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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于挂牌公司资金占用行为有明确的限制,但是我们发现,一部分挂牌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仍然认为公司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大股东对挂牌公司资产的任性随意行为,将对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鉴于此情况,我们将结合案例向大家介绍挂牌公司的典型资金占用行为,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我们也希望投资者在发现相关违规线索时积极向全国股转系统举报,共促市场规范发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行为包括: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二、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后,(申请)挂牌公司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1、在申请挂牌期间,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基本适用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挂牌条件的要求,公司在申请挂牌的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同时,公司应在申请文件中说明为防止资金占用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制度安排。
2、在公司挂牌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在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后,挂牌公司应在两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事实,并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同时,在发布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金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等信息。
2015年6月1日,申请挂牌公司H的控股股东、董事长G因资金周转困难,从H借入资金300万元,2015年8月19日G将300万元资金归还,申请挂牌公司H在申请文件中并未对上述交易进行相关披露。
挂牌公司X在2015年初,帮公司第一大股东垫付个税款421.7万,并在2015年中累计为8位股东垫付256.1万元,8位股东在2015年总共还款652.4万元,挂牌公司X在事后及时进行了披露,并在年报中专门披露了相关整改情况。
挂牌公司L在2015年初为其第一大股东Y公司代偿债务累计255.30万,挂牌公司Y在事后及时进行了披露并归还了255.30万资金,并在年报中专门披露了相关整改情况。
上述三笔交易是否均构成资金占用?
案例1中的交易,控股股东G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挂牌公司借入资金的行为属于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的行为,是最为直接的资金占用形式。
案例2中的交易,X公司帮助公司第一大股东垫付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属于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垫付的其他支出(为非控股股东垫付的相关资金属一般关联交易),同样属于资金占用。
案例3中的交易,L公司为第一大股东代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控股股东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也属于资金占用。
上述三个案例的交易行为类型各不相同,但同属资金占用。可以看出,资金占用绝非是股东直接借用公司资金这一种表现形式,股东任何形式的使用公司资金处理自身或关联方事务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资金占用。
上述案例中的交易是否都违规且应当受到处罚?
上述三个案例中,鉴于其均属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由这个案例进行延伸,股东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属资金占用应当避免,那么,股东将自有资金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否可以不受限制?
通常认为,将自有资金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对公司的资助行为,目的是为了公司的良性发展,是合乎情理的。但实际上,将自有资金借由公司使用,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属于关联交易的一种,同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任意为之。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规定,挂牌公司接受股东资助的行为可归属于日常性关联交易,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对下一年度对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进行审议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如果股东是向挂牌公司提供借款而不是无偿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应当专门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临时报告。可见,股东将自有资金提供给挂牌公司使用也并不是不受限制可以任意进行的。
三、股东在处理自身与挂牌公司的资金往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股东在除通过发行增资向挂牌公司注入资金和通过分红从公司获得资金之外,原则上应当尽可能避免与挂牌公司之间直接或间接发生资金往来,这既是挂牌公司财务规范的内生性要求,也有利于展示公众公司独立发展的能力和公众化运行的形象,提升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程度,有助于公司今后在公开市场上的融资等各项操作;挂牌公司也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相关的决策程序,有效制约和尽可能避免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难以避免和挂牌公司发生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避免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侵害挂牌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影响挂牌公司的正常发展。
(来源:全国股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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