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银监会新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继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市场各方就“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及其投资限制的问题展开了热议。本文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厘清了相关概念。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简称“非标”或“非标资产”)的定义源于银监会2013年3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8号文”)。银监会出台该文件的背景,是当时的银行机构出于缓解贷款规模、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压力的考量,纷纷通过理财资金对接信托、券商、基金等渠道,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
客观来看,“影子银行”的出现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为银行提供了实现业务转型、增加中间收入的手段,也更好地满足了实体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反映了实体经济发展、金融体系转型与银行业自身变革的共同需求。但是,该类业务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在透明度、规范性方面有所欠缺,因而成为了部分银行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的通道。
在此情况下,为整顿“影子银行”,防范监管套利与风险积聚,银监会发布8号文,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定义为“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并对理财投资“非标”的规模进行限制。
很多人在理解8号文的“非标”定义时,只看到了后半句话所列举的各类资产,这样的理解是不准确的。8号文是以是否在指定场所进行“交易”来认定“非标”的,理解这个定义时始终不能离开“交易”这个语境。换句话说,在当时,各类债权性资产在私底下“交易”时会被认定为“非标资产”。
也有人认为以场所来划分“标”与“非标”不够科学,但根据我们的理解,监管层以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作为划分“非标”的依据,实质上看重的是这两个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所具备的“标准化”特征,包括明确的监管要求和准入标准、权威的账务记载、公开的交易报价、透明的信息披露、规范化程度较高、全流程处于监管视野范围内等,这些特征都是其他债权性资产所不具备的。因此,以交易场所来划分“非标”是符合当时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的,从监管上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另外,监管层之所以创设“非标”的概念,主要目的在于从数量比例上控制住理财资金的投资规模。当时银登中心并未成立,大量的信贷资产及其他债权资产的交易都是机构间私下开展,通过“非标”限额的监管要求可以控制住理财投资这些资产的比例,达到从整体上控制风险的目的。
8
号文发布以来,在规范银行理财业务、防范风险积聚、引导理财投资
“
标准化
”
资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控制了
“
影子银行
”
规模的扩张。然而,现在距离
8
号文出台已过去了四年,这段时间内国内金融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些政策考量在当前市场环境下需要更新。
一是银行间、交易所市场的产品创新层出不穷,部分产品是否
“
标准化
”
各方面争议较大。
8
号文将
“
标准化资产
”
限定于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似乎是将
“
标准化
”
的认定权交给了市场。但在这些市场发行私募债、开展股票质押等各类创新业务,算不算
“
标准化
”
产品尚无共识。
二是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逐步完善,理财投向透明度的矛盾已基本得到解决。
近年来,监管层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文件,完善理财业务的规制建设,对理财产品与所投资产的对应、单独建账、期限匹配、嵌套投资等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银行开展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大大减少。特别是理财信息登记机制的建立,实现了对理财产品从发行至到期的全流程穿透式监管,对于理财投资
“
非标
”
可能导致的资金投向不透明、游离于监管视野外的担忧已基本得到解决。
三是银登中心已经成立,为信贷资产等
“
非标资产
”
的盘活提供了规范透明的渠道。
银登中心于
2014
年
8
月成立后,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开展信贷资产流转及收益权转让业务的试点,在推动市场规范化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
“
非标资产
”
交易的阳光化、公开化、透明化创造了条件。在此基础上,银监办发〔
2016
〕
82
号文和银监办发〔
2017
〕
42
号文也明确规定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
“
非标
”
统计,这已经突破了
8
号文中对于
“
非标
”
的定义范围。
因此,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变化和业务创新,监管制度和措施日益完善,有必要对
“
非标
”
的认定标准重新取得共识。根据监管初心以及
8
号文的思路,笔者认为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
“
非标
”
并不等同于非法或违规
。
“
非标资产
”
的出现,或者说商业银行开展
“
非标
”
业务,有其客观规律和市场需求。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市场体系中,
“
非标
”
业务客观上丰富了银行金融服务的方式和内容,是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探索和创新,只是因为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需要加以规范完善。
8
号文并没禁止
“
非标
”
投资,而是对其投资规模做了一定限制;目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对于
“
非标
”
投资也采用的是限制规模的思路。因此,对于
“
非标
”
的监管应
“
疏堵结合
”
,现在尤其应考虑
“
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