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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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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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照明
应提供充足的自然或人造光线,以保证工作在卫生的方式下进行。照明光线的色彩不应产生误导。光的强度应与食品加工过程的性质相适应。照明灯的固定装置应加以适当的防护,以防止其破损而造成对食品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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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食品卫生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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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性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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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881-201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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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照明
5.8.1 厂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能够达到采光要求,并且不会有积尘掉落到食品生产线或暴露的食品上为原则,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的措施。
5.8.2 加工场所强度应当满足操作的要求,加工场所的照度在 220 Lux以上,检验场所的照度在 540 Lux照度以上。
5.8.3 工厂设有停电自动启动的紧急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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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938 罐头食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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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照明
工厂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 加工车间采光系统不得低于标准Ⅳ级,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低于 540 Lux, 加工场所工作面不低于 220 Lux, 其他场所不低于 110 Lux。车间内吊挂在食品上方的灯泡和灯具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以防破碎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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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698黄酒厂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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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采光、照明
工厂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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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场所工作面不低于 220 Lux, 其他场所不低于 110 Lux。
车间内安装在生产线上方的灯泡和灯具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以防破碎而污染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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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330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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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车间内安装在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应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
加工操作台照度保持 220 Lux以上,检验台的照度保持 540 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 110 Lux以上,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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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940肉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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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照明设施
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质量监控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 不宜低于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 220 l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 lx,对光敏感测试区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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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92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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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照明设施
5.3.6.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质量监控场所工作 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 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 220 L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 110 Lx,对光敏感 测试区域除外。光源不应改变食品的颜色。
5.3.6.2 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正上方,否则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以防止破裂污染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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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693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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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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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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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 540 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 220 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 220 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 110 Lux以上。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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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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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光线不得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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