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2014年8月的一天凌晨5点,武汉市三环线上发生了一起车祸: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被撞身亡,肇事司机不知所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证人、视频追踪、卫星定位等一系列侦查手段,最终锁定了肇事司机余东(化名)。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余东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到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审查起诉。承办这起案件的主办检察官是杨胜兰。
杨胜兰:接到案件,我发现案卷很少,只有薄薄的两册。案卷中反映,被害人驾驶摩托车,从三环线下匝道处逆向疾速驶上高速,正在此刻,嫌疑人余东正常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此处,挂车右后车轮将被害人挂倒,被害人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很全面,取证的程序都也合法,从报案材料到证人证言,从现场勘查到鉴定意见,从死亡医学证明到抓获经过,环环相扣,严丝合缝,完全能证实整个车祸发生的经过。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在提审完犯罪嫌疑人以后,这个案子就可以起诉了。
主持人:当检察官胜兰来到看守所,见到犯罪嫌疑人余东时,提审的情况并不象案卷中所反映的那么简单,那么,究竟是什么情况让案情变得复杂而难办了呢?
杨胜兰:当余东走进看守所的讯问室时,我看见这个三十出头、中等身材、面相老实而憨厚的年轻人一副无奈的样子对我说:
“唉,真没想到我撞了人,现在人都死了,说什么也没用了,人死,我偿命,我愿意承担后果。”
杨胜兰:当余东真诚的态度让我刚刚感到一丝好感的时候,他紧接着又说道:
“检察官,你们知道吗?那天早晨天还没完全亮,大概是五点钟,当时我的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是感觉到了车子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行驶了一段时间后,我还是把车停到了路边,下车看了一圈,什么也没看见,那天早上还有些雾霾,更远的地方也看不太清,没有发现什么异常的情况,我就开车走了。”
杨胜兰:余东的话让我又有些生疑了。因为从他的笔录来看,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过自己知道撞了人才离开,而是当公安机关将他抓获之后,他才知道了事情的所有真相。我又联想到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是根据余东车辆上的GPS定位系统锁定他的,如果余东知道发生车祸,为了逃避责任,他完全可以将车上的GPS拆卸丢弃,掩盖踪迹,可是他并没有这样做。
主持人:那么余东究竟是真的知道撞了人而故意逃逸呢?还是如他辩解的,他不知道,才开车离去呢?而这两个问题恰恰是认定余东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所在。带着这个问题,胜兰回到了办公室,她重新打开了案卷,再一次细心地审阅,她想从中找出一些问题来。
杨胜兰:案卷中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写到:此事故中,余东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机关认定余东承担事故主责的理由就是他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他的辩解属实,那么认定他发生事故后逃逸是不成立的。法律规定,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案发现场的,才能认定为逃逸。现在余东辩解自己根本不知道发生了车祸,他离开现场的行为就不是逃逸。
主持人: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犯罪嫌疑人余东的辩解,这两份关键的证据之间出现了重大的分歧。检察官胜兰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查证,当余东发现异常,停车查看时,是否看见被撞的人和车辆这一事实。
杨胜兰:公安机关对我们提出的疑义也表示认同,并在短时间内高效率地完成了补充侦查工作。他们调取了余东所驾车辆的卫星定位轨迹图,确定了他在案发时间段停车的位置;并开展了侦查实验,调用了和余东所驾车辆同样车型的半挂车作为实验工具,选取了与案发当天最接近的时间、天气和地点作为实验条件。最终,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报告结论显示:在尽可能还原案发当天的条件下来观察,余东停车的地点距被害人死亡位置有100余米,案发时间为凌晨5点,天尚未亮,且雾霾严重,在视线不佳的情况下,余东的确无法发现路面上的异常情况。
主持人:公安机关的这一份补充侦查证据推翻了之前认定的结论,认定余东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结论是缺乏依据的。余东的辩解也是真实可信的,由此,也就不能认定余东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为公诉人,我们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从这个办案故事里,我们听到了检察官们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谨细致,明察秋毫;我们听到了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积极作为,与检察机关通力合作,还原案件的客观真相,证实了余东的清白,让公平正义的光芒在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同时,我们的检察官也提醒大家:作为社会人,我们任何时候,都要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好,今天的《武检书声》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期待您的转发,让更多的人了解检察、走近检察,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和守法。我们下周一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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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武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