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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一死,天下无灾?

纸上建筑  · 公众号  · 时评  · 2018-06-05 12:39

正文

杭州保姆纵火案终于走到了终点,被告人莫焕晶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她的生命也将很快走向终点。

大快人心之际,是否有人关注背后玄机?浙江省高法官微发布了宣判长文,给出了案发以来最为详细的过程解读。

在解读宣判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本案一审期间的那场风波:莫焕晶的首位律师党琳山,曾强烈要求数十位消防和物业救援人员出庭作证,并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惜以退庭方式激烈抗争 ……最后的结果是鱼死、网没破,党律师不仅失去了辩护权,甚至付出了职业生涯的代价。

党律师的辩护策略很清晰:只有全面的亲历者当堂对质,才能全面地还原真相,才能挖掘出所有的责任方,从而为当事人减轻罪责 ……保姆很恶,但这是律师应尽的职责。

虽然他是被告人的律师,但客观上也在帮受害人的忙。刑案公堂是固定证据最权威的场合,如果能在庭审中引入开发商、物业、消防部门,留下所有涉及失职、失责的记录,将为受害人家属事后维权提供最有力的依据。

这是最好的机会,也是唯一的机会。无论民告官,还是向房地产巨头维权,在没有舆论支持的情况下,都很难跳出强势方的算盘。唯有这次刑案公堂在全国公众眼皮之下,网友的同情与焦虑达到顶点,这是对受害人最有力的撑腰 ……保姆一死,无人再会关注本案。

这是最好的机会,也是对双方而言,弱势方无法利用这次机会,强势方会。现在我们开始解读宣判。

重点一:莫焕晶系故意放火,无犯罪中止行为,无有效施救行为,无主动自首行为,对造成火灾及其四人死亡等严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重点二:消防部门接警、出警、抵达现场、组织救援等环节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而救援时间延长,是由于消防通道被阻、水压不足、水泵接合器锈死等 “客观原因”造成。

重点三:消防专家出庭说明:火灾发生后 6~8 分钟一氧化碳浓度即可达到致命水平,女主人在 5 11 分最后一次报警,推测随后即陷入昏迷,从时间上看,消防救援已经无法阻断死亡结果……因此不构成辩护人提出的“多因一果”,莫焕晶需要对四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重点四:物业管理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等原因,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财产损失扩大有一定关联。但物业管理问题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放火后的外力介入因素,因此也不构成刑法上的 “多因一果”。莫焕晶放火行为是造成本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

——最希望保姆死的,未必是受害人家属,未必是群情激昂的网友。

刑案公堂固定了证据,也固定了结论,结论就写在宣判文本当中:对四人致死而言,保姆全责,消防无责,物业无责 ……以后受害人家属拿什么去维权?能够被认定的,最多只有因“物业管理问题”而扩大的一部分财产损失,赔偿点装修款?至于人命的责任,免谈,看宣判。

弱势方无法利用的机会,强势方会。事后受害人家属任何起诉或维权,都将受限于这一次所固定的结论。

保姆承担了四条人命的全部罪责之后,必死无疑,也无人再会分担责任。党律师曾拼命争取的,就是一线生机,而途径无非是让尽可能多的亲历者出庭作证,以便让所有的真相呈现而已,此举最大限度能争取到的,其实也就是公平公正,并不意味着对罪犯的偏袒。它未必能改变判决结果,但是能令宣判具备最大的说服力。

目前的宣判要点,还需要面对一些微弱的质疑。

在消防战士抵达现场之后,最短最理想的灭火时间是多久? ——在各地消防部门经常举行的演练中,类似住宅火情,只要几分钟就能够开始喷水压制火情。

体力充沛的消防战士 “负重 80 2 分钟跑 17 楼”、“负重 35 公斤 4 分钟跑上 28 楼”、“消防登高车 3~5 分钟展开提升到位开始喷水”……这些并非奇迹,而是各地消防部门演练的日常标准,经常都会在电视台播出,一切都在为生命争分夺秒做好了准备。

专家指出火灾后 6~8 分钟一氧化碳浓度达到致命、推测女主人在 5 12 分之后陷入昏迷,我们认可,然而另一个事实是, 5 11 分消防车已经到达小区正门,如果按照电视上的演练速度,只需三五分钟就能对火情展开内外夹攻……刚刚昏迷几分钟的人,是否会迎来一线生机?

然而理想中的速率并没有发生,根据宣判内容,消防队 5 11 分到场之后,首先花了 5 分钟破拆被锁死的铁门,然后消防员携带装备进入大楼开始内攻, 10 几分钟之后发现水枪射程不足 2 米,火势又开始增大,反复启动消防泵无果, 1 个小时之后重新铺设完水带喷水,近 2 个小时之后才扑灭火情,并搜救出 4 具早已冰冷的遗体……而楼下待命的消防登高车,至始至终就没有升起来,原因不明。

当然,根据宣判结论,这一切延长都是 “客观原因”。

消防通道被阻、消防设备瘫痪等人为因素,居然被认定为 “客观原因”,让我们刷新了法律的认知。

“客观原因”真的成了客观原因,没有主体为之买单,字斟句酌的宣判书,最后定性给物业“管理存在问题”,而不是“消防管理责任”,对的,要路没路,要水没水,这样令人发指的消防设备全面瘫痪,竟然没有一个字提到“责任”。

再来商榷下 “多因一果”,消防问题为什么会因“先于保姆放火存在”,而被剔除出“多因一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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