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问题一:为何设立国家监察委?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已形成“压倒态势”,为构建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和机制,在党统一领导下建立“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必然翻开反腐败的新篇章。设立国家监察委是组织和制度创新,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问题二: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中央:国家监察委员会,
地方:省、市、县三级地方监察委员会
成立时间:今年年底明年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讲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明年将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问题三:有哪些监察手段?
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问题四:监察委有哪些权力?
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问题五:谁来监督监察委?
由人大产生,就要受人大监督。原来的纪检机关权力已经很大,几乎没有啃不下的硬骨头,成立了监察委员,权力就更大了,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试点地区监委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委主任由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委负责,并接受监督。
问题六: 监察对象有哪些?
改革前,纪检部门主要监督对象事党员干部,检察院的反腐力量与纪委双剑合璧,意在加大反腐力度,至此所有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均被监察委员会全覆盖,具体而言所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均被例如监察对象。
问题七:法律适用有哪些变化?
从2017年11月5日起,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
《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