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是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为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独立板块,旨在实行注册制、优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并设立严格的退市制度。首批企业名单尚未公布,但已有多家知名科技创新企业受到关注。科创板将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首批上市企业可能集中在高端制造、半导体、医药等领域。科创板将采用市场化定价机制,考虑多种估值方法,如DCF模型、EV/S(FCF)法、Score card法等,以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同时,科创板将吸引更多专业投资者参与,以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
科创板是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为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独立板块,旨在实行注册制、优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并设立严格的退市制度。
科创板将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可能集中在高端制造、半导体、医药等领域。
科创板将采用市场化定价机制,考虑多种估值方法,如DCF模型、EV/S(FCF)法、Score card法等,以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
科创板将吸引更多专业投资者参与,以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并提供更广泛的投资机会。
(专业知识讲座188,新政解读(科创板试行办法)。第一部分:科创板火速开闸:10大核心要点全看懂。第二部分:科创板上市条件、流程及申报指南(3月3日版)。
附:第一批上市名单。
第三部分:科创板需注意的估值方法:“硬科技”如何估值更宜?
本期主要从
投行角度
分析新颁布的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科创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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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科创板火速开闸:10大核心要点全看懂
2019年3月2日凌晨,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证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随后不久,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就规则制定情况,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科创板规则征求意见才刚刚截止
正式规则就落地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自2019年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2月28日为截止日期。
证监会及上交所、中国结算通过邮件、信函、热线电话等渠道收到各类意见建议共700多份,并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了相关各方意见。
社会各界对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给予了高度关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证监会及有关单位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进一步明确注册要求和程序、优化减持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等合理意见,并相应修改完善了《注册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等制度规则。
科创板作为上交所新设立的独立板块,与现行的A股市场相比,有几大重要突破:
第一,允许尚未盈利的公司上市;
第二,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
第三,允许红筹和VIE架构企业上市。
更重要的是,对科技创新企业具有更高的包容度,将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基金君梳理了投资者最关心的10大核心要点。
1、门槛50万,两年经验不变
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大多数投资者对目前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表示认可,也有部分投资者认为投资者门槛过高或过低。
上交所表示,从数据测算看,50万资产门槛和2年证券交易经验的适当性要求是比较合适的。现有A股市场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约300万人,加上机构投资者,交易占比超过70%,总体上看,兼顾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科创板市场的流动性。
2、基民的大福利!
现有可投A股基金均可买
上交所强调,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科创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科创板。
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推动基金公司发行一批主要投资科创板的公募基金产品。
此外,经向监管机构了解,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前期发行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也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基金君估算,权益类基金加上可投股票的其他类型基金总规模约4万亿!也就是说,约4万亿的已成立公募基金都可以直接买科创板的股票。
3、为何不实施T+0
上交所表示,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投资者建议引入T+0交易机制。
实际上,T+0交易机制在A股市场并不是新鲜事物。上交所成立初期曾实施过T+0交易机制,但最终因为市场条件不成熟,转而采取T+1交易制度。
国内对实施T+0交易机制一直有呼声,但是也存在不同意见。经综合评估,按照稳妥起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中未将T+0交易机制纳入。
4、进一步优化股份减持制度
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年。
缩短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年,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
优化未盈利公司股东的减持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作出梯度安排。
明确科创板股份减持的其他安排仍按照现行减持制度执行,同时,为建立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明确特定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具体事项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5、进一步明确红筹企业上市标准。
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相关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6、竞价交易20%涨跌幅
上市后的前5天不设价格涨跌幅
本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7、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日的15:05 至15:30 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0 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8、表决权差异安排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 倍。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 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本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9、最严退市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其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 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另外,还有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 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
(二)连续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三)连续20 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3 亿元;
(四)连续20 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 人;
10、科创板股票,优先向公募等机构配售
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比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 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二)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 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三) 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公募产品(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
《注册管理办法》有六处重要修改完善
修改完善后的《注册管理办法》共8章81条。
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原则,规定股票发行适用注册制。
二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精简优化现行发行条件,突出重大性原则并强调风险防控。
三是对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流程做出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全流程重要节点均对社会公开,提高审核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并针对科创板企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五是明确科创板企业新股发行价格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
六是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加大追责力度。
《持续监管办法》共有七处重要修改完善
修改完善后的《持续监管办法》共9章36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原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二是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
三是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
四是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五是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六是股权激励制度。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
七是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此外,《持续监管办法》还对分拆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需要履行什么样的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答记者问
今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就规则制定情况,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上交所本次发布配套业务规则的总体情况。
答: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是党中央根据当前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立足全国改革开放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大举措。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上交所全力以赴,积极推进,研究制定了交易所层面的配套业务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正式向市场发布实施。
本次集中发布的配套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6项主要业务规则。
这些业务规则,是依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等上位制度制定的,形成了交易所层面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中的业务规则体系,明确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和投资者保护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确立了交易所试点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审核的基本理念、标准、机制和程序。
除上述主要业务规则之外,上交所还根据“急用先行”原则,抓紧制定相关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对基本业务规则中的相关制度安排,做出具体、细化的操作性规定。本次同步发布了4项配套指引,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后续,还将尽快发布科创板股票上市审核问答、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发行承销业务指引、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知等配套细则和指引,保障这项重大改革的各项制度安排尽快落实落地。
二、上交所前期就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介绍一下征求意见及市场反馈的相关情况。
答:2019年1月30日至2月20日,上交所就本次集中发布的6项主要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组织召开了10场片区座谈会,专门听取会员、市场投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组织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活动;通过官方网站、公众热线、函件等多个渠道,收集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意见600余份。
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6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给予了肯定,认为总体符合市场预期,体现了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同时,就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其中,针对发行上市审核的意见, 主要集中在科创板定位如何合理把握、发行上市条件的包容性如何进一步落实到位、上交所审核程序与证监会注册程序的有效衔接、优化并公开发行上市具体审核标准等方面。针对发行承销机制的意见, 主要集中在如何保障市场化定价的有效性、市场化约束机制的可行性、上市初期必要的流动性等方面。关于持续监管制度的意见, 主要集中在股份减持制度如何宽紧适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范围及保障机制、退市制度相关指标和实施程序优化等方面。关于交易机制设计的意见, 主要集中在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是否引入T+0交易机制、市场化交易平衡机制等方面。关于配套机制跟进的意见, 主要包括尽快推动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基本法律的修改,提高证券违法行为成本;推动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诉讼纠纷集中管辖制度等方面。
三、请介绍一下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相关业务规则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
答:上交所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到相关制度和规则中。其中,着重调整和优化的制度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红筹企业上市标准。 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相关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二是进一步优化股份减持制度。 缩短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年,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优化未盈利公司股东的减持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作出梯度安排。明确科创板股份减持的其他安排仍按照现行减持制度执行,同时,为建立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明确特定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具体事项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三是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审核内容和要求。 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一步强调,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同时,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充分、一致、可理解,具有内在逻辑性,加大审核问询力度,努力问出“真公司”,把好入口关,以震慑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四是进一步合理界定持续督导职责边界。 不再要求保荐机构发布投资研究报告;取消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强制要求;补充履职保障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四、相关配套规则发布后,企业将正式启动发行上市申请。请介绍一下如何理解和把握拟上市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答:《实施意见》对科创板定位做了规定,是推进科创板建设中必须牢牢把握的目标和方向。在执行层面把握科创板定位,需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资本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科技创新往往具有更新快、培育慢、风险高的特点,因此尤其需要风险资本和资本市场的支持。同时,我国科创企业很多正处于爬坡迈坎关键期,科创板定位的把握,需要处理好现实与目标、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科创板既是科技企业的展示板,还是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促进板;科创板既要优先支持新技术、新产业企业发展,也要兼顾市场认可度高的新模式、新业态优质企业发展。
结合《实施意见》要求和市场实际情况,上交所在具体工作中将主要从四个方面落实科创板定位:一是制度建设上, 通过发布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业务指引、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和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细化保荐核查要求,强化专业把关和自律督导机制。二是市场机制上, 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建立执业评价机制,通过商业约束和声誉约束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对科创企业的遴选功能。三是审核安排上, 要求发行人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要求保荐人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上交所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向本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四是企业引导上, 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同时,兼顾新业态企业和新模式企业,体现科创板的包容性。
五、科创板相关制度优化了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同时明确相关审核标准由上交所另行规定。请介绍一下相关标准制定的进展情况?
答: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上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将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仍会对发行人是否满足基本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判断。
相关制度对科创板发行条件进行了精简优化,从主体资格、会计与内控、独立性、合法经营四个方面,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做了规定。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从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市值、财务指标等方面,明确了多套科创板上市条件。上交所正在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抓紧以审核问答等形式制定上市审核标准,报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首批标准将尽快明确科创企业发行上市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员工持股计划闭环运作中股东数量认定、能否带期权上市、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等事项处理,解决相关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强市场预期。
六、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投资者建议适当调整投资者适当性门槛。上交所对此有何考虑?
答:近年来,市场各方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认识极大深化。这也是资本市场在近30年实践过程中,付出很多代价,花费很多成本换来的经验。科创板企业商业模式新,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和经营风险相对较大,有必要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大多数投资者对目前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表示认可,也有部分投资者认为投资者门槛过高或过低。
从数据测算看,50万资产门槛和2年证券交易经验的适当性要求是比较合适的。现有A股市场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约300万人,加上机构投资者,交易占比超过70%,总体上看,兼顾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科创板市场的流动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科创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科创板。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推动基金公司发行一批主要投资科创板的公募基金产品。此外,经向监管机构了解,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前期发行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也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七、有投资者提出应当实行T+0交易机制,以增强流动性。上交所对此有何考虑?
答: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投资者建议引入T+0交易机制。实际上,T+0交易机制在A股市场并不是新鲜事物。上交所成立初期曾实施过T+0交易机制,但最终因为市场条件不成熟,转而采取T+1交易制度。国内对实施T+0交易机制一直有呼声,但是也存在不同意见。经综合评估,按照稳妥起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中未将T+0交易机制纳入。
(摘自:中国基金报)
第二部分:科创板上市条件、流程及申报指南(3月3日版)
附:第一批上市名单
一、科创板规则体系
证监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9]7号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上市发行条件
行业标准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注:截至目前,从行业分布来看,新一代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制造、新材料这些领域的企业相对多一点。
据专业人士判断,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新能源汽车高端产业链,电动汽车电池系统、电动电驱系统、充电模块等系统,热管理、轻量化、汽车电子等领域。
2、无人驾驶产业链,包括感知、决策、执行三个层面,例如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高精度地图、算法模型、电子制动、电子驱动等。
3、新能源产业链,可能包括光伏、风电、氢能源、特高压、储氢运氢、锂电、燃料电池等。
4、医药行业,风口之上。创新药、高端仿制药、细胞治疗、基因测序等等,涉及范围非常之广。
5、半导体产业链。IC 设计、半导体设备厂商。困难重重,亟需支持。
6、军工行业,非常宽泛。
7、高端制造业,新兴产业核心零部件 、OLED 设备等等。细分龙头,需要市场挖掘。
8、AI、机器人。
发行条件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注:3年是个硬指标,需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上市指标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审核程序
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受理(5个工作日内)/补正(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电子版本(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首轮审核问询(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问询回复或多轮问询——》出具审核报告——》上市委员会审核——》出具同意审核意见或终止审核——》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证监会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20个工作日内)
科创板的审核时限原则上为6个月,上交所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意见、实施现场检查等事项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在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 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四、上市委员会
上市委通过上市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上市委会议以合议方式进行审议和复审,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注:可想象为发审会)
上市委委员主要由本所以外的专家和本所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由本所聘任。上市委由三十至四十名委员组成。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委委员人数和人员构成进行调整。(注:可类比为发审委员)
本所按照下列程序聘任上市委委员:
(一)本所提请相关单位推荐上市委委员人选;
(二)本所将委员人选名单在本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本所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委员选任条件进行遴选,拟定拟聘任委员名单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四)本所作出聘任决定,接受聘任的委员按照本所规定签署履职相关承诺。
注:截至目前,上市委委员尚未公示。我们认为,上交所近期可能公示上市委委员,同时预先接受科创板上市申请。待上市委委员确定后上会审核,加快科创板推出的速度。
上市委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上市委委员担任本所相关职务的,其任职期限可以与职务任期保持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的,由本所予以续聘或者更换。本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年限和连续任职期限。
注:证监会发审委员每届任期为一年。
本所设立上市委秘书处,作为上市委的办事机构。上市委以召开审议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审议会议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组织委员发表意见和讨论,主持形成合议意见。每次审议会议由五名委员参加,法律、会计专家至少各一名。
注:会议召集人非常关键,上市委秘书处协调事项会比较有利,同时法律、会计专家可能由外部专业机构人员构成。每次会议仅有五名委员参加,比发审会参会委员少,每一名委员都至关重要。
本所于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公布审议会议的时间、拟参会委员名单、审议会议涉及的发行人名单等,同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拟参会委员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四个工作日前,将拟提问询问题提交上市委秘书处。
上市委秘书处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问询问题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五、申报文件目录
一、招股文件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
2-2 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2-3 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2-4 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1-1 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3-1-2 发行保荐书
3-1-3 上市保荐书
3-1-4 保荐工作报告
3-1-5 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
3-1-6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
3-2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2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
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3-2-3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3-2-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2-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3-1 法律意见书
3-3-2 律师工作报告
3-3-3 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3-3-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4-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4-3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4-4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
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5-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
5-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
5-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
5-1-4 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
5-1-5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
5-2 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
5-2-1 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
5-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3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5-4 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5-5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
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6-1 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
6-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6-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6-4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
七、其他文件
7-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7-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
7-1-2 发行人律师就 7-1-1 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
7-1-3 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
7-2 重要合同
7-2-1 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
7-2-2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
7-2-3 重组协议(如有)
7-2-4 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
7-2-5 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
7-2-6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
7-3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7-4 承诺事项
7-4-1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4-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7-4-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7-4-4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7-4-5 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7-4-6 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7-4-7 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7-5 说明事项
7-5-1 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
7-5-2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
7-5-3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
7-6 保荐协议
7-7 其他文件
五、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部分内容解读
1、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本情况核查披露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应披露出资人构成、出资比例及实际控制人;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
(四)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况;
(五)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主要股东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应披露出资人构成、出资比例。
......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
(三)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四)发行人股本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相应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 应在国有股东之后标注“ SS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属于战略投资者的,应予注明并说明具体的战略关系;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七)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应披露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并提示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
注:核查标准与创业板近似。
2、董事、监事、高管、员工情况核查披露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
(二)性别、年龄;
(三)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
(四)主要业务经历及实际负责的业务活动;对发行人设立、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创业或从业历程;
(五)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
(六)现任发行人的职务及任期。
......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组成、确定依据、所履行的程序及报告期内薪酬总额占各期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披露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以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注:相关规定较为特别,需重点关注。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员工专业结构,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3、业务与技术核查披露
......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包括获得重要奖项,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等。
发行人应披露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相应人员、经费投入、拟达到的目标;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披露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的构成、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安排等。
注:科创板重点核查披露事项,将影响估值,非常核心。
4、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核查披露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如存在,应对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并披露发行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等。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注:同业竞争标准可能较主板、创业板有所放松。
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交易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偶发性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结算情况、交易产生的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的简要汇总表。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的变化情况。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的,发行人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披露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以及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注:关联方核查可能依旧高压,尤其关联方非关联化应该仍是红线。
5、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核查
......
发行人应以管理层的视角,结合“业务与技术”中披露的业务、经营模式、技术水平、竞争力等要素披露报告期内取得经营成果的逻辑。发行人的管理层分析一般应包括发行人的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的重大资本性支出与资产业务重组等方面。发行人应明确披露对上述方面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充分揭示对发行人经营前景具有核心意义、或其目前已经存在的趋势变化对业绩变动具有较强预示作用的财务或非财务指标。
发行人对于经营成果的分析,应充分说明主要影响项目、事项或因素在数值与结构变动方面的原因、影响程度及风险趋势,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期营业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与变动原因;按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地区分布,结合客户结构及销售模式,分析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价格与结构变化对营业收入增减变化的具体影响;产销量或合同订单完成量等业务执行数据与财务确认数据的一致性;营业收入如存在季节性波动应说明原因;
(二)报告期营业成本的分部信息、主要成本项目构成及变动原因;结合主要原材料、能源等采购对象的数量与价格变动,分析营业成本增减变化的影响因素;
(三)报告期毛利的构成与变动情况;综合毛利率、分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的变动情况;以数据分析方式说明毛利率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变化趋势;存在同行业公司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应对比分析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
(四)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的主要构成及变动原因,期间费用水平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如存在显著差异,应结合业务特点和经营模式分析原因;对于研发费用,还应披露对应研发项目的整体预算、费用支出金额、实施进度等情况;
(五)对报告期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被投资主体或理财工具形成的投资收益或价值变动对公司经营成果及盈利能力稳定性的影响;区分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相关分析披露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报告期与未来期间的影响;
(六)按税种分项披露报告期公司应缴与实缴的税额,说明重大税收政策变化及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的影响;
(七)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该等情形的成因,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发行人对于资产质量的分析,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政策,充分说明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的主要资产项目的质量特征、变动原因及风险趋势,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合应收款项的主要构成、账龄结构、信用政策、主要债务人等因素,分析披露报告期应收款项的变动原因及期后回款进度,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坏账风险;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应分析披露具体原因;
(二)结合业务模式、存货管理政策、经营风险控制等因素,分析披露报告期末存货的分类构成及变动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异常的存货余额增长或结构变动情形,分析存货减值测试的合理性;
(三)报告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应分析其投资目的、期限、管控方式、可回收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及对发行人资金安排或流动性的影响;
(四)结合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因素,分析披露报告期末固定资产的分布特征与变动原因,重要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报告期如存在大额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应说明其内容、依据及影响,尚未完工交付项目预计未来转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与条件;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重大减值因素;
(五)报告期末主要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投资金额和价值变动、股权投资占比等情况,对发行人报告期及未来的影响;
(六)报告期末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主要类别与增减变动原因,重要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财务的影响;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与结果;如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应说明具体项目、依据、时间及金额;
(七)报告期末商誉的形成原因、增减变动与减值测试依据等情况。
发行人对于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分析,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近一期末银行借款、关联方借款、合同承诺债务、或有负债等主要债项的金额、期限、利率及利息费用等情况;如有逾期未偿还债项应说明原因及解决措施;如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情况应说明其依据、时间及金额。发行人应分析可预见的未来需偿还的负债金额及利息金额,结合现金流、融资能力与渠道等情况,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
(二)报告期股利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
(三)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基本情况、主要构成和变动原因。如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析主要影响因素;
(四)截至报告期末的重大资本性支出决议以及未来其他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和资金需求量,如涉及跨行业投资应说明其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关系,如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应说明解决措施及其影响;
(五)结合长短期债务配置期限、影响现金流量的重要事件或承诺事项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分析披露发行人的流动性已经或可能产生的重大变化或风险趋势,以及发行人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具体措施;
(六)结合公司的业务或产品定位、报告期经营策略以及未来经营计划,分析披露发行人在持续经营能力方面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风险因素,以及管理层自我评判的依据。
注: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财务真实性被质疑,必死。
友情提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非常关键,建议所有读者一字不落的学习。
七、其他事项
今日,就科创板会计监管事项,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首席会计师贾文勤在全国人大代表团驻地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创板的设立对会计监管来说,既是挑战,也是自我完善的机遇。
她表示,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更加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重点审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内在逻辑一致、是否有助于市场主体理解,以有助于市场主体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为此,科创板强调中介机构的归位尽责,更加强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这就要求监管机构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牢牢抓住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这个“牛鼻子”,实现借力监管,合力监管,切实有效地发挥信息质量“看门人”作用,帮助和引导发行主体充分披露有助于市场主体投资决策的高质量信息,从源头提升资本市场的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她指出,从信息披露内容来看,相较于其他板块,科创板企业研发支出比例较大,同时为吸引科技创新人员一般会广泛应用股份支付、期权等较为复杂的激励方法,为此,我们在会计监管方面将会更关注科创企业研发支出、股份支付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同时要求企业充分揭示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关注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及研发费用资本化、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合规性等。
此外,针对新规则,某知名市场人士表示,按照这个速度,预计科创板很快将运行启动,首批20-25家左右,今年全年发行80-90家左右。首批发行主要集中在三大类行业:高端制造、半导体、医药。按照每家融资额3.5亿测算,全年IPO融资额300亿左右。
拟挂牌科创板的企业,准备好申报材料的可择机申报。尚未启动项目的,尽快聘请券商、律所、会所等专业机构,早期申报科创板的项目,一定会有政策红利。
时不我待,机不再来。
(梧桐树下V)
第三部分:科创板需注意的估值方法:“硬科技”如何估值更宜?
科创板的新股定价思路
注册制下如何对首发IPO进行市场化定价?
借鉴海外经验在通过交易所的审查之后到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之前,
公司和主承销商还需要经历预路演(确定初始的发行价格区间)、路演(宣传价值争取最大认购量)、累计投标(实现价格与需求的最佳匹配)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