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2日至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原审被告人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上诉人赵黎平及其辩护人、证人、侦查人员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主要围绕赵黎平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所提异议进行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检察员针对赵黎平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出示了新证据,证人、侦查人员应法庭通知出庭作证、说明情况。在法庭主持下,检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赵黎平做了最后陈述。
被告人的近亲属、各界群众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赵黎平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持枪将被害人李某某杀害。2008年至2010年,赵黎平非法收受人民币2368万元。公安机关在赵黎平办公室查获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
赵黎平,男,汉族,1951年8月生,内蒙古通辽人,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4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职研究生班毕业,研究生学历,一级警监。
1983年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副科长
1984年 哲里木盟公安处秘书科长
1984年 哲里木盟公安处副处长
1990年 内蒙古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
1991年 内蒙古公安厅刑侦处处长
1992年 内蒙古公安厅办公室主任
1994年 内蒙古公安厅副厅长
2000年 内蒙古公安厅副厅长(正厅级)
2005年 内蒙古公安厅厅长、党委副书记
2007.02 内蒙古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10.05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10.09副总警监)(其间:2011.09-2011.1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战略班学习)
2012.02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15.03 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
2015.07 被开除党籍
来源:大唐雷音寺、赤峰人赤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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