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银行业杂志
《中国银行业》杂志(CN10-1167/F)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同意,由银保监会主管、中国银行业协会主办的银行业首份全行业公开刊物,于2014年1月正式创刊。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Java编程精选  ·  国产 DeepSeek V3 ... ·  昨天  
Java编程精选  ·  手把手教你Java文件断点下载 ·  19 小时前  
Java编程精选  ·  为什么不建议用 equals 判断对象相等? ·  3 天前  
芋道源码  ·  裁员天花板:全员降薪40%,“闲置员工” ...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国银行业杂志

【热点】围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新办今天召开政策吹风会

中国银行业杂志  · 公众号  ·  · 2023-12-28 21:34

正文

请点击上方关注,点击下方“在看”



12月28日,国新办举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介绍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李明征,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刘晓洪,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出席会议。


《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张青松表示,《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支付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需求方面一直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以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为中心,商业银行、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广泛覆盖、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目前,4000多家商业银行、180多家支付机构,有效满足了1.6亿经营主体和亿万消费者的支付需求。我国个人银行账户拥有率已超过95%,高于中高收入经济体平均水平,移动支付普及率达到86%,居全球第一。

快捷、安全、普惠的现代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服务的特色亮点和重要标识之一。支付服务过去以商业银行为主,随着非银行支付服务的快速发展,逐渐呈现出商业银行提供大额、对公支付服务为主,支付机构聚焦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二者既有竞争、也有分工合作的新格局。

在支付行业发展过程中,人民银行始终践行“支付为民”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维护支付行业良好秩序。人民银行将防范化解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断开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取得积极成效。

加快支付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支付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以来,司法部、人民银行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今年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支付产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赋予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权力,有力夯实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支付行业发展进入崭新阶段。

下一步,人民银行、司法部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支付机构落实好《条例》规定。同时,人民银行还将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做好非银行支付领域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条例》引导支付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张青松表示,为了引导支付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条例》从多个方面作了引导:

一是强调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 明确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对其监督管理,应当围绕是否实现服务实体经济这一目标来进行。

二是要求支付机构“打铁还需自身硬”。 适当提高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要求,要求其具有符合规定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以及治理结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度等。

三是坚持“回归支付业务本源”。 引导支付机构专注、提升服务水平,按照批准的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展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是鼓励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 既要发挥支付机构在用户触及面广和服务便利等方面的优势,也鼓励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是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强调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依法保护支付用户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了若干监管红线。 引导支付机构树牢“合规就是生产力和竞争力”的经营理念,防止违规经营,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张青松表示,人民银行在推动《条例》出台的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条例》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基本保持一致。 《条例》将近年来促进发展、强化监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在立法过程中,人民银行特别注意充分吸取和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增强各方对于政策的共识,并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从而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之后,业内不同类型的支付机构都表达了对《条例》的认识和他们的一些意见建议,整体持赞成支持的态度,整体持坚决落实遵守的态度。

二是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对同类业务提出同样的监管措施,确认了对各种所有制支付机构一视同仁的基本制度规范。这些都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条例》施行日为2024年5月1日,准备时间比较充分,有利于支付机构熟悉消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张青松强调,《条例》以国家立法形式,为支付行业未来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着力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促进支付服务市场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有以下几个具体影响:

一是以公平监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 《条例》坚持持牌经营原则,强化全链条全周期监管,有利于强化监管落实,维护行业良性发展秩序,切实防范业务异化、资金挪用、数据泄漏等风险。

二是提升支付服务供给质效。 《条例》明确了支付机构小额、便民服务宗旨,有利于增强支付普惠、民生、适老化等服务能力。强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指导头部支付机构发挥好“头雁”作用,更加注重行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众利益,带头维护公平竞争,推进互联互通,扩大生态开放。

三是推进高水平开放。 《条例》给予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国民待遇,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境内、跨境资金循环效率,提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支付服务水平。


《条例》着重保护用户公平交易、财产安全等方面合法权益

刘晓洪表示,《条例》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支付服务协议公平原则,保障用户公平交易权。 《条例》规定,支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支付机构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或者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等内容。对于足以影响用户是否同意使用支付服务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并予以说明。拟变更协议应当征求用户意见并公告。

二是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资金财产安全。 《条例》明确了备付金划转要求,对支付机构管理备付金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三是明确用户信息处理规则,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处理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用户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同意,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衔接。

四是推动建立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用户权利救济渠道。 《条例》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用户和支付机构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纠纷高效解决。


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王晟表示,过去把支付业务类型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3类,网络支付下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等类型。《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新的分类方式一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可以将市场上新兴的支付业务快速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进行监管;二是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业务监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


实施准入管理,明确退出机制

刘晓洪表示,《条例》第二章对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进行了专章规定。

一是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 《条例》将现行的业务持牌变为机构持牌,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在设立时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适当提高注册资本准入门槛,明确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是重大事项变更纳入行政许可。 在过去的监管中,发现有的支付机构通过变更重大事项来规避监管,为堵塞监管漏洞,《条例》明确支付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合并或者分立等,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是完善支付机构退出机制。 2016年以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人民银行依法引导部分高风险机构退出市场。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条例》明确支付机构退出情形和程序,同时提出退出要按照规定制定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方案,实现有序退出。

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 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要求,《条例》明确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支付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予以取缔。同时,对有关违反行政许可管理的行为,根据情形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制部分支付业务、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加大违法成本。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