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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朋:方流芳教授的教学实践 | 一个初步的梳理

中国法律评论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1-09 06:00

正文




文 / 姜朋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2000年至2003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跟随方流芳教授学习,攻读博士学位。


目次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

(一)1994年春季学期“公司法”课程
(二)1995年秋季学期“公司法”课程
(三)1997年秋季学期“民法分论”课程
(四)2001年秋季学期“债权法论”课程
(五)2002年春季学期“公司法与证券法论”课程
(六)2004年春季学期“债与合同法”课程
(七)2005年秋季学期和2006年春季学期法律硕士“合同法”课程
(八)2007年春季学期法律硕士“侵权法”课程
(九)2010年至2014年中欧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二、本科生课程

(一)90年代后期授课情况
(二)2003年至2005年“侵权行为法”课程

三、博士研究生课程

(一)2000年秋季学期博士研究生“民商法立法研究”课程
(二)2001年春季学期博士研究生“民商法理论与实务研究”课程
(三)2001年秋季学期博士研究生“民商法立法研究”课程
(四)2009年秋季学期中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系列课程上的演讲

四、结语



  • 为阅读方便,推送时略去脚注。如需参看全文,可在文末扫码下载。



作为学者,方流芳教授写就的著述已然呈现于读者面前,可供反复赏读。作为师者,作为“学生思想的助产士”,他讲授的课程自然在学生成长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整理他的教学实践及其中的治学、育人理念,自然也就成为怀念老师的事业的一部分。


方老师于1993年10月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工作。当时的学衔是副教授。他先后给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博士研究生讲授过多门课程。然而由于人的记忆会随时间的推移而衰减,课程准备和讲授中的种种细节皆可能因“言之无文”而终致“行而不远”。自己在老师身边学习时间有限,听过的课程也只有区区几门,目前又未能见到老师开课的完整官方记录,他自己的教学资料也有待发掘整理,因此本文只能基于目前可见的若干公开资料、曾经上过老师课程的学友的追记,以及自己有限的记忆,勾勒和描摹老师在政法大学工作期间的教学情况,以期引起更多学友的关注和讨论。


硕士研究生课程


(一)1994年春季学期“公司法”课程


方流芳老师在中国政法大学讲授的第一门课是给1993级硕士研究生开设的“公司法”。授课时间是在1994年春季学期。刘家安教授在回忆中提到“记得是(19)94年春季学期,方老师给我们上《公司法》,那也应该是他第一次在法大课堂上给学生上课。”刘教授当时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法学专业1993级硕士研究生。


(二)1995年秋季学期“公司法”课程


1995年秋季学期,方老师继续讲授“公司法”课程,每周半天。授课对象是1994级硕士研究生。据方老师指导的1994级硕士研究生赵平学长回忆:


方老师在[我们]研[究生]二[年级]的时候,给我们讲公司法的课程,用的教材是与江平教授合著的《新编公司法教程》。但方老师讲课自成一套体系,引入了很多英美公司法的理论,如董事和管理层的经营判断原则,并购和反并购的各种策略等。尤其是方老师说,当时《公司法》的一个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个“个人”其实就是错别字。当然,后来的公司法把这个修改了,改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新编公司法教程》于1994年9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文中提到的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个人担保,出自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三款。修订内容可见于2005年版《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


另据艾群老师回忆:


大约1995年冬天,我和(19)94级的研究生一起上过方老师的英美公司法的课程,教学楼的80人的大教室,20多个学生,只坐了前面几排,整个教室有种安静空灵的感觉。我们每周半天的课一个学期下来,想必方老师认得我们每个听课的学生……


(三)1997年秋季学期“民法分论”课程


1997年10月30日开始,方老师为校内研究生讲授“民法分论”课程。授课对象包括了1996级法律硕士。


(四)2001年秋季学期“债权法论”课程


2001年秋季学期,方老师为硕士研究生讲授“债权法论”课程。根据1998年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该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中有一门“债权法论”课,54课时,3学分,于第二学期开设,考试。


方老师的课被排在星期四上午,从9月6日开始上,至12月30日结课。其中,9月6日是导言。方老师开场即提出问题:程式化话语是如何形成的以及是如何支配中国法学教育的?课上列举了移植来的法律给法学交流带来的障碍。在运用三段论推理方法时,需要思考:法律是经验主导还是学说主导?法律辩论为何而生?如果是两造对抗是寻求事实真相的过程,那么在探究如何求“真”时,需要关注多大程度上“真”是真实的事实?在(司法过程中)重构事实有哪些证据可以被接受?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9月13日开始的几次课的主题依次是:为什么民法典要设立统一的债编、债的特性;给付、请求权基础、债的标的;请求权让与;债的分类;债的转移、代位权和撤销权;债务承担。10月25日课上讨论林文骞案。12月13日课程的后半程,邀请张维迎教授作演讲“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而据胡文涛回忆,演讲题目或是《从经济学角度看法律的游戏规则》。


(五)2002年春季学期“公司法与证券法论”课程


2002年春季学期,方老师为硕士研究生讲授了“公司法与证券法论”课程。根据1998年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该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中有一门“公司法与证券法论”课,54课时,3学分,于第三学期开设,考试。而从该轮课程的实际修课学生来看,主体是2001级硕士研究生。之所以如此安排,不知是否与方老师将于2002年秋季赴美访学有关。


课程被排在星期四上午,从2002年2月28日开始讲授,至6月27日结束。其中,3月14日讲公司法理论问题;3月21日和28日讲公司设立;4月11日讲公司设立前交易;4月18日讲印章;5月23日讲优先股问题。目前可见方老师为讲授第一部分(2月28日、3月7日、14日课程)而布置的阅读作业清单。


胡文涛根据当时的笔记整理了本轮授课各讲的内容(日期是姜朋试配的):


第一讲 公司的发展脉络(3月7日
第二讲 公司法理论的经典学说(3月14日
第三讲 公司的理解及类型(3月21日
第四讲 公司设立需要的规则(3月28日
第五讲 关于公司设立。内容为:一、设立前交易的法律性质;二、越权行为(4月11日
第六讲(没留标题。内容分别是:一、《公司法》与国企改革;二、公司越权问题;三、刺穿公司面纱)
第七讲 公司资本问题
第八讲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修正
第九讲 公司权利分配(5月23日
第十讲 证券欺诈及其民事责任
第十一讲 代位诉讼与集团诉讼6月27日


2002年春季学期方流芳老师在给硕士生讲授公司法。艾群摄


(六)2004年春季学期“债与合同法”课程


2004年春季学期,方老师为硕士研究生讲授“债与合同法”。该课期末考核形式为开卷考试,历时3小时。第一题为情境案例,设3问,合计40分。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试卷(2004-2005学年第2学期)
课程名称:债与合同法
考试方式:课堂开卷
考试时间:3小时
出题人、参考答案作者、著作权人:方流芳

1.原告将单元房一套租给被告,月租金3,000元,租期自2000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被告在2000年11月1日通知原告,称无力支付租金,需“解除”合同;随后,被告搬出单元房。在2003年1月1日,原告转让了该单元房,并向被告提起违约之诉。

  问题(1):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这一意思表示应作何解释?(10分)
  问题(2):在本案,寻找新承租人,以减少损失的义务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15分)
  问题(3):根据你对问题(2)的回答,计算原告应当获得的损害赔偿?为什么?(15分)


(七)2005年秋季学期和2006年春季学期法律硕士“合同法”课程


2005年秋季学期和2006年春季学期,方老师在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任上为法律硕士讲授了“合同法”课程。2006年3月20日晚,方老师在“沧海云帆BBS”答复网友提问时谈到:“上学期,我首次给法律硕士讲授合同法,考试结果比我预想的好。“我的上课纲要在法硕学院的网页上可以查阅,试卷也可以在网页上查阅。不久,学生的答卷将上网公布。”“(20)05年下半年和(20)06年上半年主要是给法律硕士开课”。


(八)2007年春季学期法律硕士“侵权法”课程


2007 年春季学期,方老师为法律硕士学院的学生讲授“侵权法”课程。3月30日授课的主题是因果关系。4月6日课程的主题是过错、致害原因和抗辩事由。


(九)2010年至2014年中欧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2010年春季学期到2014年秋季学期,方老师连续为中欧法学院的硕士生讲授“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该课程,是当时中欧法学院的“创新”举措之一:把政治思想课改成了“法律职业伦理”和“中国当代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两门课。


1. 2010年春季学期“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2010年春季学期,方老师给中欧法学院2009级双硕士学生讲授“法律职业伦理”课程。2010年4月9日,课程进行到第三讲。方老师给学生布置了第一次书面作业,要求学生就马克思《资本论》中译本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有关资本逐利冲动的著名论述进行查证,以确定其出处应如何标示,并回答“同一叙述出现在《资本论》第一卷英文本的不同章节,如何解释两者的差异?”方老师布置此次作业的目的是希望让学生探讨上述问题理解马克思的原意,同时理解文献引用的规则。一周后即4月16日,学生提交了书面作业。方老师从中择优选出10份作业,并于4月20日发布于中欧法学院的网站上。这10份作业的信息如下:


金鑫:《资本论》第一卷译著版本分析及相关引注探究
李博:关于《资本论》第一卷的三个问题
张真真:关于《资本论》第一卷一条脚注的三个问题
周淼鑫:关于《资本论》第一卷名言出处及其中英文版本不同篇章体例的考证
王淼:小议《资本论》第一卷中英版本的结构差异以及注解250 的区别
林韵:有关《资本论》第一卷的几个问题
时业伟:《资本论》第一卷中英文译本若干异同点之考究
金星:《资本论》第一卷中英文译本考究
付兆敏:试答中文版《资本论》第一卷源版与结构相关问题
郭磊:小题大做,治学之道——有关《资本论》第一卷中文版一处注解的分析


2010年5月14日下午,方老师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梅汝璈法学讲席教授冯象老师到课,在昌平校区明法楼306教室作了题为《当前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及重建》的演讲。冯象教授的演讲及答问实录后来发表于中欧法学院网站上。


该轮课程的第六讲(单元)主题是“律师费”。方老师在讲授开始时即强调:


“律师费是本课程所要探讨的关键问题之一。”并提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收取刑事被告龚刚模150万元律师费是否合理”的问题,要求学生分析比较《美国律师执业示范规则》第1.5节(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nnotated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1.5,简称ABA-AMRPC Rule 1.5)和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背后共同的政策考量和结构差异、规则差异。

进而,他又提出了七个问题并带领学生一起讨论。


在该讲的最后,方老师建议学有余力的学生以书面形式回答上述问题,三周后提交。6月4日,部分学生提交了书面作业。评阅后,方老师从中选出若干份发布在中欧法学院网站上。


8月20日,方老师从春季学期学习“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中欧法学院2009级双硕士和博士生的52份论文中选取了8份刊登于中欧法学院网站。


2. 2011年秋季学期“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2011年9月,方老师开始为中欧法学院2010级中国法硕士项目的学生讲授“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课程大体框架为:


第一单元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2011.09.26)
第二单元
康德有关道德形而上学的基本原理
第三单元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第四单元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2011.10.10)
第五单元
法律职业伦理一般(2011.10.28)
法律职业的合伦理(legitimacy)与合法(legality)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态和内部关系的透视(2011.11.11)
律师对客户的保密义务(2011.11.18)
律师的利益冲突(2011.12.02)
第六单元
专业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2018年3月5日,方老师在微博中写道:


有一次上法律职业伦理课,学生问我:“为什么选了四个有关婚姻法的案例(《名公书判清明集》的阿朱罚罪充当营妻、赴台国民党军政人员重婚的效力、香港地区居民在大陆非婚生子女的身份、“文革”单身母亲独自抚养非婚生子是否应当得到补偿)的案例?”我的回答是:没有什么比性更能逼迫法律走出它自身的局限,推动法律人去开启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伦理、人性的大视野。2009年春,我应邀在哈佛法学院讲授中国法,第一、二节也选用了这四个案例。


2020年10月13日,他在微博中又提到在哈佛法学院担任Visiting Professor of Law时,讲授Introduction to China's Contemporary Legal System课程使用案例的情况:


2009年春,在哈佛法学院讲课,第一场选了四个贯通古今的婚姻案:(1)阿朱案(宋,名公书判清明集);(2)回城女知青请求法院确认子女生父案(人民法院案例);(3)内地妻子诉台湾丈夫重婚案(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释法判例”);(4)香港地区非婚生子女身份案(法律解释)。


该轮授课期末考核方式为撰写期末论文,学生须从三题中任选两题成文。第一道题所用材料《年虽七十智虑未衰不准收赎》(乾隆五十七年说贴),选自《刑案汇览三编》。学生须阅读材料并回答问题“许朝升年过古稀而不免流放,当局从重打击教唆词讼,背后有哪些可意会而未明言的法律政策?为什么中国古代法严惩教唆词讼而非法律师仍然生生不息?”第二道题,要求学生回答“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局如何限制外地律师进入北京市的法律服务市场?”同时注明:“需准确重述规范,注明来源,不能简单地抄写条文”。由此可知学生可以利用资料,故该次考试应为开卷。第三题为给定了提示问题(思路、框架)的分析题,学生须从律师事务所收入、律所收入需要扣除的税费、)合伙人分摊成本、律所合伙人如何实现个人收益的最大化等几方面入手,运用法和经济学的理论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结构进行分析。


2012年4月5日,杜如益撰写的《给法官一个道德支点——法官审判中道德立场的反思与证成》作为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优秀作业,被发布在中欧法学院的院网上。


3. 2012年秋季学期中欧法学院2012级硕士项目“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2012年11月,方老师继续为中欧法学院2012级硕士生讲授法律职业伦理课。第一讲的两部分被命名为《法律人为什么容易学坏?》和《话语权威 v. 法学自主性》,并在网络上发表。助教吴玥协助对《法律人为什么容易学坏?》一文进行了文献检索、校对注释和编辑工作,还承担了对《话语权威 v. 法学自主性》的编辑工作。


本轮授课的考核方式为撰写期末论文。学生可从四个题目中任选其一“着眼于法律职业伦理角度成文”。


4. 2013年秋季学期“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2013年9月25日,方流芳教授在博客上发表了《备课笔记 法律职业伦理之一》,介绍了第一、二讲的设计:


法律职业伦理课第一讲是:“法律人为什么容易变坏?”

基本结构:(1)提出问题和展现问题的真实性;(2)行动决定与道德观念的分裂(关系恐惧症、利害得失压倒善恶是非、随时准备放弃底线的机会主义);(3)“法官-律师”交易的单一化和缺乏想象力,甚至不能从利害得失得解释——在诉讼中,选择行贿对象、与对方竞争贿金数额和预测行贿结果,要比履行本分职责困难得多。可以和“囚徒困境”联想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都不向法官行贿,与共犯都不坦白一样,都是对双方最好的选择。然而,人们为什么总是放弃最好的选择?

按照原先的教学计划,第二讲是道德哲学和专业伦理的一般问题。但是,课后,我觉得应当在原先的第二讲之前增加一个新话题“与谁为敌?”“为什么一个‘好’的法律人有时会选择拒斥法律?”为此,我在过去两天里重温了以下文献:

(1)圣雄甘地作为英国律师在南非的经历;
(2)Henry David Thoreau, Civil Disobedience;
(3)Martin Luther King, Letter from a Burmingham Jail;
(4)Ronald Dworkin, Civil Disobedience 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5)张思之,我的辩词与梦想;
(6)Alan Dershowwitz, Letters to a Young Lawyer.


第七讲涉及法治实践与依法治国。使用了辛普森案、李庄案等。


本轮课程考核方式为现场开卷考试。学生可以携带纸质资料,但不可携带电脑和电子通讯工具。


5. 2014年秋季学期“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2014年秋季学期,方老师为中欧法学院中国法项目2014级硕士研究生生讲授“法律职业伦理”课。这应该是方老师最后一轮为硕士生授课。


2014年10月17日,讲第三讲。《成功焦虑、机会主义和道德义务》一文即是根据该讲部分讲稿整理的。


本轮授课期末考核方式为开卷考试。学生可以携带纸质资料,但不可以携带电脑和电子通讯工具。试卷卷面共60分,分属5道题。另有一道不计分的附加题,回答限定在100字以内。


本科生课程


方流芳老师给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授课集中在两个时段,一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5、1996年左右,二是21世纪初,2003至2005年。讲授的主要是民法方面的课程。


(一)90年代后期授课情况


1995年春季学期,方老师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1993级本科生讲授民法课程。


1996年春季学期,方老师为法律系1994级本科生讲授民法课程。据程屹回忆,该级法律系本科生分为7个行政班,每个班40人左右。当时基本上是一位老师教两个行政班。三班、四班的民法课是龙卫球老师教的。


(二)2003年至2005年“侵权行为法”课程


2003年至2005年,方老师为本科生讲授2学分选修课“侵权行为法”。2006年3月20日晚间,方老师和网友的交流中提到:“在(20)03、(20)04、(20)05三年都给本科生开课”。晚年,方流芳教授曾以赞许的语气提到了教过的这三届本科生,大意是“他们配得上更好的教育”。


1. 2003年秋季学期“侵权行为法”课程


中国政法大学2002级本科生赵晶在2003年秋季学期选修了方老师的侵权行为法课。据他介绍,2003年秋季学期,中国政法大学对本科生课程进行改革,改原来按行政班指定授课教师的做法为学生自主选修。新方案适用于2002级和2003级本科生。


赵晶教授2024年2月20日微信指教

所有课程开放自由选择,一门课有N个老师同时开设,有的老师就一门课可能开2个以上课头(堂)。

民法被拆成民法总论、物权、债与合同、侵权行为法、亲属法与继承法五个板块。民法总论在上半学期修完,是必修课;亲属继承与总论同时开课,是选修课;其他三门也是选修课,在下半学期开始。

我选修的侵权行为法就是方老师单独开设的,仅2学分,就是下半学期上的。


赵晶在怀念文章中还介绍了侵权行为法课程的内容:


在我保留下来的课堂笔记中,方老师当时的讲授分为若干单元,分别是“关于侵权行为定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侵权法的作用及学理解释”“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因果关系与过失抗辩”“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与产品责任”“汽车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侵权法的转承责任:以雇佣关系为例”“性骚扰”“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
……
方老师在授课之初就交代了两条原则:其一,课上提问与回答须避免使用“法言法语”,要用一般人都能听得懂的日常语言;其二,课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材料,有效的讨论建立在师生掌握对等信息的基础上。第二点自然是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理想,老师们皆有共识,但第一点体现了方老师的个人关怀。


网友根据赵晶早年在网上发布的文字整合成的《法大民商法孤傲双星——张俊浩、方流芳先生》一文中则记述了方流芳教授此次授课的细节:


侵权课程是在入冬时节开始的,方老师穿着黑色的长的呢大衣,带着一顶黑色的帽子出现在课堂上……当时阶三的教室已经满满当当,走廊上都充斥着搬着凳子来旁听的学生……

方老师开山见山地说:“第一节课其实非常不好讲,因为学生与老师的信息量不平等。我没有给你们任何阅读材料,你们不知道我的观点和内容出自哪里。所以,以后每一次课,我都会把下节课会涉及的内容和书目事先告诉大家,只有在双方信息相等的情况下,课堂的交流互动才能展开。”接下来,方老师展开了他“寻求侵权行为法定义”之路。首先,他从人理性的有限性和语言的局限性论证了定义的苍白,之后从侵权法演进的过程看侵权的定义,最后得出一个大致管用的定义及理解。最富有趣味的是,当我们都以为终于有了一个“管用”的东西之后,方老师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以4个阿Q的例子逐一质疑了他自己提出的“侵权定义”。而且引发了比较活跃的课堂讨论。

……因为阶三实在容纳不下数量众多的旁听学生,我们这种选上课的“正规生”疲于占座、甚至搬凳子占地儿,积压的情绪在某天晚上爆发了。当方老师讲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时候,我站起来问了一个问题:“请问方老师,如果一个人以侵犯隐私的方式提高了他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权?……”之后,我又以隐(影)射的话语表达了对他课堂容量的不满,认为他放纵未选课的学生来旁听,增加了我们的负担,降低了我们听课的质量。方老师并未以此为忤,依然和顺地娓娓道来。


赵晶在怀念文章中提示了4个阿Q的例子:


阿Q在城内闲逛,被一幢高层居民楼中扔出的砖头砸伤,他应找谁赔偿?阿Q与别人打架,用自己的脑袋撞击对方,谁知那人患有先天性颅骨松脆症,因此倒地身亡,阿Q是否要对自己无从预见的后果负责?阿Q去做美容手术,由于技术原因被毁容,他能获得多少赔偿?阿Q与A、B两人竞选村长,发文章抨击A、B“损公肥私,试图在村内推行私有化和权贵资本主义”,A、B以侵犯名誉权起诉阿Q,他该如何为自己辩护?


方老师在2006年3月20日和沧海云帆BBS网友交流时提到:“2003年下半年,我的侵权法课堂800名学生,没有一个助手,我就无法一一批改这么多作业了”。结合“孤傲双星”文中提到的在阶三上课的情节,或可认为2003年秋季学期方流芳教授同时开设了两个课堂。据刘智慧教授介绍,阶三和阶四是当时昌平校区容量最大的教室,均为464个座位。而大班授课“这在当时很常见。因民法课时多,学生也多,有时同一学期有十来门课程,大部分必修课都需要8个以上平行课堂才能完成任务”。


本轮课程的期末试卷包括了“概念”(20分)、“简答”(10分)、“简单分析和论述题”(30分)等题型。后两者均需结合所配的情境案例进行回答。


2. 2004年秋季学期“侵权行为法”课程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的历史数据,2004年秋季学期民商经济法学院本科生开设2学分专业选修课“侵权行为法”,分两个课堂,课号分别为402020112.14和402020112.15,均为全周(1至18周)上课。而据刘智慧教授回忆,她曾和方老师接力开过一次面向本科生的“侵权责任法”课,时间是在方流芳教授出任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之前,大概率是在秋季学期。她讲前一半,方老师讲后一半。但该课的课堂规模在200人左右。考虑到方老师在2005年秋季学期为法律硕士开设合同法课程,可知此次合开本科生“侵权行为法”课程是在2004年秋季。


3. 2005年春季学期“事业单位改革的法律问题”课程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的历史数据, 2005年春季学期方老师为民商经济法学院本科生开设了1学分专业选修课“事业单位改革的法律问题”。课号为602010011.1,全周(1至18周)上课。


博士研究生课程


2000年秋季学期和2001年春季学期,方流芳老师分别为2000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讲授了“民商法立法研究”和“民商法理论与实务”两门课,且都是和导师组其他两位导师江平教授、杨振山教授合开的。


王文杰教授在回忆中曾提到,“与方老师的互动是从1994年金秋开始的,在博士班上他开设的公司法专题,就在中国内地公司法刚刚施行之际”。问题是当时方老师还不是教授更不是博士生导师。有一种可能是应江平老师之邀,作为嘉宾在博士生课上做演讲。具体细节还待考证。


中国政法大学2000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生的培养方案规定了“民商法立法研究”和“民商法理论与实践”2门专业课,都是90课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为2000级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出具的成绩单将两课均标注为开设于第一学期。实际上两课分别开设于第一、第二学期。而从笔者《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的记录来看,第一学期的民商法专业课是“民商法立法研究”,第二学期专业课为“民商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不仅如此,两课及其讲授模式也适用于1999级博士生和2001级博士生。


(一)2000年秋季学期博士研究生“民商法立法研究”课程


2000年秋季学期的“民商法立法研究”课程被排在星期四下午。9月21日第一次上课,方老师邀请当时供职于华夏证券的林义相博士做题为《中国证券市场若干热点问题》的讲座。故原定在21日讲的业绩认股权问题改在次日进行。方老师预先下发了《2000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课程9月21日-10月25日》,提示了9月至11月其讲授的2000级博士生课程部分的内容安排。


9月28日课程主题是公司内部利益分配的正当性问题。


10月13日课程主题是证券欺诈及其民事责任之证券交易的特点及民事救济原理。


10月20日课程主题是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欺诈及其民事责任。


10月27日课程主题是内幕交易。


11月3日课程主题是证券欺诈民事赔偿中损失计算。


11月10日课上讨论Agent Orange案。所用读本为Peter H. Schuck所著Agent Orange on Trial: Mass Toxic Disaster in the Courts。2022年11月2日,方老师又用两条微博讨论此案:


在Weinstein法官看来,在毒物危害公众引发的集体诉讼中,司法实现矫正争议(个案正义)的功能受到了极大挑战,但这也是“倒逼”司法改革的一个机会。在橙剂案、石棉案、反应停(DES)案,他在多方面改革了传统的侵权诉讼模式。

Weinstein一方面力主在集体诉讼中引进新的规则,另一方面,他清醒地认识到: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追求个案正义仍然是司法的本分,个案的个性特质是不可能被成文法复制、法典化或制度化的。


11月16日课上继续讨论Agent Orange案。在总结环节,方老师指出:看法律理论,不能仅是浮光掠影地进入书本理论,而要实际进入一个个案,考虑许多因素以形成自己的决定。审理本案的Jack Weinstein法官秉持司法克制态度。其在案件诉讼中展现的,与其说是法官才能,不如说是政治家、管理者的才能。


本课程接下来的3次课江平教授主讲:11月23日讲信托法,30日周小明博士作为嘉宾到课分享,12月7日由江平教授讲投资基金。12月14日起的4次课由杨振山教授主讲:14日讲物权立法,21日讲所有权契约论,28日讲(民事)权利(客观权利的命运、权利配置),2001年1月2日讨论权利的本质、权利的初始属性。


(二)2001年春季学期博士研究生“民商法理论与实务研究”课程


2001年春季学期的博士研究生“民商法理论与实务研究”课程于2月22日开讲。方老师和杨振山教授一起授课,主题是物权问题。方老师指出,在中国的政治、法律体制下,能否简单化约为单一类型的物权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即使可以做此种化约,法律是否足以提供保护也是问题。


3月1日,方老师继续与杨振山教授一起给2000级民商法博士生授课。本次课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受邀作为嘉宾。在课程总结部分,方老师提到,国家财产承担的是道义的、政治的责任,而非法律上的(担保)责任。国家所有权的知识基础和私法上的权利有别,将期纳入司法会起何种作用,是否会导致名与实的脱节,谁是利益享有者和最终风险承担者,都值得思考。统一的国家所有权的概念会掩盖中央与地方分立的利益。


3月8日,与杨振山教授一起给2000级民商法博士生授课,讨论农村问题。方老师提到,对财产权契约与农村经济的关系值得进行回顾性思考。


3月15日,方老师与杨振山教授一起给授课。其间,方老师指出,思考哪些因素影响立法、如何影响立法的问题,可以帮助对现实中的现象进行观察。


3月22日,方老师与杨振山教授一起带领博士生进行学术讨论。讨论的基础为1999级硕士研究生程海霞等合作的关于联想认股选择权的法律分析的研究报告,2000级博士生谭甄完成的有关案源与律所事务的研究报告,2000级博士生杨玉熹完成的关于私企并购国企的研究报告。3月29日的课程继续进行学术讨论。讨论的基础为2000级博士生姜朋完成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能的研究报告。上述报告均为2000年底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研究中心资助的研究项目。在总结时,方老师点出此次讨论的深意,也是对学生的期望:“面对真正的学术讨论”。


4月5日,方老师与杨振山教授一起授课,主题是农村土地制度设计。其间,方老师指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乃政治与法律、公法与私法的交汇点。如果在认识上把某一事物看作非此即彼的话,则不能找到很好的解释。集体所有权是排斥私有的产物,在其内部分化出农村土地承包权后,再用私权概念对后者进行重述,在理解分化后的承包的财产权时就会遇到困难。他还提到,不要打断进化思路。若能在现有制度内找到解决办法(出路),就不要否定它。中国法学缺乏积累,创新太多,演进过程被一次一次地打断了。如果推出的某种方案在若干年后(才能)见效,现在可不必推出。犹如小孩的脚一定要长大,就要提前做一双大鞋吗?


4月11日和19日,仅由杨振山教授授课,分别讨论私有财产保护和国家所有权。


4月26日课程主题为非营利法人,方老师的讲话围绕作为非营利法人的证券交易所展开。


5月10日,方老师给博士生授课,继续讲证券交易中的中介(券商、交易所)。提醒学生注意“法律的故事与故事背后”。晚年,他在微博中又多次提到相关的话题,延续了之前的观点:


我在十多年前就指出:在股票电子化、集中登记、集中交易的情况下,券商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都是多余的。

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电子化领先世界。股票电子化意味着发行和交易都可以不需要券商,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终端输入和提取交易信息。但是,“有关部门”人为地开设了一道收费闸门——交易所向券商收费(通道准入和带宽使用费);券商一方面向委托人收费,另一方面又把通道租给没有“券商资格”却要代客买卖股票的金融机构。通道闸口制造了一个强制购买的服务品种,于是,股票电子化减少交易费用的作用就这样被令人惋惜地埋没了。


5月31日课上,方老师带领博士生围绕基于亨利·汉斯曼(Herry Hansmann)教授的文章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公司法历史的终结)以及汉斯曼教授28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所作“Should Companies Just Serve the Interests of Capitalists?”的演讲展开讨论。


方流芳教授在博士生课程中使用的两份资料


6月7日起,课程由江平教授讲授:7日下午、14日上午授课,下午讨论,两天主题皆为物权立法,21日课程结束。


(三)2001年秋季学期博士研究生“民商法立法研究”课程


2001年秋季学期,方老师和江平、杨振山、赵旭东教授一起,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2001级博士生授课。北大法学院彭冰博士申请到方老师的课上旁听。在第二讲的最后,方老师总结说:


全球化背景下,一国法律体制如何与国际社会规则相容又与本国实际相融合,最基本的挑战是:如何认识自我?需求是什么?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需求,普遍的规则:必须适用通用规则,但都不会扼杀民族个性的认同。竞争优势,必须有法律制度的优势,靠制度吸引资金(安全、效率),(现在:人力资源、自然资源成本低抵消了制度的劣势)。

移植:应有确定的目的:效益、安全。

1. 推进效益:(1)deregulation,放宽管制,但某些时候加强监管可增加效益,如证券市场;(2)法律可提供可填补契约内容的条款;(3)使当事人有充分余地发挥智慧,减少合法性成本;(4)法律是清晰的。

2. 达成安全:(1)对财产权利的可靠的、平等的保护,(私有财产有追求长期效用的动因);(2)投资者有退出的通道;(3)可靠的民事救济,(4)有效的政府监管。

另外,还需跨越安全和效益的东西,即
3. 推进诚信。


(四)2009年秋季学期中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系列课程上的演讲


2010年1月7日,上午9时,方老师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明法楼306 教室为中欧法学院博士生系列课程作演讲。课程名称待考。本次的题目为《清末民初法政教育、法律仿造及与中国法学知识传承的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张生教授作为评议嘉宾出席。至12点15分结束。


课前,博士生已经读完了指定阅读文献:(1)叶龙彦《清末民初之法政学堂》(1974);(2)王健编《西法东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居正《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范忠信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4)张生《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6)陈新宇《近代清华法政教育研究》(《政法论坛》第 27卷第4期,2009年7月);(7)宋方青《科举革废与清末法政教育》(《厦门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8)威罗贝(W. Willoughby)《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访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9)蔡枢衡《中国法学及法学教育》(《清华法学》第四辑,2005)。


2016年,方老师担任公司法与投资保护研究所所长后,先后召集主持了一系列的小规模学术研讨会,在读博士生参与讨论,此举可以视为是在特定条件下,方老师进行博士生培养的一个环节。


2016年10月20日下午,昌平校区逸夫楼5024会议室,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研究所学术研讨会第1场,主题为“公司法案例编辑与法学教材”。主报告人为公司法所王军副教授。

10月27日下午,第2场主题为“洗钱、贿赂和离岸公司‘人格’诸问题”。主报告人为公司法所2012级博士生方娟。

11月3日下午,第3场主题为“法学博士生培养的比较研究——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大陆、德国”。参与讨论者除了方老师,还有辛崇阳(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锐(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赵惠妙(香港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北京化工大学副教授)、杨国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汉堡大学法学硕士、汉堡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候选人)等。

11月17日下午,第4场主题为“第三方诉讼融资:通往司法救济的商业化路径”。主报告人为公司法所2013级博士生张光磊。

12月1日下午,第5场主题为“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和合同效力”。方老师作了题为《中国当代民事判决书的信息解读(个案分析)——公司经营范围和合同效力:一个过时的问题?》的主题发言。

12月8日下午,第6场主题为“法律文书公开与司法大数据的采集运用”。主报告人为公司法所2014级博士生常乐。

12月15日下午,第7场主题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作为守门人和讼斗士的律师”。主报告人为公司法所2015级博士生张晓晨。

12月22日上午,第8场主题为“跨境并购中的法律问题”。主报告人为高西庆教授。

12月29日下午,第9场主题为“清算义务人责任审判实务问题”。主报告人为公司法所2012级博士生蒙瑞。

2017年3月10日,第10场主题为“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中国崛起’语境下的法治话语体系之重构”。主报告人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魏磊杰。

5月3日,第11场主题为“商业冒险公司与英属北美殖民和政府组织”。主报告人为满运龙教授。

11月7日,第12场主题为“学术师承、学派与学术共同体建设”。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

11月15日,第13场主题为“‘双一流’,进还是出?——大学的挑战和机遇”。报告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梅汝璈法学讲席教授冯象。

11月29日下午,第14场主题为“公司续考——中国早期公司的影像与记录”。报告人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姜朋。

12月13日下午,第15场主题为“德国公司法中‘共同决定’的历史起源与借鉴”。报告人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崔之元。

2018年3月13日,第16场主题为“城市拆迁中的法律问题及律师角色”。报告人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王才亮。

5月10日,第17场主题为“证券市场投资者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前瞻”。报告人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宋一欣。



结语


初步回顾方流芳老师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经历,可知从1994年到2014年间,他先后为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博士研究生讲授了多门民商法课程。其中,民法课程侧重于分论中的合同法、侵权法;商法课程主要侧重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在执教中欧法学院期间,他还付出巨大心力开设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即使没有亲临现场听课,单是通过回顾他课程设置和有关讲授的片言只语,仍可以感受到方流芳教授对教学、对学生的热爱。他的研究,充满了批判性的理性光芒;他的课程,则蕴含着无尽的实践智慧。


提前布置阅读任务


方老师对于教学非常看重。为了上好课,老师会认真准备教学材料,提前把教学进度计划和阅读文献清单发给学生。由于亲历有限,加之时间久远,只复检到方老师为2000年秋季学期博士生课程和2002年春季学期硕士生“公司法与证券法论”课程布置的阅读文献清单。基于这些有限的材料,再结合方老师有关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公开文字,仍可以发现方老师在阅读材料选择方面的特点:不拘一格,“无问西东”,古今中外,非常丰富。出自《名公书判清明集》和《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案例得以连珠合璧,本土资料与外文文献能够比对交织。


之所以提前布置阅读任务,为的是让学生到课堂时有备而来,不打无准备之仗。方老师说:


课堂教育需要讨论,但只有师生双方都在同一程度上知晓引发讨论的材料,讨论才有意义……学生走进课堂的时候并不知道老师今天要讲什么,讨论从何谈起?在我的法律职业伦理课堂上,我会提前把一个学期需要的材料都事先放置在网站上,这样在课堂上我们就有了共同讨论的语境,我们就能在现有的材料基础上有新的发现,能够形成新的问题。

如果事先不能给学生提供涵盖全部课程的纲要、界定每一课的主题和课前阅读材料,讲课是没有目标和无法互动的。

应当让学生知道老师将要在课堂上讲什么。师生双方有备而来,课堂上才有品质比较高的交流。有没有教科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课前阅读材料,而讲课内容要与阅读材料存在相关性。一般说来,教授在课堂上的言说应当由三部分构成:1. 一个提示性的演讲纲要+腹稿;2. 双方事先阅读的文献的评论、分析;3. 苏格拉底式的对话。第三部分常常是知识增量的源泉。


由此也凸显出方老师对于课堂教学的志趣:教学具有目的性,每次授课要明确并围绕目标具体展开,以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为主要手段为学生提供新知。因此,教学不是教师在自说自话、单项输出,而是交流,双向的,需要师生互动。


准备待讨论的问题


除了布置学生阅读材料,上课前,方老师还会非常认真地备课,“一遍一遍地备课,生怕讲不好”。问题是,预留了讨论环节的授课该怎么准备?对此,方老师也给出了提示:


围绕主题,把背景介绍、参考阅读、主要话题和纵深思考浓缩成40分钟左右的口语化的表达,通过问答不断推进——扩散和深入——启动学生自主学习的按钮,让他们思考、怀疑、追索,终身不能停止,这就是教学的价值。


围绕主题,即框定当次课堂教学的边界,从而确保在开放交流的同时,也能实现当次课程内容的收拢和聚焦。


介绍背景,有助于唤起学生对课前阅读内容的记忆。


提示主要话题,其中的话题当是复数的,通过各个话题的叠进累积,可以构筑起当次授课的层级框架。


至于问答,用意自然非常明显:不断推动学生去思考、怀疑、追索,以及再思考。准备这部分内容应该是备课环节的一个难点。一方面教师需要设计好问题,其间提问的角度非常关键。由于问答讨论不只有一个回合,因此就需要准备很多问题,并且分出层次,同时还要保持开放性。另一方面,预判学生对问题的反应也非常关键。而方老师恰恰是这方面的高手。


方老师的另一绝技是给精心挑选的案例配上“烧脑”又“上头”的问题。他的设问通常是非常具体的,很难用大词套话糊弄过去,而提问的角度常常出人意料。


王军曾对方老师授课提问的特点做过精到的概括:问题针对的案件事实和依据的规范都比较具体、不笼统;能把看似不相关的制度、概念串联起来,引发有趣的比较;推动答题者去分析、反思所适用规范的局限与缺陷,尝试从不同角度思考和论辩。


当学生课前做过功课,课上积极主动地去迎接教师精心设问的挑战,课堂教学的效果也就有了保障。《论语》中有一段颜渊的话,讲的大抵是学生跟从老师学习的感受和心得:


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夫子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约我以礼,欲罢不能。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尔。虽欲从之,末由也已。


这种“余音绕梁,三日不绝”、甚至“三月不知肉味”的效果,应该也是方老师在进行课程设计准备时希望达到的目标吧!


重视作业


在方老师的教学实践活动中,他围绕课程作业所做工作的重要性不容低估。课堂教学与演讲的不同之处,恰在于前者要包含对学生相关技能的训练与学习成效的考察。而作业正是实现训练与考察双重目的的重要手段。由于方老师的教学资料还有待深入发掘,这里仅能就所见作一浅谈。


在2002年春季学期给研究生讲授的“公司法与证券法论”以及2010年春季学期给中欧法学院双硕士学生讲授的“法律职业伦理”课上,方老师都布置了有关马克思《资本论》有关股份公司的论述的作业。给“法律职业伦理”课堂的作业要求是:就马克思《资本论》中译本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有关资本逐利冲动的著名论述进行查证,以确定其出处应如何标示,并回答“同一叙述出现在《资本论》第一卷英文本的不同章节,如何解释两者的差异?”


方老师让学生查找的这段话是: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

这是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第六节的注释中引用的一段话,原文出自托·约·邓宁《工联和罢工》)(1860年伦敦版,现译为邓宁格《工会与罢工》)第35、36页,而且也不是该书作者的原创。后者也是引用,原文出自《评论家季刊》。


通过查证,学生可以清楚地知道,这段话并非像很多人以为的那样,是马克思的原话,而是马克思转引的邓宁引用的《评论家季刊》中的文字。


由2010年4月20日中欧法学院网站在发布法律职业伦理课第一次书面作业优秀作业时配发的按语可知,方老师布置此次作业的目的是希望让学生探讨上述问题理解马克思的原意,同时理解文献引用的规则。


方老师对待学生作业的态度也是值得称道的。此次书面作业布置于4月9日。4月16日,学生提交作业,方老师开始阅读。四天后从中择优选出了10份优秀作业并将其发布在了中欧法学院网站上。


后来方老师在“法律职业伦理”课上还进行过类似的工作,带领学生就民法学界引用度颇高的恩格斯关于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语录展开讨论,探究恩格斯的原意,回看民法学者引用中出现的误读,也一并发掘出英文译本存在的问题。


和之前安排学生探访《资本论》的引文一样,其间更深层的用意在于,提醒学生认识到,作为法律职业从业者需要有实事求是、凭证据说话的意识,也需要有不人云亦云,自己动手找寻证据的能力,从而兼收了获得新知、培养能力和塑造价值三重功效。


开放考试


方老师不仅看重平时作业,也非常重视期末考试。他曾说:


考题、参考答案、考试评分标准比教授发表什么文章更能说明教学质量。以前,我[担任中欧法学院院长时]要求教授在第一堂课公开考评要求,考试之后公开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目前可以看到的方老师讲授课程的试题包括:2003年秋季学期本科生“侵权行为法”课程期末试题、2005学年春季学期研究生“债与合同法”试题,以及2011年至2014年的研究生“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期末试题。


这几门课程中,本科生“侵权行为法”未标注考核方式,从内容推断应是闭卷考试。研究生“债与合同法”课程的考核方式是课堂开卷考试。2011年和2012年的研究生“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核方式为期末论文,学生可以从给定的话题(有的附带说明或材料)中三选二(2011年)或者四选三(2012年),分析论述铺展成文。2013年和2014年,该课的考核方式为开卷考试,学生可以携带纸质资料数量不限,但不可携带电脑和电子通讯工具。


很明显,方老师将研究生课程考查的重点放在了学生分析、说理能力上,允许学生借助资料,而非依靠死记硬背。后来他解释了这样做背后的考量:


看到许多同学在准备司考,背真题,背概念图,背标准答案,背大纲,背法条,放弃一切质疑和推理,一切努力就是为了让记忆保留三天冲刺时间,这其实是在和劣质录音带比拼记忆储存能力。

通过开放式的考核方式,通过引入资料的加持,以保全、训练,同时也是考查学生的质疑精神和判断能力,而不是用考试的指挥棒把学生变成背诵默写法律条文、成案结论或者某种标准答案的工具,这应该是方老师通过他的教学实践留给我们的又一洞识。


作为昔日的学生,也作为今天站在讲台上的教师,整理和重新温习上述方老师的课程资料,从中仍能获得许多的教益和启示。它们的力量是历久弥新、穿越时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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