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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好文】食品工厂不能忽视的控制环节-照明

食品580  · 公众号  · 食品安全  · 2017-11-02 17:44

正文

适当程度的照明和光照颜色对于为员工营造安全和令人满意的工作环境、确保在理想情况下进行清洁以及原材料检查等重要活动都是必不可少的。今天我们就来说下这方面的内容。

1

对照明设施的一般要求


适当的照明


  • 对车间内照明设备的位置进行评估时,应消除照明设备破碎的潜在污染风险。日光灯泡容易破碎,可能会污染产品。



  • 照明强度应与该区域内进行的活动相适合。低强度照明可能会影响员工的安全,同时使虫害如鼠类等不易被发现。而且,照明不当可能会妨碍清洁和消毒程序的有效性。


  • 生产中的某些特定步骤,如对原材料中潜在污染物进行肉眼检查时,可能会要求配备特定性能的照明设备,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具备最佳照明强度和颜色。对此类情况下若使用自然采光或者低强度照明就意味着夜班工人或者自然光照强度低的工人不能有效进行检查或控制污染。



  • 照明颜色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产品进行颜色缺陷检查时,如水果和蔬菜。某些照明源的颜色可能会妨碍检查人员识别产品缺陷。


贮存区域的照明


  • 贮存区域的照明有时会不充分,这是由于工厂管理层通常认为这些区域的照明没有必要。但是,贮存区域必须被视为虫害污染和缺陷产品(如包装破损以及产品泄漏) 监控的高风险区域。


  • 虫害,如鼠类,不喜欢照明充足的区域,因此好的做法是在鼠类可能出没区域保 持适当照明强度。如果贮存的是容易遭受虫害的原材料,则需要确保贮存区域良好的照 明条件,以监测任何可能出现的虫害。



  • 最坏的情况是,不充足的照明妨碍检查或者监控过程,会导致工厂遭受虫害。


照明设施的维护


  • 照明设备的维护步骤应落实到位。维护人员应了解不遵守这些步骤可能会造成产品遭照明设施破碎产生碎玻璃污染风险。为了实现风险的最小化,照明设备维护应仅在不生产时进行。良好的做法是,对维护程序进行备案,确保员工了解这些程序。另一个良好做法是,无论是生产正在进行,还是照明维护期间,应保证照明设备破损的应急程序到位。



  • 所有玻璃照明设备如日光灯泡,应使用保护罩进行保护,防止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破损。但是,这些保护罩应定期进行清洁,作为工厂卫生和清洁日程的一部分。


2

对照明设施的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 标准名称

4.4.7 照明

应提供充足的自然或人造光线,以保证工作在卫生的方式下进行。照明光线的色彩不应产生误导。光的强度应与食品加工过程的性质相适应。照明灯的固定装置应加以适当的防护,以防止其破损而造成对食品的污染。

CAC《食品卫生通则》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性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GB14881-201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5.8 照明

5.8.1 厂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能够达到采光要求,并且不会有积尘掉落到食品生产线或暴露的食品上为原则,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的措施。

5.8.2 加工场所强度应当满足操作的要求,加工场所的照度在 220 Lux以上,检验场所的照度在 540 Lux照度以上。

5.8.3 工厂设有停电自动启动的紧急照明设备。

GBT 20938 罐头食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5.5.7 照明

工厂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 加工车间采光系统不得低于标准Ⅳ级,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低于 540 Lux, 加工场所工作面不低于 220 Lux, 其他场所不低于 110 Lux。车间内吊挂在食品上方的灯泡和灯具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以防破碎而污染。

GB 12698黄酒厂卫生规范

5.6.8 采光、照明

工厂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 加工场所工作面不低于 220 Lux, 其他场所不低于 110 Lux。 车间内安装在生产线上方的灯泡和灯具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以防破碎而污染食品。

GB 16330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5.7 车间内安装在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应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 加工操作台照度保持 220 Lux以上,检验台的照度保持 540 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 110 Lux以上,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GB/T 20940肉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4.3.6  照明设施

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质量监控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 不宜低于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 220 l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 lx,对光敏感测试区域除外。

GB 2992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5.3.6 照明设施
5.3.6.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质量监控场所工作 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 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 220 L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 110 Lx,对光敏感 测试区域除外。光源不应改变食品的颜色。
5.3.6.2 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正上方,否则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以防止破裂污染食品。

GB 12693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7.1.11 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 540 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 220 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 220 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 110 Lux以上。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6.1.10 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光线不得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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