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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 | 法律人,你不能不懂心理学(中)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04 09:01

正文

文 | 李颖珺


接上篇  ☞ 法律人,你不能不懂心理学 (上)

除了略显抽象的理念可资借鉴外,心理咨询的很多技巧和方法,在日常生活和各行各业的工作中,完全能灵活运用。

作为律师,处理一个案件,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当事人交流,而双方交流的效率及效果,对案件的顺利进行、对当事人的满意度,都相当重要。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心理咨询的谈话技巧,包括听、问、说的技巧,大部分可以用于律师或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中。

下面分六个部分具体来对比和阐释。↙

第一,初诊接待及摄入性会谈;

第二,如何处理资料;

第三,提问技术;

第四,控制谈话和转移话题的技术;

第五,参与性技术;

第六,影响性技术;

第七,各种阻碍情形及如何克服。


初次会谈及摄入性会谈


1
初次会谈的目标


无论是心理咨询,还是法律情境对话,第一印象都特别重要,刚开始一两次的交流,固然是收集信息,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彼此的信任和连结。

心理咨询的初诊接待,目标不在于解决求助者的困扰,而在于提供让求助者释放压抑的空间,求助者可以自由联想,放心地谈论任何欲望和冲突,咨询师帮助求助者深层次觉察自己,陪伴求助者探讨问题和困扰。

律师第一次接待当事人,也有点类似,因为对彼此还一无所知,所以要让当事人充分地陈述, 律师从中捕捉、过滤、择取、整合信息,观察并分析当事人的性格特征、价值取向、真实意图等,在内心得出初步结论 。但注意,此时律师最好不要把结论轻易道出,即使陈述意见时,也要有所保留,声明这只是根据当事人的单方陈述作出的初步判断,法律上必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裁定。

其实每次的会谈,都可以称之为“摄入性会谈”,即了解情况。无论咨询师,还是律师,都必须根据不断接收到的各种信息,随时在大脑中进行加工、处理,作出相应的反馈。

2
初次会谈的注意事项

心理咨询初诊接待,咨询师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间接询问求助者希望得到什么帮助,不可逼问;

询问结束后,表明是否能提供帮助;

③说明心理咨询的性质:什么是心理咨询,如何进行,(不)能解决什么问题;

④告知求助者,心理咨询是否成功,取决于求助者的主动性;

告知咨询师和求助者的权利义务;

⑥确定使用哪种咨询方式;

说明保密原则及例外情形。

律师也基本类似:

①当事人会主动陈述情况及提出问题,律师要注意不能基于好奇心打听当事人的隐私,应是跟案件处理相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必须掌握的;

②律师要简单介绍自己的背景、经验和擅长领域;

③简单介绍委托代理、诉讼的基本流程;

④强调律师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包括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⑤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委托合同和附件的告知书中详细列明(签合同时应提醒当事人仔细阅读);

⑥确定解决问题的大方向,比如协商还是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等;

⑦最后,告诉当事人,全部的谈话内容和资料都是严格保密的,这是律师基本的职业操守,请当事人不必有顾虑或担心。

当然,上面这些步骤,是否要逐一进行,什么时候进行,都是很灵活而自然的,不必拘泥,否则便成教条。

3
能否当场记录会谈内容

能否记录谈话内容上,应事先征得求助者或当事人的同意,以免引起其反感和戒备,录音录像更是如此。在心理咨询时,因为咨询师必须全神贯注地启动各种感官来充分感受求助者,专注于谈话内容上,所以原则上是不能边谈边记录的,也不能由其他人在旁记录(要保护求助者的隐私,给求助者安全感),咨询师只能记在脑海,结束后尽快整理要点。

而庭审必须记录各方包括当事人、代理人、法官的话,且全部参与的人必须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至于律师与当事人交谈,是否需要记录,是否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由律师视情况决定。如果 涉及到对重要事实的确认、对程序或证据瑕疵的确认、对实体权利的处理等,律师必须要做详细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一来作为工作底稿,二来规避执业风险,以免当事人日后遗忘甚至恶意陷害。

如何处理资料


1
如何验证资料的可靠性

心理咨询师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收集很多信息资料,如何处理资料,至关重要。首先,必须判断资料的真伪,无论资料来源于何处。

心理咨询中,咨询师主要和求助者交谈,直接收集信息,此外,对来自求助者的亲友和中介人的资料,应先判断真伪。前任咨询师有初步诊断的,接手后也应核实。

影响资料可靠性的因素有 ①暗示 ,过分随意的交谈中,咨询师的倾向性会给求助者的暗示; ②早期印象 ,咨询师应随时根据事实资料修正自己的看法; ③求助者的处境和人格特点 ,出现阻抗或言不由衷。

验证可靠性的方法 ①补充提问;②使用心理测验或问卷;③比较同一资料的不同来源。

对于律师,验证资料的可靠性会更加复杂,能被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此基础上,其证明力的大小,我称之为充分性。如何去衡量证据的这四大性质?

现实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我们要把握以下几个大的原则:

① 对当事人的单方陈述,没有相应证据的,或者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相矛盾,而当事人坚持以自己的陈述为准,则必须给当事人做笔录;

② 一般而言,对经过公证的文书,或者政府、司法部门出具的文书,若无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可直接采纳;

③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系列证据中,重点关注是否有内在矛盾,并从中寻求突破口;

④ 对当事人无法举证,律师也没有合法渠道取证的,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2
如何解读资料

心理咨询: ①就事论事 ,但往往不能揭示全部含义; ②相关分析 ,资料之间的关联性,开始带有一定的猜测性质,须与当事人交谈核查; ③分析迹象 ,即把事实作为结果,寻找原因。

对于证据的分析亦然,分三个层次, 首先 研究证据本身所携带的信息,包括内容上和形式上,能说明什么; 其次 分析证据之间的联系,看是否相互印证,还是彼此矛盾,能否形成环环相扣、严丝合缝的证据链。如果缺了一环,应该怎样补强; 最后 将证据作为一个结果,寻找形成这种状态或结果的原因,并据此进一步陈述或举证,把事实景象的全貌(对己方有利的“法律事实”)拼砌完整,并说服法官接受。

提问技术


1
封闭式问题和开放式问题

提问方式粗分为两种,封闭式和开放式,开放式问题没有预设的答案,最常见的是“为什么”,而封闭式问题有预设答案,最常见的是“有没有”、“是不是”。

在心理咨询中,基本使用开放式提问,不限制求助者的思维和表达,以尽可能多地收集资料。过多封闭式提问,会让求助者压抑、有被审讯的感觉。

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尽量使用开放式提问,一方面,让双方的思路更加开阔,自己不容易被拒绝,不会把谈话堵死,另一方面,也让对方感觉受尊重。

相反, 在法律情景对话中,更多的是封闭式提问,因为律师或法官必须核实事实情况。

特别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谈话,在确认事实情况时,必须使用封闭式问题。此外,对方跑题时,我们可用封闭式提问适当中止,让谈话回到正题。

2
问题清单

对于每一类案件,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都是有一套问题清单的,一项一项地提问,可节省时间,尽快掌握事实情况。

比如说离婚案件,三大块,感情、孩子和财产。每一块,又可以分出很多问题。比如说,感情状况,什么时候认识,如何认识,什么时候结婚,婚前是否充分了解,婚后初期感情如何,因什么事情在什么时候产生矛盾,双方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缓和,是否分居等,甚至在法庭上,最后一次性生活的时间都会被法官问及(灵肉一体,性爱的质量和数量,对判断感情状况,是一个客观的黄金指标)。

很多时候, 在当事人滔滔不绝之前,我会单刀直入,开门见山,抛出几个关键问题 ,比如,是否已经考虑清楚了要离婚,对方是否同意离婚,双方是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有什么婚后共同财产。这样我首先把握住案件的基调,再听当事人倾吐感受和细节。有些信息,也许对最终结果没有影响,但是为了建立信任,为了帮助当事人排遣情绪,律师应该陪伴和倾听。而且,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的夫妻感情状况、哪一方携带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往往会在细节中体现。思维敏锐、感受力丰富的律师,能抓住这些细节,引导当事人进行陈述和举证,从而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为当事人赢取其渴望的结果。

3
提问过多的弊端

在心理咨询中,不提倡过多地提问,副作用有:①造成求助者依赖咨询师 ,把责任转移到咨询师身上,求助者减少自我探索;②容易产生不准确信息(尤其是封闭式提问,有较为强烈的暗示作用);③求助者产生防卫心理(感觉被审判);④影响交谈中咨询师应该进行的必要概括和说明。

法律情境对话中,律师和法官都会提出很多提问,只要方式正确,并无不可。但也要适当注意, 律师不要让当事人产生“被审判”的感觉 (面对法官的提问,律师和当事人必然会产生被审判的感觉,因为那就是在审判)。律师的姿态千万不可居高临下,更不可用所谓专业人士的优越感去碾压当事人。保持谦虚谨慎,让当事人感觉放松、舒服,是一种修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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