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乌里单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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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信用媒介

乌里单刀  · 公众号  ·  · 2024-08-23 12:2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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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本文字数约3400字。

文/乌里单刀

在货币和银行制度问题上,当代所有的奥派经济学家及业余爱好者几乎一致地反对中央银行,反对货币生产的垄断。唯一的分歧是,“自由竞争银行”是否需要100%准备金?即,应不应该容许部分准备银行?

刚开始我是倾向于容许部分准备银行的,理由大概是自由市场条件下,良币会驱逐劣币,没有了政府的暴力支持与兜底,竞争将有力地约束银行的信用扩张。

后来我转向支持100%准备,不过这种支持并不很坚定,只是觉得,就算是在自由市场,部分准备银行创造的信用媒介与制造假币没什么两样,是一种欺诈。

但直到读了汉斯-赫尔曼·霍普的《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关于货币与银行制度的论述,我才更加坚定地反对部分准备银行。

要证明信用媒介是否构成欺诈,首先要简单讲讲货币、货币代用品及信用媒介等术语的含义。

货币 是一般交易媒介或(被人们)普遍接受的 交换媒介 ,它只能源于黄金这样的商品。货币本身独一无二的特性源自其相对于其他所有商品的超级适销性。也就是说,货币是最畅销的商品,所有人都需要它。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可以用它来交换自己需要的其他所有商品。

货币代用品 是对一定数量的货币黄金的要求权或名义所有权,它源自把货币黄金存入银行的保管凭据。货币代用品可以是银行钞票,也可以是支票存款。

如果货币代用品(纸钞)被货币(黄金)储备全面覆盖,那就是米塞斯所说的“ 货币凭证 ”。如果货币代用品(纸钞)不被货币(黄金)所覆盖,则称为 信用媒介

从以上这些术语的含义来看,信用媒介就是虚假的货币要求权或名义所有权。

好比张三把300两黄金存入银行,银行交给张三一张保管凭据,即货币凭证或货币代用品。这个货币代用品本质上是一份仓单而非债务,因为张三凭着这一份保管凭据是随时可以支取他的300两黄金的。

但银行在获得这笔300两黄金的活期存款后,把它以贷款的形式借给了李四,这时就多了一份面值为300两黄金的货币代用品。问题是300两黄金的实物只有一份,它的名义所有权却有两份,其中一份肯定是假的。

货币代用品本质上是一份仓单而非债务,银行只是替张三保管这300两黄金,并没有这笔黄金的所有权。除非张三把钱借给银行,放弃这笔钱的所有权换取对银行的债权,那么银行交给张三的就不会是货币凭证而是借(欠)条,张三要取回这笔钱及其利息,就要按照合约等到还款期限到期时才能向银行索取。

因此,银行无中生有地制造了假的货币代用品,即制造了信用媒介,非法侵占了张三的财产,也就是犯下了欺诈的罪行。

那么李四算不算银行欺诈罪行的共犯呢?我认为不算。李四根本无法——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人有能力辨别银行的贷款是不是信用媒介。

关键是,贷款是要还的,李四并不像银行或政府那样可以制造几乎没有使用价值的纸片来偿还贷款,归根到底他还是需要付出劳动,甚至要节衣缩食才能偿还银行的贷款。

霍普指出, 以定义否定事实的存在无损于事实本身 。比如把活期存款定义为“每分钟自动续期的定期存款”,其实也不能改变 “每分钟自动续期的定期存款” 是区别于真正定期存款的活期存款的事实。

还有部分朋友无意地混淆了货币(黄金)与货币的名义所有权(银行钞票)的重要区别,将二者一视同仁。而由于货币生产受到社会投资一般回报率的约束,通胀会受到市场竞争的有力约束,加上银行与储户有缔结契约的权利,因此得出了部分准备银行能够与自由市场所兼容的结论。

然而 真实货币的生产 造成的通胀与 信用媒介 造成的通胀有着本质的区别。 货币是真实存在的商品,而信用媒介是伪造的对这种商品的名义要求权,二 者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前者是真的货币,后者则是假币。

同一数量的特定财产不可能被一人以上同时拥有(类似于“一房多卖”),货币量不增加,货币的名义所有权增加,必定意味着同一数量的货币被一人以上同时拥有,这种情况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

契约要以现实为前提 。一人以上同时拥有同一数量的特定财产就像方的圆一样不可思议,无法满足物理的和数学的规律,一开始就是虚假和骗人的。

同时, 契约自由还必须要以财产权为前提 。按照罗斯巴德的契约理论,只有涉及自己财产的转让时,个人才有权订立契约。而部分准备银行涉及的契约则是关于转让别人的财产(比如说银行与李四订立契约转让张三的财产)。

因此,假如银行与顾客协商一致而使货币代用品(银行钞票、活期存款账户)成为债而非仓单,那就是无效的和非法的契约。

另外,货币所有者由于部分准备银行的信用扩张而丧失购买力,并不能与货币以外的其他商品因供应增加或需求减少而遭受价值损失的情形类比,原因是前面提到的对货币(货真价实的财产)与信用媒介(没有财产支持的虚假的财产名义所有权)的混淆。

使用货币与他人交换,是财产与财产的交换。使用信用媒介,则是用假币或空头支票骗取他人的财产。

支持部分准备银行的一个理由是“存在即证明”。然而部分准备银行是暴力垄断的结果,如果 “存在即证明” ,那么显而易见,公立医疗、教育以及福利制度这些经济学家所反对的制度也可以因其存在而得到证明,包括以强迫课税来维持其自身存在的政治制度也会因政府的普遍存在而得到证明。

部分准备银行与政府一样无处不在,当今世界几乎人人都把钱存入部分准备银行,这不是人们能够自由选择的领域。因此我不同意霍普说的“每个将货币或其他资源投入生息存款账户的人都是在参与不当侵占与非法侵占”,事实上大部分人都只是部分准备银行制度的受害者。

霍普用了萨伊定律来证明信用媒介的发行和销售是一种不正当地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一切财货(财产)都是用其他财货购买;任何人除非供给某些东西,否则不能需求另一些东西;任何人不能需求或供给更多的东西,除非他需求或供给更少别的东西。

也就是说,一个人需求更多的货币,他就得供给更多的非货币资产(即减少非货币资产);相反,如果他需求更多的非货币资产,他就得供给更多的货币(即减少货币资产)。

然而一旦需求的是信用媒介,情况就不一样了。增加的货币需求得到了满足,而需求者需求的与供给者供给的非货币财货并未减少。

发行和销售信用媒介,得到满足的是愿望而非有效需求。占有了财产(有效需求),却没供给其他财产用于交换。这不是由萨伊定律所支配的市场交换,而是不当占有的行动。

萨伊定律证明,利用银行信贷投资房产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参与系统性腐败。

利用信贷投资房产获利与利用信贷投资制造业或其他资产获利没有什么区别。如果利用信贷投资房产获利是不正当的行为,那么利用信贷投资商品的生产或其他资产也是不正当的行为。这就等于说,人们不应该向银行借钱,否则就是不正当的。

先不说在法币制度下,根本没有人能辨别银行贷出来的钱是不是信用媒介。关键是就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任何个人向银行借钱最后都是要用真金白银来还的,他必须付出劳动,甚至还要节衣缩食去偿还银行的贷款,这是符合萨伊定律的。

实际上,能够违反萨伊定律的人,除了个别胆大妄为地伪造钞票的犯罪分子,就是银行及其背后的暴力机构。只有它们才能享受永续贷的待遇,借了不还,或者毋须付出有价值的财产,而是用那些几乎没有价值的“合法”的假钞来偿还债务。

再说,“贷到就是赚到”是有前提条件的,并非真的贷到就是赚到。投资房产是否赚得到钱,还得看怎么选筹,买了错误城市错误地段的房子不但不能赚钱,甚至还会亏本,只有那些具有升值潜力的好房子才能让人“贷到就是赚到”。

因此投资房产本质上与投资实业或其他资产没有什么两样,都是企业家行动,赚的是利息和利润,而非通过通胀(信用扩张)抢劫同胞的钱。

也许有一点是对的,那就是除了信用媒介的制造者,没有人能跑得赢通胀。

但是,碰上了通胀这个老虎,有人为了逃命,跑快一点,换上轻便的鞋子没什么不正当的。他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使绊子的说法更加没有根据。甚至,他还一直在劝人和他一样换上轻便的鞋子,以便跑得快一些。只有那种一面劝人不要买房,不要只顾眼前的苟且,自己却默默地攒上一手房产证的人才是真的给人使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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