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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院士增选与退出机制,明确!

邃瞳科学云  · 公众号  ·  · 2024-09-11 09:52

正文

院士制度 是国家为激励科研工作者而设立的一项重要人才制度,但长久以来,我国院士退出机制尚不完善,出现了诸如“高龄院士退不出”“烟草院士去不掉”等情况。也因为这样,院士称号被人们视为“ 铁称号 ”和“ 终身荣誉 ”,院士头衔成为各地竞相追逐的“技术资源”。
今年的两院院士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中国工程院章程》,进一步明确了 院士的增选机制和退出机制

2021年5月,中国工程院院长李晓红在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报告中直指院士群体中的各类乱象表示“极个别院士的不端行为,损害了院士群体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在完善院士退出机制方面,李晓红在报告中首次提出, 要制定院士行为“负面清单” ,对违反学术道德、违规违纪的现象零容忍,实施停止一定期限内提名权和评审权等处理措施。
实际上,院士退出机制早在2014 年就曾进行过完善。
2014年6月,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案),明确在原来 撤销院士称号 的基础上,增加 “院士劝退”制度 ,即“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
2018年5月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延续了这个规定。
《中国科学院章程》里也有关于“院士退出”的相关规定: 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 。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 劝其 放弃院士称号 ;情节特别严重或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 撤销其院士称号
2022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们推动 完善院士遴选评审机制、优化学科布局、实行退休退出制度、加强学风作风建设,院士制度不断完善。院士退出制度,正式列入中央文件
近日,两院院士大会再次修订章程, 进一步明确了院士退出制度

《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

第二章   院士的产生与退出
第四条 院士增选 每两年进行一次 。学部主席团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和学科布局确定增选名额及其分配,报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审定。
院士增选实行 推荐制 。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经学部主席团审议、院党组审定成为有效候选人。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国家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置特别推荐机制。
院士增选包括 外部同行专家评审 具有选举权的院士差额选举
选举产生的新当选院士经学部主席团审核,院党组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院士增选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五条 院士可申请放弃院士称号 ,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 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院士如有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等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的行为,或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或刑事处罚,由学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报院党组批准。对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由学部主席团决定 劝其退出院士队伍或撤销院士称号 ,报院党组批准,待召开院士大会时予以追认。院党组可向学部主席团提出撤销院士称号的建议。
另外, 年满80周岁的院士 不再参加推荐、选举院士和外籍院士的工作,不担任学部常设领导机构成员。

《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

第二章 院士
第四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院士由选举产生。
第五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院士。
第六条 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本章程;提倡科学精神,积极促进工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努力创新,不断作出成绩;弘扬科学家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争鸣;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积极培养人才,推动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参加中国工程院及学部的活动,承担中国工程院及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与评估任务,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参与科普活动。
对国家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 有提名权 ;在院士会议上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条 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 。资深院士 不担任 院及学部的领导职务, 不参加 对院士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可以参加院士会议及咨询、评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增选院士 每两年进行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进行,并由主席团决定。每次的增选院士名额,由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九条 院士候选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名:
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
2.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
主席团可根据国家需要设置特别提名机制。
不受理个人申请院士候选人。
第十条 中国工程院组织 外部同行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选 。评选出的候选人提交院士大会,由 全体院士按20%差额无记名投票选出新增选院士 。参加大会选举的院士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 按各学部增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序当选
选举结果经院党组审核、主席团审议通过,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适时向全体院士通报并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 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十二条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影响院士群体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时,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 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 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十三条 院士 本人提出辞去院士称号 的辞呈,经主席团审查认可后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第三章  外籍院士
第十四条 具有很高的工程科学技术水平和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贡献或在促进我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国际交往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外国籍专家、学者,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
第十五条 外籍院士增选与国内院士增选同期进行。外籍院士候选人由本院院士提名。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由院主席团经过讨论并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外籍院士由全体院士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投票院士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六条 外籍院士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本院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本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本院赠送的出版物。外籍院士不参加选举活动。
第十七条 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国国籍,可按程序转为本院院士 ,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外籍院士如出现严重的科学道德或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等问题,由主席团审议, 撤销其外籍院士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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