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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划建设 | 人居型遗产的概念演进与社区路径

cityif  · 公众号  ·  · 2024-04-30 10:16

正文


编者按:增强出版 (Enhanced Publishing),指将根文本(与印刷版出版物内容一致)以及与之关联的电子补充材料经过组织和封装,形成一个有内在联系的复合数字作品的数字出版方式。增强出版有助于读者理解作者的观点和推理逻辑,提高学术成果的传播效果。《北京规划建设》首次尝试以增强出版的形式推出“人居型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专辑首篇文章《人居型遗产的概念演进与社区路径》及其视频解读(视频来源于专辑研讨会)。我刊后续还将推出更多形式的增强出版。欢迎读者批评、讨论。


引  言

人居型遗产是指有人类居住并存在一定活力的文化或自然遗产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 1 。根据UNESCO对全球经验的总结 2 ,人居型遗产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传统生活与传统空间相互依存共生,即人居型遗产地不仅有反映当地社会文化和宗教信仰的物质遗存,还有大量“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传统手工艺以及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等非物质遗产,是具备空间和生活双重属性的活态遗产;二是这种活态遗产必须植根于社区,任何物质遗存或传统技能、习俗、知识都只有“得到社区居民的使用、维护和传承,才能成为遗产”“任何人都无法替社区居民来决定某种表现形式或做法是否属于他们的遗产” 2 。换言之,人居型遗产是活态遗产和社区的有机结合——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对人居型遗产概念和方法进行梳理,以期为当前中国人居型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经验借鉴。


01

人居型遗产的概念


概念演进

“遗产”一词最早出现时是指家庭财产,即属于家族的私有财产 3 。今天遗产的含义既指继承的私有财产,也指集体共同持有的财产 4 。随着概念的拓展,过去被认为没有价值的建筑物或日常用品也逐渐进入了遗产的范畴 5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遗产等概念大量出现,学界逐渐关注到遗产的非物质性,对遗产本质的认识也从物质实体转向一种文化过程 6 ,包含一系列对象、过程、规范、价值观和态度的语义范畴 7


从历史过程看,“人居型遗产”概念要晚于基于物质遗存的“文物”概念。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已经出现了关于文物建筑的价值讨论和保护法律文件 [1] ,而“物质遗存具有社会属性”的观点直到19世纪末才开始为人所知 8 。进入20世纪后,受文化人类学的影响,遗产保护领域开始关注文化形式和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并将遗产保护与传承视为一种社会过程 9 。此后,不少国际宪章和文件都强调遗产与居民之间“活态联系”的重要性,如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提出文化遗产有“活态”(living)的概念,称历史纪念物(historic monuments)为“活的见证者”(living witnesses) 10 ,《华盛顿宪章》认为“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1987);《巴拉宪章》提出“应尊重、保存、而不是抹煞人类和遗产地之间的重要关联”(1999);2003年国际文化财产修复与保护研究中心(ICCROM)启动了“活态遗产地项目”,通过一系列的实验性项目来提高对活态遗产概念的理解 11 ;2007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在90年代“4C”战略基础上,增加第五个“C”(Community),进一步强调社区在遗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此为基础,ICCROM2009年又出版指南《以人为中心的文化遗产保护:活态遗产》 12 和《活态遗产保护方法手册》(living heritage approach handbook) 13 ,将那些“保持原有功能的遗产”定义为活态遗产,并强调核心社区(core community)在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人居型遗产概念强调“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要素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持续性互动”(即活态属性)——这就将人居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无形遗产)的概念区别开来,也跨越了物质/非物质的简单两分法,形成了完整、统一的遗产概念体系。


构成要素与特征

人居型遗产(human-habitat heritage)由人居和遗产两个关键词构成。“人居”包括乡村、集镇、城市、区域等在内的所有人类聚落及其生活环境;“遗产”则包括承载人居活动的各类有形物质载体(由自然或人工要素组成的聚落和周边环境)以及由居民个体和族群在长期地方生活中形成的社会、信仰、知识、技艺等无形文化要素。


人居型遗产具有两方面的重要特征:首先,不管何种尺度和形态的聚落环境,人居型遗产都必须是有形物质载体和无形文化要素之间持续互动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反观近年来,虽然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人居型遗产数量不断增加,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不少地区出现了以“保护”的名义将原住民大量迁出的行为,重文物而轻地方生活、“留房不留人”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这实际上已经背离了人居型遗产的基本概念和活态传承的要求。其次,在涉及多方面的无形文化要素中,人居型遗产更为关注“围绕着居住及居民日常生活”形成的文化和社会活动,这类地方性遗产的意识培育、价值认定和对象、保护与传承、阐释与推广等过程无不依赖于一个具有强烈“文化认同感”的社区——遗产社区成为实现这些过程最重要的途径 8,14


02

人居型遗产保护传承方法:社区路径


遗产社区的概念

遗产社区不能简单理解为“有遗产的社区”,而是“遗产地”与“社区”的有机结合。根据2005年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通过的《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Convention of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 [2] ,遗产社区是“由珍视文化遗产特定方面的人组成,他们愿意在公共行动的框架内推动保护并向后代传递这些遗产”(Article 2b) 15 。这一定义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要点:一、遗产社区中的“遗产”是从过去继承而来的一种资源,包括有形遗产和社区成员不断发展的价值观、信仰、知识和传统等无形遗产(Article 2a);二、遗产社区具有空间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它是人与场所在历史和当下持续互动所产生的所有环境的总和(Article 2a);三、遗产社区与所有权无关。“任何人,无论是个体或集体,都有权从文化遗产中获益并为丰富其内容做出贡献”。(Article 4a)社区成员既可以是本地居民,也可以是对遗产地有文化认同或参与保护的研究机构和社团等外部组织——这就是法鲁公约所强调的“文化遗产权”的概念 16 。综上,遗产社区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的地域空间内、蕴含着独特的遗产资源,并依赖较强的文化维系力而结成的共同体” 17


与城乡规划领域常用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地段等法定概念不同(侧重文物修缮、保护规划等技术议题),遗产社区将文化遗产视为地方认同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更重视社会结构、社会资本、组织制度等社区社会特征与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关系 18 。遗产社区将遗产与社区的关系视为动态而非静态、系统而非线性的文化过程,并通过政策制定、调动部门行政资源以及公众参与来实现文化遗产多元价值的保护与利用 19


遗产社区的类型

从遗产社区的定义可以看出,遗产社区是由多个围绕着人居遗产的社会群体组成的价值和行动共同体。根据社会群体和遗产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核心社区、外围社区和保护专家三种类型(图1):“核心社区”处于遗产社区的中心,其成员“创造了人居遗产,并维持遗产的初始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保持着与遗产的原始联系(living)”;外围社区指除核心社区与保护专家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利用(using)核心社区的遗产资源,尽管这种联系是间接和非连续的;保护专家与人居型遗产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但他们往往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社会资源,在遗产保护与传承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协调和促进作用(protecting) 8 。从全球经验来看,遗产社区的圈层结构在人居型遗产中普遍存在 20 ,各类遗产地的保护与传承往往需要通过三类亚社区“内外协同”的行动方式才能奏效。

图1  活态遗产保护模型(引自参考文献 21


保护与传承路径

人居型遗产保护传承的过程实际上是人居环境不断“遗产化” [3] 的过程,这一过程不能简单理解为法定保护身份的获得,而是一个涉及多群体参与的社会过程:起点是少数人对遗产的认知和价值判断,经历了多数人、特别是遗产地居民的选择和讨论后,最终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并成为法律保护下的权威遗产 6 。法国学者François将这一过程分为五个连续且相互关联的步骤:遗产选择(sélection)、遗产论证(justification)、遗产保护(conservation)、遗产展示(exposition)和遗产价值化(valorisation) 22 。Méo在其基础上增加了遗产意识(conscience),形成了不同类型、不同圈层的遗产社区推动人居型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六种途径 3




遗产意识(conscience)

居民与其聚落环境之间持续的生活互动并不会自动的产生被全社会认可的文化遗产。这首先需要遗产地居民、特别是核心社区居民意识到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物质遗存具有“突出而普遍”的价值。这种意识的建立需要核心社区和外围社区长期的培育,甚至需要外部专家的介入;某些触发事件,如居民对本地文化资源使用方式的质疑(包括改变用途、产权变更以及改造拆除等)也能引发社区成员遗产意识的建立 23



遗产选择(sélection)

不同社会群体遗产意识(主观)的产生必然导致遗产选择(客观)的问题:哪些是遗产,哪些不是,谁说了算?这是一个协商和博弈的过程,选择的结果依赖于不同社区的相互作用,它反映了参与主体的意识形态,也显示着主体的社会等级 3



遗产论证(justification)

遗产论证涉及遗产价值的判定,是遗产从其所处的空间和文化背景中被重新定位的过程。Méo将这一过程归结为一种特定话语的选择,即设定一套原则来指定什么是遗产,以及成为法定遗产的各类标准 3 。遗产论证也是构建遗产话语体系的过程。



遗产保护(conservation)

保护是遗产化的核心内容,既包括对物质载体的修缮、改造、复建等空间行为,也包括对传承知识、技艺、信仰、传统文化等制度行为,保护行动使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得以延续。显然,不同的社会群体都可以通过各自渠道介入遗产保护行动 22



遗产展示(exposition)

“遗产展示”指一切有潜力提高文化遗产地的公众意识与理解的活动 24 展示是遗产走向公众的渠道,可以借此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可,并产生用途的改变,使其价值进一步增加 22 遗产展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遗产价值化(valorisation)

当文化遗产得到全社会的认可,新的使用价值和象征价值也就随之被建立起来。新的价值会成为地区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源,同时也会提升遗产社区成员的社会资本。但遗产价值化的结果并非总是积极的,有时也会给遗产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风险(例如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的遗产商品化和同质化的负面现象),有时则会导致社会群体的进一步分化 25

图2 不同类型的遗产社区介入人居型遗产保护传承的路径

(作者自绘)


六个阶段的遗产化过程属于一种理论模型,全球各地遗产社区在各个阶段的介入方式和程度也不尽相同。在中国的人居型遗产保护传承实践中,各圈层遗产社区的参与群体和介入行动往往是不完整的。绝大部分情况下,政府和外部专家在各阶段都比地方居民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人居环境中活态遗产的价值挖掘以及核心社区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诉求尚未得到充分彰显,遗产社区参与遗产化的路径也没有完全打通——这正是当前人居型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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