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专利实践中,技术特征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需要将待审技术方案与相关现有技术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在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法条的审查中,也常常需要首先对技术特征进行恰当的划分。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中,通常需要判断被诉侵权物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不可避免地要针对被诉侵权物和专利技术方案进行侵权比对,而这种比对的前提也是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恰当的划分。
然而,尽管技术特征这一概念已在上述程序中被广泛应用,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却找不到关于如何划分技术特征的任何规定或指引,甚至也找不到“技术特征”这一概念的权威定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2023)(下称《审查指南》)中,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出现了多次,但是也没有给出其定义。
关于技术特征的定义,学术界和实务界经常引用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下称《北高指南》)中的定义。该文件第8条规定: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步骤中的条件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等。但是,对中国的法律体系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北高指南》并不具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在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都不可能直接予以适用。
因此,对于技术特征这个概念的内涵究竟应该如何理解;以及进一步,就专利实务而言,对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应该如何正确地进行分解或划分,是本文要探讨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