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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UPC的判决澄清选择专利退出管辖的权利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2-11 08:12

正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南孚电池作为原告/上诉人的1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诉讼将于2024年12月18日开庭

根据企查查APP显示,近日公布了一则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上诉人的开庭公告,案号:(2024)苏0391民初6242号,详细内容如下:

根据统计,近一年内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历史开庭公告有859则,其中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公告以792则居首,其次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有27则,“侵害商标权”有13则。历史开庭公告(前20条)如下:

(来源:IPRdaily综合证星公司动态,企查查)


#IPO那些事儿#

筠诚和瑞撤回创业板IPO:公司拥有专利338项

12月5日深交所公告,因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筠诚和瑞”)、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筠诚和瑞聚焦农牧业污染治理、生物质资源循环利用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为规模化养殖企业、大型能源企业和县域政府等客户,提供全面的“固、液、气”污染物治理及资源化开发与利用方案。

资料显示,对于创新性指标,招股书中筠诚和瑞表示公司拥有专利338 项,其中发明专利19项、实用新型专利 311项,形成了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生物质能开发与利用、专用环保装备设计研发等三大核心技术体系。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2,346.38 万元、4,237.45 万元和4,458.86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2%、4.11% 和4.04%。

回顾其上市历程,2022年6月筠诚和瑞创业板IPO获受理,公司原计划募资5.53亿元,其中4.6亿元补充工程业务营运资金。其余用于筠诚和瑞南研发中心能力提升项目,北研发中心实验线项目,广东益康生固废综合治理设备生产线项目,唐山盈和瑞环保设备产能扩建项目,补充工程业务营运资金。2023年9月,筠诚和瑞IPO顺利过会,但此后公司一直未有提交注册。过会一年多后,筠诚和瑞最终撤回上市。(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网财经、雪球网)


#局里那些事儿#

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近日,因英伟达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第16号),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英伟达公司开展立案调查。(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徽标等4件特殊标志予以延期的公告(第607号)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九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徽标等4件特殊标志予以延期,有效期延至2028年11月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徽标等4件特殊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29日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下载附件: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2/9/art_577_196521.html?xxgkhide=1)(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宗泽后任职公司侵权娃哈哈商标被罚80万

天眼查经营风险信息显示,近期,贵州宗盛刺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0万元。

处罚事由显示,当事人自2023年8月25日起,在未取得娃哈哈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捏造其具有授权资格并虚假授权宗盛和道及其分公司在开展商业活动宣传过程中使用“娃哈哈 宗盛商业”图形标识,并在微信视频号上发布含有娃哈哈标识的商业宣传视频。其通过与宗盛和道签订委托书和合作协议的方式为宗盛和道代签产品销售合同,参与销售刺梨汁、刺梨原液、刺梨酒等产品,对其销售的产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此外,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意说明,在调查中取得的证据显示,宗盛公司最早于2023年8月25日开始在商业宣传活动中使用娃哈哈标识,且在调查过程中其使用的微信公众号一直未删除含有娃哈哈标识的宣传信息。

贵州宗盛刺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宗庆后弟弟宗泽后,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由大理宗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珍峰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云上刺梨花科技有限公司、杨国屏共同持股。(来源:IPRdaily综合天眼查、钱江晚报)


小米官宣第二款新车YU7,相关商标已遭抢注

据报道,小米汽车宣布其第二款新车——小米YU7,预计将于明年六七月正式上市。

企查查APP显示,今年9月,济南某公司曾申请注册1枚“YU7”商标,国际分类为运输工具,当前商标状态为注册申请中。此前,曾有自然人侯某某申请注册“YU7”商标被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申请“YU7”商标的公司,还申请注册了“UU7”、“TU7”、“GU7”、“SU7 ULTRA”等商标。

(来源:企查查)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江苏先行先试建立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在省级财政资助的部分科研项目中试行专利声明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出,在江苏部分省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中,率先试行建立专利声明制度。首批试行专利声明制度的为2025年及以后立项的省基础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项目。

《通知》要求,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申请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对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内容作出声明。每件专利申请可根据实际,同时声明一项国家级和一项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同一层级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声明由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声明。

根据《通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加强声明结果应用,开展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评价监测工作,定期反馈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数量、技术领域、授权情况等质量评价情况;围绕相关专利的维持年限以及专利转让许可、转化实施等运用情况进行分析,积极推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转化运用;支持和引导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申请,运用快速预审、优先审查、集中审查、延迟审查等机制,提高专利布局获权的质量和效益。

《通知》强调,各地知识产权、科技、财政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宣传引导和政策协同运用,充分认识建立专利声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引导、强化工作协同、做好服务保障,做好专利声明制度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等政策衔接;共同发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作用,全方位做好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管理和运用。

据介绍,探索试点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是江苏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专利产出质量和管理水平,对增强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具有积极意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认真抓好制度落实,将试点任务转化为制度安排,将创新举措转化为发展实绩,推动江苏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工作再上新台阶。(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瑞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注册国名商标

根据瑞典旅游局最近在YouGov网站上的一项调查显示,很多人都经历过令人啼笑皆非的旅行“事故”,8%的旅行者承认搞错了旅行目的地。为了让未来的游客避免因地名混淆而“误入歧途”,瑞典已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注册国名商标。截至目前,官网已收获众多支持,人们在签署倡议书时,同时希望将瑞典更多的文化特色注册商标,如瑞典的Fika、肉桂卷、户外生活方式以及瑞典仲夏节。(来源:美通社)


UPC的判决澄清选择专利退出管辖的权利

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判定,已选择不在统一专利法院(UPC)对欧洲专利提起诉讼的企业,只有在UPC运行后而不是UPC运行前提起有关这些专利的国家诉讼时,才会被阻止撤回该选择。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的专利专家说,这一判定推翻了UPC赫尔辛基地方分院早先的一项判决,将为一些专利权人提供新的诉讼选择,并可能为未来增加UPC诉讼铺平道路。

UPC于2023年6月1日开始运作。它对与统一专利以及未“选择退出”UPC管辖范围的传统欧洲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有关的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如果选择退出,欧洲专利则受国家法院的专属管辖。在UPC开始运作前的三个月,即所谓的“日出期”,权利人首次有机会选择退出欧洲专利。选择退出的权利在UPC的过渡期内继续适用,过渡期目前将于2030年5月31日结束。

UPC协定(UPCA)第83条和UPC议事规则(RoP)第5条对选择退出作出了规定。UPCA第83(4)条允许专利权人在过渡期内撤回选择退出的决定。但是,如果已在国家法院就欧洲专利或相关补充保护证书(SPC)提起诉讼,则不能撤回退出决定。撤回退出的决定是永久性的——已申请撤回的专利不能再被申请退出。

对于未选择退出的传统欧洲专利,在过渡期内将存在平行管辖,因此权利人或那些质疑这些专利有效性的人可以决定是向国家法院还是向UPC提起诉讼。

UPCA第83(4)条中“除非已经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一词的含义问题,在瑞士公司AIM体育发展股份公司(AIM)和各类Supponor实体(统称为Supponor)之间就体育场馆虚拟广告牌进行的多司法管辖区诉讼中,提交给了UPC赫尔辛基地方分院。

AIM拥有一项欧洲专利,该专利主张一种在体育场馆的广告牌上进行数字图像叠加的方法,这样体育场馆电子广告牌上显示的广告就可以在电视转播时叠加并替换成不同的广告。

AIM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就该专利在“日出期”申请退出,但随后于2023年7月5日申请撤回退出。同日,AIM针对Supponor提起UPC侵权诉讼并申请初步禁令(PI)。

Supponor对侵权诉讼和初步禁令申请均提出异议,理由是由于撤回退出的无效,UPC无权审理这两起诉讼。该公司辩称,由于德国对同一欧洲专利的德国部分正在进行国家诉讼,根据UPCA第83(4)条,AIM不得撤回其退出选择。AIM辩称,UPCA第83(4)条不能适用于UPCA于2023年6月1日生效之前提起的国家诉讼。

赫尔辛基地方分院在这一问题上支持Supponor。分院认为,撤回退出选择的尝试是无效的,而且UPC无权审理AIM提起的侵权和PI诉讼。AIM向UPC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详细审议了“除非已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的含义。

AIM辩称,第83条应根据其上下文并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的国际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来理解,并特别强调了第83条在UPCA中涉及UPC过渡期章节的特点,并辩称这意味着在过渡期开始之前提起的“诉讼”不在措辞的范围之内。

与此相反,Supponor辩称,应根据第83条的字面措辞、上下文和目的以及议事规则第5.8条中关于撤回退出选择的指导意见来解释该措辞。它认为,第83(4)条中的“诉讼”一词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其效果是,无论国家诉讼何时开始,都应适用撤回退出选择的标准。

UPC上诉法院同意AIM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的意见,并认为“诉讼”一词不仅包括侵权和撤销诉讼,还包括UPCA第32条提及的所有诉讼,其中包括UPC拥有管辖权的临时措施和不侵权声明等诉讼。

具体到第83(4)条的短语,上诉法院的结论是,“除非已经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短语仅指在过渡期内提起的诉讼——即在UPC于2023年6月1日开始运作之后。上诉法院认为,在过渡期之前——即2023年6月1日之前——提起的国家诉讼不受UPC过渡制度的影响,同样,这种较早的国家诉讼也没有理由影响UPC过渡制度的运作。

上诉法院同意AIM的观点,即可以先提交选择退出申请,然后再撤回,其目的是让专利权人在将其专利适用于新系统之前,有机会对新的UPC的运作有更多的信心和了解。(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