的合作协议仍在履行中,但招股说明书未将前述合作协议作为“正在履行的重要合同”予以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信息披露是否完整。
3、申请文件显示,就印钞领域的业务,“中钞科信直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确认的相关收入全部归属于中钞科信,发行人只能通过相应持股比例获取投资收益”,发行人在该领域没有销售收入,且发行人“对中钞科信不合并报表”,在此情况下,招股说明书却把印钞领域的业务作为发行人的业务之一与发行人的其他业务一并进行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涉及烟草、会议系统、石油、印钞、政府等五个领域。请保荐代表人从技术渊源、服务领域等两个角度,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中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西北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二)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内净利润分别为2,698.44万元、2,312.14万元、2,864.10万元,发行人实现技术服务收入分别为661.61万元、377.92万元、1,202.21万元,毛利率分别为85.21%、100%、98.41%,售后服务费分别为561.96万元、619.03万元、670.15万元,2016年发行人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技术服务收入,2016的技术服务收入较2015年增长800多万元。
(1)请发行人代表解释说明2016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安装服务和维修服务占技术服务收入的比例,并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售后服务费与服务收入的关系;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约定发行人的部分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拆卸、除锈、安装、清理等,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服务投入的成本和归集情况;
(3)发行人提供技术服务的毛利率比较高,主要是在已经研发形成的各种设计图纸、方案等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研发过程中的费用已经在当期费用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关于技术服务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的配比原则,并说明对服务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2、发行人2016年度技术服务收入的毛利为1,183.10万元,毛利率为98.41%;其他产品收入的毛利为513.21万元,毛利率为52.1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2016年度技术服务和其他收入各前两名合同对应的发票开具、收款情况及期末应收账款金额;
(2)北京华宇埃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公司性质、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渊源;
(3)技术服务收入2017年度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请保荐代表人:
(1)说明对北京华宇埃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交易的核查过程,并对技术服务收入、其他产品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进一步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对毛利率的分析是否考虑了技术服务收入的影响,对影响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因素是否已充分披露发表核查意见。
(三)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育宣姐姐陈微微、姐夫朱伟平控制了浙江康力电子、宏信精密科技、深圳铭锋达精密技术等多家电子类企业,同时陈微微持有发行人3.98%的股份。深圳铭锋达精密技术曾生产连接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关联企业与发行人是否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或费用等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5月17日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7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75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取消审核。
(二)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四)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无
(二)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华鸿国际与力鸿投资之间股权转让的商业合理性和合规性,价款支付安排及实际支付情况,未支付转让价款是否影响股权转让效力,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2)该股权转让是否违反美国和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已依照美国和中国法律履行相应程序并缴纳税费,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结合同时期向非关联方销售相同产品的价格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对WesternDistributors. Of Atlanta,INC、WheelMart(Thailand)Company Limited 销售价格的公允性;
(2)Western Distributors. Of Atlanta,INC、WheelMart(Thailand)Company Limited报告期从发行人采购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报告期各期末上述两公司从发行人采购产品结存金额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信息及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结合生产销售模式、生产流程和生产周期,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情况,说明存货构成和金额的合理性,存货余额与生产经营周期是否一致;
(2)结合存货的库龄和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3)境外销售子公司存货形成的原因、存货库龄情况、日常管理和盘存情况;
(4)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外销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内销价格、美国市场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市场价格,且报告期内外销价格逐年上升而内销价格逐年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售商品的定价机制及定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内部转移定价避税或进行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国家税收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被税务机构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境外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及境外销售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三)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钱新栋与钱小洁、苏州詹姆士贝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钱新栋控制发行人股份的数量、比例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发行人未将钱新栋与钱小洁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合理性;
(2)王明2011年12月转让发行人控股股权的原因及其真实性,未将王明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王明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3)王氏电路板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王氏电路板是否由王明或其父母实际控制,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王氏电路板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关系;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发行人2016年末存货和原材料账面价值大幅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期末存货是否有充分的订单支持;
(2)发行人按照库龄确定原材料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审慎、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客户的主要拓展方式;
(2)发行人主要客户选择EMS服务商的标准,是否有类似于合格供应商制度安排,是否有多家EMS服务商同时提供竞争性的服务;
(3)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可替代性,报告期内是否出现主要客户取消合作关系的情况;
(4)相关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四)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低于净利润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项目完工进度的确认是否具有充分的外部证据支持;
(3)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客户期后回款情况,应收账款是否涉及诉讼或纠纷,质保金是否存在不能收回的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审慎、合理;
(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付款回收应收账款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外部借款、自有资金调减应收账款的情况;
(5)目前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存在暂停、延缓的情况,暂停、延缓的项目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收情况;
(6)发行人所在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己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己经或将要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相关信息和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发行人报告期不同业务模式收入的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不同业务模式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2)报告期各期规划咨询及勘察设计业务前十大项目预算产值和实际产值差异情况,工程监理业务前十大项目预计总施工工期和实际工期差异情况、预计总的后续服务期与实际后续服务期差异情况,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工会委托持股的情况,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纠纷和争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交通集团)未被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或从事上下游业务,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
(2)发行人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无锡交通集团承接相关市政交通业务,发行人对无锡交通集团是否存在业务依赖,是否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
(3)发行人是否依法合规披露无锡交通集团的全部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4)申报材料中关联交易前后披露差异情形及其原因、合理性和合规性,是否构成重大遗漏,发行人关于避免遗漏披露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5月16日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7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74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表决。
(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无
(二)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2012年5月陶青松设立盐城艾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肯科技)时,是否存在人员、技术、资产、客户和销售渠道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
(2)报告期内,艾肯科技与发行人在技术上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共用采购及销售渠道,是否存在资产、人员、技术共用、产供销环节分不开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重叠客户及供应商输送利益的情形;
(3)未将艾肯科技并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在市场、客户、供应商上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4)艾肯科技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缺陷,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结论和依据。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发行人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用于贴现融资,是否履行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等审议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曾占用发行人资金,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规范,相关责任人是否得到处理;
(3)发行人有关票据开具、资金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及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发行人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其执行的有效性;
(2)报告期各期危险化学品专门储存的仓库准备和日常管理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安全生产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细分行业、产品结构、产品定价、成本构成、销售模式、销售客户、销售区域和市场定位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母子公司架构设置的战略考量,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的规定;母公司在发行人体系内未来生产经营业务的战略定位以及相关长期资产减值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三)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未将陈兴方、徐曦东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理由和依据;
(2)上述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发行人因虚假承诺办理外汇变更登记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会计差错,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3)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规范,截至目前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4)发行人关于外汇登记申报、税收申报、会计处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及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从销售价格、产品成本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和披露发行人汽车类产品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汽车类产品毛利率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主要客户集中是否可能导致影响发行人经营的可持续性;
(2)发行人与各主要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情况;除了特斯拉以外,发行人与海天塑机集团以及凯驰公司合作协议中是否存在一定时间后价格商议调整的相关约定;上述协议中关于终止与发行人合作的条款约定情况;
(3)与特斯拉签订合同、协议或者在手订单情况,产品的价格确定原则,发行人在价格确定过程中的议价能力,目前已有产品供货3年后重新商定的价格与之前定价的差异情况,重新商议价格的定价原则;发行人与特斯拉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或者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是否对特斯拉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发行监管部
2017年5月1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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