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人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也要承担10%责任和赔偿。”这条法规底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还是“助长了行人违章”?这样的争论其实由来已久,最近在上海的一起交通事故,又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事故还原:
根据上海媒体报道,今年9月5号早晨,一名84岁的的老太在上海汾西路近平顺路的地方乱穿马路,被卷入一辆大巴不幸被轧身亡。据监控来看,老人是在大巴车等红绿灯时从两车间隙乱穿马路,且位于大巴的盲区,起步时驾驶员没有看到老人。警方指出,老人乱穿马路负主责。大巴车司机没有观察好四周环境造成交通事故,考虑到死者一方是行人,因此大巴车司机要承担40%的赔偿。
车辆盲区能不能避免事故?
关于这起事故首先争论的焦点,在于大巴车司机是否能够看到车前“盲区”的老人。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大巴车为了防止车辆盲区造成交通隐患,在车前后视镜安装了各个角度的反光镜,如果大巴司机将所有反光镜巡视一遍,理论上,是能够看清车前所谓的“盲区”,也就能够观察到位于车前“盲区”的老人。这也是交警判断大巴车司机负次要责任的主要原因。司机自己也承认了这一点。
不懂交规,算不算违章?
第二个焦点问题是,“不识字不懂交规的老人,算不算违章?”其实这个问题,也根本不是问题。因为对于所有交通参与者来说,无论你是谁,都需要遵守交通规则,至少是具有一定的交通安全意识。
如果你没有安全意识,或者违反交通规则,按照《宪法》来说,你没有履行好,你公民的义务和职责。这个“帽子”是不是扣的有点儿大?显然并不是!因为不懂法、不识字,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任意违法和违规!
保护弱者是否助长违法行为?
其实这个事故中争议最大的焦点,就是我们开篇提到的,倾向于“弱势交通行为人”的法规制定,是否助长了行人和非机动的违章行为?
网友:完全给了行人非机动车,理直气壮的违法,而完全无所顾忌!反正撞了我,你倒霉!
不少网友表示,因为即便无责,也要负10%的规则。给了很多行人、非机动车违章的底气!行人很好的利用驾驶员“怕出事”的心理作用,让自己在违章、违规中得到利益!这根本就做不到《道交法》中所谓的“交规面前,人人平等”!
交警:受到伤害的生命和健康,是不能用经济挽回的。
关于这个问题,当事事故科交警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来说,在类似的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往往是最大的,甚至丧失生命,这就不是一个经济上的问题了,因为对于生命和健康而言,他是不能用经济能够挽回的。
律师:事后赔偿机制,钱已经不重要了……
对于国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保护“弱者”的法规,律师给出了一个算是权威的解释吧。
这样的法规设立,有两方面的考量,第一个就是对人身权的加大保护,因为在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来说,属于弱势一方,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更容易受到损害;第二个,对机动车一方加大“注意义务”的要求,因为增大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就能够让驾驶员更加谨慎,提醒自己避免发生于“弱势”一方发生交通事故。
对于是否“助长行人违法”,律师表示,不管多大比例的保护,都属于事后赔偿机制,而事故的后果和损失已经存在了。我们只能呼吁所有人注意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这话说的好无力啊……)
小编想说:机动车的损失就不是损失吗?
其实对于这条法规的制定,小编也理解“领导”们的初心。“谁还不在乎自己的命?”——可以管住大多数的行人和机动车;“谁还不在乎自己的钱”——可以管住大多数的司机。但如果行人说,“如果我不在乎自己的命,你还不在乎自己的钱吗?”而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我行人违章了,你又能奈之我何?”
而对于所有的司机来说,生命是最重要的,但是机动车的损失就不重要吗?机动车的损失,就不是损失了么?虽然我们总能听到“命都没了,钱算什么”这样的说法,但是对于涉事无责的机动车来说,不能因为你对“生命权”的漠视,而让我陪你一起承受损失的痛苦!凭什么?!
我相信所有的司机,都特别想问一句,你们口口声声说的尊重“生命权”,但谁特么又来尊重的“财产权”?!
其实矛盾就在这里,这不是“谁弱小,谁强大”的问题,而是一个“规则公平性”的问题。
这样的“世纪难题”,等你会请回答:
“如果在一个交通事故中,行人横穿马路,造成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严重事故,司机受伤或身亡。行人自己走掉了……,这算肇事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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