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要求、流程等作了详细规定,让消费者的退货流程更加透明。昨日,武汉市工商局网监处负责人对该《办法》作了解读。
不是所有商品都可无理由退货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是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网监处负责人表示,《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除了此前规定的4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如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此次还新增了3类商品,在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也就是说,买家每一次购买新增的这三大类商品时,商家每一次都有义务通过文字说明、口头告知等方式,让买家进行确认。如无这一确认程序,卖家不得拒绝买家提出的无理由退货。”上述负责人解释。
衣服标识被剪不能退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如何才算“完好”?《办法》明确表述了两点: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比如,拆了包装的手机,只要手机本身完好无损,配件齐全等,就应当算是完好。”《办法》明确:不能无理由退货的“不完好”的商品,指的是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具体判定标准有三个: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也就是说,过度试用或是损坏了商品,就应视为“不完好”。
退货时赠品应一并退回
《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办法》强调,卖家可与买家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买家的退货方式。比如,卖家不能强制要求买家必须通过哪一家快递公司进行退货。(楚天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