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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迟到3次以上,能否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3-17 12:12

正文


关键在于迟到行为是否能够合理地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录用条件的具体化: 如果公司在招聘时已经明确将“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作为录用条件之一,并且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迟到次数超过一定数量(例如3次)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迟到3次以上可以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合理性与合法性: 公司设定的录用条件应当合理、合法,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公司将迟到3次以上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必须确保这一标准是合理的,不会过于严苛,且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3)证据支持: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迟到行为,并且这些迟到行为已经影响到其工作表现或团队协作。此外,公司还需要证明在试用期内已经对员工进行了提醒或警告,但员工仍未改正。


(4)程序合规: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解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引发劳动争议。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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