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案件。
2023年3月至10月,周某、刘某、杨某分别向他人购买画眉2只、1只、1只。此外,周某、杨某还使用诱鸟器扩音机设备在连江县东湖镇诱捕画眉,周某诱捕5只、杨某诱捕1只。经鉴定,上述涉案画眉物种名称为噪鹛科、噪鹛属的画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计人民币5000元。
2024年4月初,周某在连江县下宫镇一处山场布置捕兽夹及报警装置。4月21日,周某收到捕猎报警后立即告知杨某等5人。次日,周某等人在布置点抓获一只鬣羚并运送到某店铺将其宰杀。经鉴定,涉案鬣羚为中华鬣羚,别称苏门铃、四不像,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计人民币50000元。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31日发布通告,连江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10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31年8月31日。2024年4月,杨某、周某、陈某在禁猎期、禁猎区连江县长龙镇的一山头使用捕兽夹猎捕一头野猪,后三人将该野猪运送到某店铺宰杀。经鉴定,涉案捕兽夹属于禁猎工具。
因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周某等六人共同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费用等合计53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杨某、陈某、徐某、刘某、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某、杨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徐某等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费用。此外,连江法院积极引导被告人徐某自愿认购林业碳汇16吨,以替代修复被其破坏的森林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且至今未能恢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其赔偿因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等费用合计5375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鬣羚、画眉,以及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的案件。
中华鬣羚,又叫苏门羚、明鬃羊、岩驴等,是牛科鬣羚属哺乳动物,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已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2017)—易危物种(VU),任何捕猎、买卖行为均将受到法律严惩。中华鬣羚的最大特点是角像鹿不是鹿,蹄像牛不是牛,头像羊不是羊,尾像驴不是驴,因此又称为“四不像”。画眉鸟,雀形目翁科噪鹛属,因毛色艳丽,形态灵巧活泼,声音婉转悠扬,受到不少爱鸟人士的喜爱。但是,自2021年2月1日起,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将画眉鸟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即任何捕猎、买卖画眉鸟的行为均将受到法律制裁。野猪,又称山猪,偶蹄目猪科猪属,自2023年6月起被调出“三有”名录,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重点保护对象,但仍属于一般保护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买卖、经营、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猪。近年来,随着连江县域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逐年增多。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数量减少,严重破坏了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
本案中,六名被告人以非法猎捕为目的放置诱鸟器、捕兽夹等,后将捕猎、买卖的野生动物自行饲养或宰杀,该行为不仅侵犯了珍贵野生动物资源,也破坏了生态平衡,最终六人也因此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勿因兴趣、喜爱等原因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作“宠物”饲养,更不能实施非法猎捕、杀害、买卖和运输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连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