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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李宏基】传统文明的现代转型:梅因论印度法律与社会

社会CJS  · 公众号  ·  · 2024-11-27 17:00

正文

论    文


传统文明的现代转型: 梅因论印度法律与社会


(照片由作者本人提供)

李宏基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原文刊于《社会》2024年第5期


摘 要 印度是梅因社会演化理论的焦点,也是西方古典社会思想家着重关注的东方文明。 本文尝试呈现梅因理解印度的三个阶段,以期解答其社会演化理论如何回应文明差异性与转型适应性的问题。 在早期研究中,梅因指出传统文明的转型方向是“从身份到契约”,而停滞的印度未能实现变革。 在印度任职期间,梅因观察到移植英国法的政策导致印度习惯法迅速瓦解,因而提出了缓和冲突的法典编纂策略。 返回英国后,梅因意识到英印统治对推动现代转型和破坏传统秩序的双重影响,继而认识到东西文明传统存在差异,并以“冲突的钟表”的隐喻揭示出文明转型的适应性问题。 梅因的印度观察深化了“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化思想,也为探讨中西文明演化与转型提供了独特视角。


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印度是诸多古典社会思想家研究版图的一部分。其中,马克思、韦伯和梅因等人深入探索了印度传统社会秩序及其社会理论内涵。在1859年写就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恩格斯( 1998:413 )指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而具有土地公有制特征的印度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典例( 高鸿钧,2019:298-301 )。在《印度的宗教》中,韦伯( 2005:3、143 )注意到印度传统社会秩序与宗教、种姓的关系,指出“印度一直是个村落之国,具有极端强固的、基于血统主义的身份制”,而种姓秩序本质上“完全是传统主义的”,也是印度文明的显著特征( 卡尔博格,2020:174 )。

与马克思的经济与社会视角、韦伯的宗教与社会视角不同,梅因从法律与社会演化视角展开了印度研究,其作品对古典时期的社会思想产生了较为重要的影响。梅因探讨了以古罗马、英格兰和印度为代表的文明演化,其中,传统印度的现代转型是其社会演化理论的焦点。社会学家克里尚·库马尔( Kumar,1991:82 )认为,19世纪的许多社会思想家都区分了社会的不同类型,“进步被视为从一种社会向另一种社会的转变,但这种转变如何发生或为何发生却往往模糊不清”,而梅因则为探讨社会转型做出了独特贡献。特别的是,在与麦克伦南、摩尔根等人关于早期社会演化的争论中( 吴飞,2014;毛雪彦,2018 ),印度观察是梅因社会演化理论的关键材料。同时,他的印度社会研究还对莫斯探讨传统印欧社会的方式产生了一定影响( 张亚辉,2020:210 )。

梅因对印度的观察是逐步深入的,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在1861年出版的《古代法》中,梅因提出了著名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命题,揭示出传统文明迈向现代道路的基本方向。依据古代法典《摩奴法论》,梅因( 1996:14 )认为印度是一个受宗教与种姓支配的停滞社会。1862年到1869年,梅因担任英印政府法律委员,参与了200余部法律的制定。在此期间,他发现英国法在印度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由此反思了西方法律移植到传统东方社会的困境,并提出了汇编传统印度法的法典编纂方案。同时,他还对印度传统村社进行了实地考察,这对于其后续的研究具有重要影响。返回英国后,梅因仍然长期为英国政府印度委员会出谋划策,并在研究中持续关注印度法律与社会及其理论意涵( Duff and Stokes,1892:23-36;Feaver,1969:24-25 )。


七年的印度经历使梅因对印度的观察更为直观和丰富,也为他的法律与社会演化思想带来了新内容。此中关键在于,东西方传统文明存在深刻差异,而“从身份到契约”的早期演化思想难以解释印度在19世纪出现的转型危机——遵照英国改革路径的印度本该逐步迈向现代秩序,但事实却是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甚至在1857年爆发了席卷印度中部和北部的大起义( 梅因,2021:23 ),最终引致英印统治危机。通过对印度的实地观察与文明反思,梅因发现印度具有悠久而独特的文明传统,但内部却没有产生推动转型的要素。英国的现代观念与制度虽有助于印度的现代转型,但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考虑社会的适应性问题。于是,梅因进一步提出“冲突的钟表”的隐喻,以阐释传统社会面临的转型困境与适应问题,由此深化了“从身份到契约”的早期演化思想。

有鉴于此,本文从法律与社会演化理论的视角出发,首先探讨《古代法》中的“从身份到契约”命题及梅因的早期印度思想,进而呈现他的印度之行以及其返回英国后的深度思考,最终揭示他对转型中的印度文明的整体判断及其对“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化思想的推进。探讨梅因对印度文明转型的反思,既有助于学人理解西方古典社会理论中的印度问题,也能够为中国学者探讨传统文明的现代转型议题提供重要启示。


以《古代法》为中心的

早期印度研究


在《古代法》中,梅因通过西欧与印度的比较研究,提出了进步社会与静止社会的两种社会类型。其中,古罗马和英格兰属于进步社会,印度与中国则被归为静止社会。在梅因( 1996:13-14 )看来,西方进步社会历经“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化道路,实现了现代转型,与之相反的则是一个长期顿足不前的印度。梅因( 1994:44 )认为,正是宗教阻碍了印度法律与社会的发展,“原始法律的僵硬性主要是由于它同宗教的早期联系和它们的同一性造成的,这种僵硬性曾把大多数人在生活和行为上的见解束缚住,使它们和人们的惯例第一次被固定为有系统形式时的见解一样”。因此,印度种姓制度是“所有人类一切制度中最不幸的和最有损害的制度”( 梅因,1996:12 )。梅因从法律与社会之关系的角度阐释了宗教如何通过法律束缚社会发展:宗教与种姓制度创造的习惯为民众所遵守,但却在发展中转换成迷信,产生了寡妇殉葬等陋习,最终限制了印度文明的发展( 梅因,1996:110 )。在这里,梅因隐约展示了他对印度文明自身无法实现转型的基本态度。

梅因之所以如此在意印度,与其求学经历以及19世纪语文学的发展有关。在剑桥求学时,梅因接受过严格的古典学训练,热衷于与同侪讨论不同地区的历史、政治和原始社会文化,表现出了对古典研究的浓厚兴趣( Feaver,1969:8-16;Stein,1980:86 )。更加重要的是,雅利安假说使得梅因进一步认识到印度与西欧之间存在历史与文化关联。1786年,威廉·琼斯( William Jones )在加尔各答亚洲学会的演讲中指出,梵语在词根和语法上与拉丁语、希腊语乃至日耳曼语具有共同根源。后经由几代学者的不懈努力,比较语文学发展为一门深厚学问,其重要产物之一就是雅利安假说( 罗宾斯,1997:182-191 )。雅利安假说认为印欧人具有共同的社会起源,保留着较为相似的古代文化。这一假说建构了“一种关于可溯源至业已消逝的、印欧时期不同人种间紧密的跨文化联系的理论,这种跨文化联系生成了不同制度间的相似性框架”( 蒙纳特里、周静,2018:289-290 )。希腊、罗马与印度由此产生了历史关联,梅因也由此意识到印度对于理解西方古典文明具有重要价值。特别是,“印度法的命运,在事实上,是衡量罗马法典价值的尺度”,罗马正是因为拥有了《十二表法》,方才避免了像“印度文明那样地无力和恶化”的不幸遭遇( 梅因,1996:12 )。概言之,梅因认为东方印度一直是西方文明的古代活化石,对于研究东西方社会变迁具有深厚价值。

尽管梅因给出了一种停滞印度的判断,但他并没有否定印度进步的可能性。一方面,通过历史材料的分类,梅因意识到,法典是观察社会的核心材料,而其他材料亦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在《古代法》中,梅因肯定了古代法典《摩奴法论》的历史价值,并以文明视角区分了观察早期社会的三种历史材料:异文明观察、同民族的原始记录以及古代法律。其中,异文明观察是指同时代先进文明的观察者对落后文明的记录,民族原始记录是指一个民族发展并流传下来的文献材料,古代法典是指包含习惯法在内的成文汇编法典。虽然文明观察与原始档案极具研究价值,但是它们数量稀少,且难以避免由宗教、种族乃至基于“文明和野蛮的分野”所造成的偏见。而比起文明观察和原始记录,古代法典数量相对较多,且被固定成文本的古代法典更加真实可靠( 梅因,1996:70 ),所以梅因极为重视古代法典的材料价值。罗马《十二表法》、爱尔兰布雷亨法律和印度《摩奴法论》都是他探讨古代法律与社会的主要材料,同时他还收集了日耳曼蛮族法典、希腊梭伦法典以佐证其研究。其中,《摩奴法论》被梅因视为观察印度古代法律与社会,乃至理解早期人类社会的重要材料。在后来的研究中,梅因( 2021:1-2 )曾肯定威廉·琼斯翻译《摩奴法论》的历史贡献,认为唯有借助语文学对印度材料的翻译和研究,他才能深入探讨古代印度的法律与社会。


另一方面,容易忽视的是,爱芬斯通( Elphinstone,1843 )对印度村社的研究使梅因关注到了印度宗教之外的传统村社。梅因( 1996:10-11 )发现,《摩奴法论》不一定能反映完全真实的印度社会,因为它是由婆罗门汇编的印度法典,既包含着一部分印度民族惯例,也包含着婆罗门对理想法律图景的描绘。尽管梅因这时尚未对村社等问题进行详细而深入的考察,但他还是敏锐地发现爱芬斯通的印度村社研究能够为罗马法无法清晰解答的早期财产史的谜团提供重要的历史线索。基于此,梅因做出了初步判断:印度村社可能表现为一种扩大的家族,村社内的人拥有共同祖先,村内家族消亡后,财产重归村社( Elphinstone,1843:129;梅因,1996:148-152 )。

总的来说,通过对印度与罗马、英国等地的比较,梅因指出西方社会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现代转型,而印度社会则长期停滞不前。不过,梅因在《古代法》中对印度的认识主要是依据古代法典《摩奴法论》,而他已留意到村社对于理解印度演化的重要性,这为其后续的研究埋下了线索。


印度法律与社会的

演化反思


1862 年至1869年间,梅因担任英印政府的法律委员,拥有了深入观察印度的机会。他并不认同当时许多研究者套用西方经济学与法律观念去理解印度土地乃至社会制度的做法( Maine,1875:21-25 ),而是注意到了19世纪英属印度官员完成的民族志调查报告( 李静玮,2023:74-75 ),进而倡导实地观察印度法律与社会,尤其是旁遮普、孟加拉等地区的传统村社及其习惯法( Feaver,1969:91-98 )。返回英国后,梅因出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印度之行使得他对印度法律与社会的认识更为深刻,他不再拘泥于古典文献《摩奴法论》,而是愈发重视从印度获取的司法调查和民族志材料。此时,他已经意识到移植英国法律制度带来的适应性问题,同时对印度社会的停滞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一) 面向传统的法典编纂
在英印政府任职期间,梅因发现英印政府的司法与立法改革瓦解了印度传统秩序,因此他反对英国化的司法与立法改革,积极倡导法典编纂。法典编纂注重对传统习惯法律的概括、总结和提炼,意在保持法律的延续性和历史性,这与已故英国法学家杰里米·边沁( Jeremy Bentham )的立法观念有很大差异。边沁更注重法律的体系化和逻辑化,希望以体系化的法律实现变革。相较而言,梅因认识到了印度法律改革乃至社会变革中的适应性问题,视法典编纂为确保印度法律改革乃至社会平稳转型的策略,希望在保留印度传统秩序的前提下,推动传统印度法与现代英国法的融合。

梅因的第一项批评指向英印政府长期移植的普通法司法制度。在司法领域,梅因觉察到英国普通法在印度广泛推行造成的恶果。19世纪50年代以前,英国普通法成为印度的“普通法”,法院主要根据“公平、正义和良性”原则裁决案件,只有在涉及家庭、继承或是宗教制度和习惯时,才会根据当事人信仰适用伊斯兰法或印度教法。从实际运行来看,加尔各答、马达拉斯和孟买三大管区的法院适用普通法的情况比其他地区更多( 茨威格特、克茨,2004:333-334 )。1861年,英国颁布《印度高等法院法》( Indian High Courts Act 1861 ),废除了在加尔各答、马达拉斯和孟买等地的最高法院,同时,在印度全境内设立了高等或主要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海事以及教会管辖权,由此实现了英治印度司法体系的统一( Maine,1889:36;梅因,2016:26-27;陈西西,2022:49-50 )。


梅因( 2016:27 )认为,普通法司法制度在印度掀起了一场法律革命,导致印度传统习惯法被改造或抛弃,最终“本土法律及习俗不可避免地被英国法取代了”。英国法对印度传统法的改造和渗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印度习惯法被固定为立法,习俗经由记录转变为成文法,由此具备了官方强制力,但是也失去了习惯法的特性;二是英国统治将法律的绵密之网覆盖到了社会诸领域。梅因( 2016:49-5 1 )认为,传统习惯法具有适当贫乏的特性,法律不会充斥所有领域,而英国法虽然没有彻底废除习惯法,却占领了习惯法缺失的地带。

然而,“让法院治理印度的结果是灾难性的”。司法治理无法创造同一性,面对与印度传统习惯有关的案件时,法官只能做出权宜衡量的判决,缺乏统一原则与政策( 梅因,2016:48-51、138-140 )。不过,由于英国司法制度在印度业已生根,梅因只能提出缓慢改造司法制度。他以急迫引入西方法律制度会引起印度人的抵触和排斥情绪为由,积极推行小案法庭计划。在他的设计中,新法庭的法官由职业律师担任,他们取代了缺乏法律训练的印度乡村土著法官,而诉讼参与人可以由未受法律训练的印度人担任。同时,他还推动了小陪审团的发展和取消大陪审团的刑事程序改革,希望在维持社会稳定的情况下,以这些改革措施最大程度促进印度社会的进步( Feaver,1969:77-86 )。

梅因的另一项批评指向印度的全面立法与法典化。他的法典编纂策略具有两种现实用意:反对早期印度法典化与制止地方立法乱象。一方面,梅因反对19世纪早期的印度法典化运动的方向。1857年印度大起义之前,受到边沁立法思想影响的英属印度官员始终积极推动印度立法进程。自1833年《特许法案》( Charter Act of 1833 )确立印度统一立法权起,印度法律委员会就一直在负责收集、整理和编纂印度通行的法律规则。首任法律委员会由托马斯·麦考利( Thomas Macaulay )领导,他把制定刑法典作为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经过漫长的修订和战乱的搁置,《印度刑法典》在1860年颁行生效( 茨威格特、克茨,2004:334-335;梅特卡夫,2014:30-43;张文龙,2020:12-15 )。然而梅因认为,英印政府编纂刑法典的社会效果甚微,因为刑法是印度传统法律中影响最小的部门,相比之下,法律委员会的任务应当是推动民商法的发展。因此,梅因在19世纪60年代后积极推动民事法律法典化,编纂了关于不动产、继承、婚姻、汇票、公司、合伙和地租等事项的民事法典( Feaver,1969: 24-25;陈西西,2022:58-59 )。在梅因看来,一部优良的法典应当具备清楚、简洁和准确的特征,剔除晦涩、不确定和不连贯的内容,从而实现减少体量、普及法律和普遍适用的目的( Maine,1889:362-365 )。因此,他希望尽可能把传统印度法吸收到法典之中,形成较为简洁、系统的编纂法典。


另一方面,梅因的法典编纂思想指向1861年以来地方混乱的立法现状。他在一份工作备忘录中提到,印度“需要的是对最基本原则的详尽阐释”( Feaver,1969:76 ),印度法律不是太少,而是太过晦涩、杂乱和缺乏条理。这种乱象肇始于1861年《印度议会法》授予地方省政府立法权所引致的立法数量激增。然而,这些数量庞杂的法律实际上只是披着法律外衣的行政命令或行为。梅因( 2016:138-142 )就此提出了关于规范地方立法权的三项建议:第一,起草法律应当考虑抽象的命题和法律原则,防止陷入精细化和具体化的法律泥淖;第二,授予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权,区分法律与行政法规;第三,考虑到印度部分地区的法律尚不成熟,建议适当简化立法程序,特别是北部、中部地区的印度官员不免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来改变法律,以适应地区差异。

总的来说,梅因不反对印度移植英国的法律制度,而是反对让印度社会难以适应的激进改革。尽管他为印度法律转型提供了一套折中的法典编纂方案,但是作为法律委员,梅因一直面对着倡导全面立法化的英印政府乃至英国法律委员会施加的巨大阻力。不过,直到1869年正式离职,梅因的印度立法思路仍然没有明显改变( Feaver,1969:100-103 )。
(二) 传统印度的村社与习惯法
在接受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一职后,梅因逐渐从印度立法者的角色中抽离,先后完成了《东西方乡村社会》《早期制度史讲义》《早期法律与习俗》三部著作。在这些作品中,通过对印度与中世纪西欧、古爱尔兰等地区的比较研究,他展现出了跨越东西文明的深度思考( Maine,1875:10;梅因,2016:3-6 )。

梅因首先探讨的问题是如何解释英国法律制度在印度面临的传统阻力。他以土地和税收制度为切入点进行了讨论。在一定意义上,英国土地税收制度深刻改变了印度农村的社会结构。最初,为了解决英属印度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英国设立了具有准司法机构性质的清算官与税务官制度。其中,清算官负责统计土地数量、份额和归属,建立土地权利档案,保障土地所有权;税务官负责征收土地税及处理土地纠纷( 梅因,2016:23-25 )。然而,清算官与税务官制度面临一个影响征税方式的问题,即村社土地归谁所有,农民还是贵族?( 梅因,2016:100-104 )对此,英印政府在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土地征税方式。英国统治者自视为“东方专制主义的继承者”和印度土地的最高地主,并拥有向所有农民课税的权力。在具体征税措施上,英印政府在孟加拉地区授予柴明达尔( Zamindar )贵族阶级以土地所有权,通过他们间接征税;在印度马德拉斯、孟买等地区,则实施莱特瓦尔制( Ryotwari ),将土地所有权授予农民阶层并直接征税;在后来扩张的印度北部和西部,则推动马哈尔( 即村社 )瓦尔制,由村社向政府交税( 摩尔,2013:351-359;陈西西,2022:57-58 )。实际上,无论哪种征税方式,英印政府都是把土地所有权授予给了特定阶层或共同体,这导致西方现代的个人所有权制度在印度的普及和适用。


梅因严厉批评英印政府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观念,其颁行的税收与土地政策忽视了印度原本的土地财产制度,并指出清算官在统计中发现被清算的土地所有阶级并不具备真正的土地所有权。梅因认为,英印政府官员采信了英国政治经济学家的习惯,把与西方概念不一致的内容都以“摩擦”之名抛弃了( Maine,1875:23 )。随之而来的重要问题是,“英印政府(或其他东方政府)收取的大部分农耕利润能否被恰如其分地称为土地税或地租以及东方受保护的或世袭的租赁是否侵犯了财产权;换言之,它能否和西方的所有权概念相调和”( Maine,1875:23-24 )。梅因发觉,西方所有权制度与印度土地财产权并不一致,而英印政府的税收政策严重破坏了传统印度土地制度及其社会秩序。

梅因经过调查分析后发现,印度农村土地财产制有别于西方个人所有权制度。土地是传统印度村社的核心财产,村社土地不完全归属于农民个体,而是由一大批具有亲属关系的男性共同所有,个别所有权只是例外( Maine,1875:22、27;梅因,2016:101 )。在这一意义上,英国的土地制度改革瓦解了印度原本的土地所有权模式。

基于对英国统治的批评,梅因深入分析了印度传统社会的真实秩序,进而意识到印度土地制度乃至社会秩序的根本在于村社。首先,村社而非城市才是19世纪印度的真正代表。当时许多欧洲人对印度沿海城市的现代化程度感到震惊,但却忽略了印度广袤的内陆是以村社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在那里,宗教与种姓制度支配着社会发展,原始习惯与观念得到了保留( Maine,1875:14-16 )。具体来说,印度村社形成了自给自足的经济以及独立运转的社会机制。村庄议事会是村社的核心,负责召开会议,处理村庄事务和纠纷以及宣布和阐释习惯法。议事会由村庄老人组成,其中包含一名首领。首领可由继承或选举而产生,但通常都是由特定家族的年长者出任( 梅因,2016:80-82 )。总之,村庄议事会承担着行政与立法等职责,是一个综合权力机构。村社与村社之间则是竞争、攻伐与战争关系,只有个别村庄存在特殊的、不受习惯法约束的市场( Maine,1875:26;梅因,2016:125-126 )。


其次,传统印度村社的法律秩序表现为习惯法。梅因曾经在《古代法》中显露出对于《摩奴法论》等印度古代法典的高度重视,但他逐渐意识到《摩奴法论》只是被假定包含了印度教的所有法律,而实际上仅仅吸收了少量的习俗,甚至这些习俗也不过是婆罗门对印度习惯法的精简。于是,他转而开始重视印度传统习惯法。“真正属于一个东方国家的是它的地方习惯,但在不列颠堡垒的庇护之下,感觉上已经被背井离乡的避难者抛弃了”( 梅因,2016:28 )。在此基础上,梅因揭示了印度习惯法的两种特性:一种是普遍连贯性。习惯法在村社内部形成并生效,村民是传统习惯法的捍卫者,他们维系着习惯法的稳定性。另一种是混同性。区分初民社会中习惯法、道德乃至事实是徒劳无益的,因为习惯法的特征恰恰在于与其他要素混同,同时,“人们并不清晰地区分他们的行为和他们的义务——他们所应该做的是他们已经做完的和正在做的”( 梅因,2016:35-40、125 )。总之,婆罗门诠释的法律只是印度社会中的小部分,真正的印度法是地方村社中的习惯法。

最后,印度村社与国家法律秩序保持着衔接。村社主要施行习惯法,而国家机构负责处理重大纠纷。在传统村社,不成文习俗由村庄议事会实施宣布,其性质偏向习惯性法律而非立法。印度习惯法调整的是家族与家族以及家族与共同体的关系,家族内部依然由家父统治。在管辖范围上,村社习惯法主要调整民事问题,民事纠纷由有威望的长老调解,土地纠纷通常由王室征税官员管辖,更严重的刑事纠纷则由军队官吏负责( 梅因,2016:48-49 )。

(三)社会演化中的印度村社与宗教

梅因对印度传统秩序的观察不仅塑造了他对英属印度统治政策的看法,而且促使他在演化理论脉络中推进其研究深度,尤其是处理印度村社如何与其社会演化思想相结合的问题。

首先,梅因解决了《古代法》中遗留的村社的形态问题。根据在印度的实地考察和历史比较研究,梅因发现印度村社早已摆脱了家族和氏族形态,因此他否定了爱芬斯通把印度村社视为扩大家族的论断。早期社会的共同体经历了印度联合家族、南欧斯拉夫人家族共同体以及俄国和印度村社三种形态。印度联合家族本质上是氏族,是承认共同祖先的真正血亲团体。南斯拉夫家族共同体是氏族与部落的中间阶段,具有家族、宗亲和氏族结构,成员们共同居住和工作,接受同一首领领导,呈现出一定的部落社会特征( 梅因,2021:114-117 )。发展至新阶段后,印度村社俨然成为因共同占有土地而聚集在一起的团体,村社内家族比邻而居,彼此独立,人们从事农耕工作,不再接受同一首领领导( 梅因,2016:103 )。其中,共同的血缘纽带和祖先观念日益衰落,土地关系越来越重要( 梅因,2012a:39-51 )。

进而梅因在社会演化脉络中指出,印度村社具有部落形态的特质。在他的社会演化理论中,人类社会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家族、氏族、部落和政治共同体。越是社会发展的早期,人类社会的结构越单一,制度越简单。人类最早生活在相互孤立的集体中,一个家族就是一个社会。随着家族人口的繁衍,更大的氏族和部落社会形成,家族逐渐降格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最终,人类社会发展出了顶层的国家架构,家族、氏族和部落都成了政治共同体的一部分( 梅因,1996:73;梅因,2021:104 )。梅因( 1996:74-76 )通过历史比较研究发现,印度村社具有部落社会的特征,一个重要转变在于,土地关系日益取代血缘关系成为社会演化的重要脉络。在进入下一个政治共同体阶段后,人类社会的组织形态转化为了超越血缘关系、以土地关系为基础的国家。从传统与现代视角来看,印度村社是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衔接点,以村社为主要形态的印度处于从部落迈向国家的过渡阶段。


梅因对印度村社的思考隐含了他对停滞印度论的重要发展。通过印度村社与西欧封建制的历史比较研究,梅因( 2016:77-79 )指出,印度村社是西欧封建制的早期形态。部分欧洲城市是从日耳曼镇区公社发展而来,而后者则是从村社逐渐发展壮大而来。对于印度发展到何种阶段,梅因( 2016:104 )迟疑地谈到:“印度的封建化,如果它可以被称作封建化,实际上从未完成。其完成的特征性标志是缺乏的。”与印度村社的发展相比,自西欧中世纪的公地变成领主的未垦领地,封臣向着土地自由保有人转化后,欧洲就进入了封建社会( Feaver,1969:116-117 )。由此可见,村社是19世纪印度社会发展的最后形态,印度社会未能进入新的演化阶段。至此,梅因对印度村社与宗教的考察与马克思对印度社会的判断产生了微妙差别。当马克思强调印度社会保留着公有制,缺乏私有制,且从未进入封建社会( 高鸿钧,2019:298-301 ),甚至把亚细亚社会视为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并列的演化形态时,他已经在演化进程中为印度划定了历史阶段。但是,梅因至少保留了印度村社与封建社会之间转换的理论可能性,即便他认为印度封建化从未完成。

相较于对印度村社演化的含蓄判断,梅因非常坚定地延续了他对印度宗教的消极看法,进而与韦伯的印度停滞论有了共通之处。在《早期法律与习俗》中,梅因深入考察了印度宗教与法律的早期历史,认为印度教仍然发挥着消极作用,阻碍着印度社会的发展。印度教的祭司体系,也就是婆罗门阶层,始终在英属印度普通法中发挥着作用。婆罗门的信仰和观点“构成了所有印度教徒最为持久的精神储备”,但“总体而言,恶已经凌驾于善之上”( 梅因,2021:23 )。梅因接着谈论到迷信发挥的致命影响,迷信不仅使印度保留了阶级的不平等和不洁的恐惧感,而且还直接引发了印度大起义( Ward,1887:472-474;梅因,2021:23 )。这场起义导致了英属印度统治方式的转变。1858年,英国国会通过《印度政府法》,收回了东印度公司的所有权力,建立了英属印度政府。正如梅因与后世史家一致认为的那样,1857—1858年的印度大起义是印度历史的转折点,标志着现代印度历史的开端( Ward,1887:470;梅特卡夫等,2019:102 )。


梅因与韦伯都将印度停滞性的关键因素指向了由印度宗教形成的社会秩序。 韦伯( 2005:53、143-144 )认为,尽管马克思把印度村落工匠的特殊地位视为亚洲民族停滞性的原因,但种姓是“一种封闭性的身份团体”,因而“连同种姓秩序整体,方为停滞性的原因所在”。 相比之下,梅因对印度演化与转型做了更为复杂的讨论。 一方面,他否定了19世纪的印度实现自我转型的可能性,认为19世纪中后期的印度社会虽然有所发展,但仍然止步于村社演化阶段,且受制于宗教,以至于无法独立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现代变革; 另一方面,梅因指出转型必须考虑到适应性问题,他肯定了英国对印度法律乃至社会制度的改良作用,但希望这种改良必须是合理恰当的而非急躁的。


印度文明的

古今之变与现代道路


通过对印度的实地观察与理论反思,梅因发现了一个有别于其早期法典研究中的印度法律与社会。那么,紧随而来的问题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化理论还适用于印度吗?梅因又是如何处理印度转型的适应性问题的呢?在1875年的《印度观察对现代欧洲思想的影响》( 下文简称《印度观察》 )与1887年的《印度》两篇长文中,梅因以“冲突的钟表”的隐喻弥补了“从身份到契约”思想所忽视的东西方的差异性问题,同时对印度文明转型的适应性问题做出了更深入的演化阐释。
(一) 双重思潮与钟表隐喻
1875 年,梅因在剑桥大学的瑞德讲座上报告了《印度观察》长文,以双重思潮和钟表隐喻揭示了印度与西方以及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差异、冲突与出路。

梅因( Maine,1875:36 )指出,19世纪的英属印度统治存在现代的和原始的两股思潮。


如今,关于这种不同寻常的统治存在双重的作用思潮。其中一种思潮诞生于这个国家内自由人的强烈道德和政治信仰。另一种思潮源自印度自身,产生于原始观念和(你所想的)偏见的黑森林,顽固地扎根于昔日废墟。

第一种思潮是英国人通过法律、教育和自由贸易等方式,为印度的自由民众带来的道德观念与政治信仰。抱持这类想法的代表人物是詹姆斯·密尔和约翰·密尔父子二人。他们受到边沁等人的影响,发展出了独特的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并在印度推行和实践。在《英属印度史》一书中,詹姆斯·密尔表示自己希望完成一部印度的批判史。虽然他从未远赴印度,也没有掌握任何一门东方语言,但是他认为英国人即使足不出户,也能比身在印度的人所获得的知识更多( Mill,1840:xxi-xviii )。他在书中界定了印度文明的位置,认为传统印度人的智力和道德能力十分低下,无法参与或管理政府。因此,他期望制定和实施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典,把印度从传统中解放出来,使其走上现代之路。约翰·密尔则在《代议制政府》中肯定了英国统治印度的正当性。他区分了文明与不文明国家,把印度人归为无法自治的野蛮人,认为未成熟的民族接受外国民族的统治是适当和必要的,因为这有利于当地人民与社会的持久发展( 密尔,1984:248-262;皮茨,2012:154、188、223;梅特卡夫,2014:30-33 )。

危险的是,这种纯粹的西方思潮孵化了文明等级论( 梅特卡夫,2014:33 ),进而为英国殖民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撑。文明与野蛮对立的视角塑造出两种迥异的法律、社会乃至文明观念。皮茨指出,“以社会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科学术语表述的文明和野蛮的概念,为思想家们提供了一种手段,用以宣称欧洲道德和政治规范的普遍有效性,同时还阻止了对这种主张的探究”( Pitts,2018:182 )。换言之,一部分西方思想家用有色眼镜观察和曲解东方印度文明,进而在观念乃至社会秩序中形塑了文明与野蛮的截然对立。更为关键的是,文明与野蛮分野的症结在于,野蛮社会永远是野蛮的,无法转换为文明社会,这否定了印度文明通过自身发展实现现代化的可能性。

与密尔父子等自由主义思想家不同,梅因注意到了另一股源自印度文化传统的原始观念。一方面,他批评基于西方中心主义的印度统治政策,指出英国对立法、司法、行政和教育的全方位干涉使得印度习俗与思想迅速消亡了。英国统治危机是统治观念的错误,是“认识论上的失败”,也是“知识匮乏”的标志。英国尝试以西方观念塑造迥异的印度社会,结果迅速消解了印度社会的传统思想与组织( 梅因,2016:18-19 )。另一方面,他不断呼吁英国人把目光从印度沿海城市转向内陆村社,从英国司法体制转向印度传统法,进而真正窥见包含宗教、习俗与村社秩序在内的复杂印度文明。克莱夫·杜威( Dewey,1991:367 )认为,村社长期被英属印度官员视为印度现代化的障碍,而梅因的努力逐渐消除了他们的偏见,维护了印度村社的连续性。当然,梅因虽然褒扬印度文明的古老传统与文化,但也批评印度传统种姓制度下的寡妇殉葬等陋习。正如贝利( Bayly,1991:392-393 )所言,梅因与极端保守主义者的立场也有所不同,他对印度传统种姓制度持批判的态度,而极端保守主义者则是颂扬传统秩序与文化。


总之,西方现代道德和政治观念与印度的传统乃至原始观念共同作用于19世纪的印度。在这两种观念的作用下,印度被反复拉扯,英国统治者也不得不面对二者之间难以消解的矛盾。梅因( Maine,1875:36-37 )以“钟表隐喻”巧妙地揭示了这种矛盾:


英印统治者像那些必须使他们的钟表在两个经度都保持准确的绅士一样。……如果他们太慢,那将没有改良可言;如果他们太快,那将难保安全。


其实,钟表隐喻是一种时间面向的演化阐释。钟表永远只能指向一个时间,但在印度,它必须同时呈现两个矛盾的时间点。这一两难的隐喻似乎表明,变革与守旧存在永恒的冲突。梅特卡夫( 2014:64 )留意到钟表隐喻指向了两种无法化解的思潮,他认为,梅因对英国与印度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强调恰恰反映出其思想的不连贯性。但实际上,钟表隐喻反而彰显出梅因以“从身份到契约”为核心的演化思想的张力。印度与英国、东方与西方以及传统与现代的多重冲突被他转换成时间维度的困境,前者表现为过去的时刻,后者表现为当下的时间。基于双重思潮和钟表隐喻,梅因避免了以西方现代主义或印度传统主义的单一视角来理解社会转型的片面性,而是试图融合两种不同视角来充分审视印度文明的现代转型。

梅因肯定印度文明的独特性,相信受到西方影响的印度会发展出属于自己的现代文明。他并未强调英国文明与野蛮印度的截然对立,反倒指出印度的“野蛮”属于“我们人类大家庭”,“包含了我们自身文明的一大部分”( Maine,1875:14-16 )。他内心深处始终坚信,19世纪的印度呈现了英国乃至西方文明的古老过去,二者之间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在英国与印度的关系上,梅因既重视英国统治带来的进步思想,又注重印度本土的传统力量。一方面,他认为从希腊产生的进步精神拥有如同传染病一样的传播力,对于受影响的民族具有重要刺激作用。19世纪的印度正在酝酿新的“受西方知识和西方科学方法影响的日益发展的”思想体系,进步思想对于印度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梅因,2021:23 )。这种进步精神会激发各文明的禀赋,继而产生英国、德国、法国乃至印度等国家各自独特的文明。正因如此,梅因强调,“我们英国人传播到印度的正是这项进步原则。……如果它有时间发挥作用,就没有理由不在印度产生与人类其他社会一样美妙的效果”( Maine,1875:38-39;李宏基,2023:54 )。另一方面,梅因从文明演化的角度指出了印度转型的渐进性,并十分强调演化变迁的速度。从根本而言,文明演化是对旧秩序的缓慢修补和重塑,“人类社会的基本部分,正如使得人之为人的绝大部分,都是继承而来的。社会转型的真实情况是旧秩序变更并屈从于新秩序,但新秩序并非全由旧秩序的有益物组成,大多数情况下,新秩序只不过是旧秩序的小修小补、缓慢更迭和简单重塑”( Maine,1875:31 )。这种渐进演化的观念还表现在梅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判断上。他认为,人类社会本质是稳定的、不变的,进而是对变化具有抵抗力的( 梅因,1996:67;梅因,2012b:91 )。正因如此,梅因( 2012b:92 )相信达尔文的格言——“细微的变化使有机体受益”,而“狂风扫落叶般的政治改革通常会让共同体陷入困境”,因而人类社会普遍发展的方式是不断调整和变化,最终促成大变革。


简言之,梅因认同印度借助英国改革实现契约社会的转型道路,但他强调转型不是革命性的,而必须是渐进性的,以避免身处两种思潮对撞中的印度人无所适从。

(二) 印度转型的演化阐释

梅因在印度推行的法典编纂与教育改革的转型策略延续其“从身份到契约”的基本方向,而他对法律改革、社会进步与人的思想的阐释,则进一步回应了改革的适应性问题。

梅因提出了一整套法律改革方案,其中包括尊重印度传统法律习惯,推动习惯法为主的法典编纂和改革基层司法体制,等等。在政治思想史中,梅因一度被视为大英帝国的文化主义辩护者,因为其思想为印度大起义后的英印间接统治提供了一套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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