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应将贯彻相关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
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往往会延长一定期限。因此,有些地方的婚假达到30天(甘肃和山西)。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是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是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山东为7天。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
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
比如,《
四川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
贵州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十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儿假。
《
江苏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山西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