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云端信息: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文:Dana
今天,广东卫计委发布基药有关通知,明确表示从2017年7月1日起,广东医保目录适用于基层,不再对基层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和金额比例进行限制,在这之前,广东已经允许基层医疗机构可采购不超过40%的非基药(含低价药)。
限制基层医院用药,对解决看病贵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中国自实施基药制度以来,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但随着医改不断推进,由于不少基药在基层没有实现全覆盖,基层用药品种不够的情况比比皆是。
去年以来,全国各地不少地区已出台政策,逐步放开基层用药,将医保范围内的部分非基本药物下沉到基层医疗机构使用,从而引导慢性病患者到基层就诊,建立二、三级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衔接的用药机制。
这一次,广东全面放开基层用药限制,与广东医改“强基层”重心无不相关,广东已计划3年投500亿用于基层医疗建设,2019年前要推动基层卫生能力实现根本性提升,拭目以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关于医保药品目录同时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以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保障药品供应,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保药品目录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不再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同)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基本药物,以下统称基本药物)的品规数量和金额比例作具体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可综合临床需求、药物疗效和价格,从新版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自行配备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下同)。
其中城市公立医院按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统一安排的时间节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方式和报销政策不变。
二、创新基本药物制度新机制
自2017年度起,在我省医改等各类考核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将涉及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强制性考核指标调整为鼓励性考核指标。具体要求在相关考核评审方案中另行通知。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将基本药物优先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门诊统筹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从基本药物目录中遴选治疗重性精神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首选药物和适宜剂型,供患者自愿选择,免费使用,提高群众的获得感。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医联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配送、结算和使用的新机制;鼓励各地实行区域一体化药品配送和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肿瘤、重性精神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药品衔接工作,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
三、加强宣贯和培训工作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我委将举办专题培训班,确保相关要求得到落实。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建议,请与我委药政处联系反馈。
联系人:林江,联系电话:020-8381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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