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3号)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
明知
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2号)
【裁判要点】
明知
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导案例13号
3.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3号)
【裁判要点】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明知
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4号)
【裁判要点】
明知
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5.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
(最高法公报案例2010.12)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6.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国义等诈骗案
(最高法公报案例2016.02)
【裁判摘要】
行为人在
明知
自己控制的为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7.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
(最高法公报案例2014.05)
【裁判摘要】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8.车主纵容他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人民司法2017.05.036)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事实上乃危险驾驶的加重结果,故车辆所有者亦要对交通肇事罪结果负责,进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案号】一审:(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3号
9.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
(人民司法2017.08.022)
【裁判要旨】因案情疑难复杂导致无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对经济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必须根据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案件相关证据综合评定,才能实现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此外,当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若能首先明确被害人,将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
【案号】一审:(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31号 二审:(2016)沪刑终67号
10.P2P网络平台上淫秽视频传播行为的刑事责任
(人民司法2017.11.032)
【裁判要旨】快播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缓存服务器在调度服务器支配下下载、存储并上传淫秽视频的行为,是快播公司意志的体现,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实行行为,而并非仅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不仅仅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淫秽视频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储在缓存服务器中,并在网络环境下非选择性地传播,体现出快播公司传播行为的非直观性特点。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快播公司明知其网络平台上存在淫秽电子信息而仍然放任传播,但不能证明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传播或放任传播,这一主观明知区别于现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明知要求,因此不能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而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
【案号】一审:(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 二审:(2016)京01刑终592号
11.非法集资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
(人民司法2017.11.042)
【裁判要旨】非法集资的表象通常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当根据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情形进行认证,作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案号】一审:(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20号 二审:(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90号
12.明知不特定他人制毒而买卖麻黄素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人民司法2017.11.018)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明知麻黄素可用于制毒,但只是明知不特定的他人用于制毒,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而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案号】一审:(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4号
13.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
(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晨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14.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特情引诱
(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对于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审查,可依据被告人前科经历、犯罪时表现、积极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观标准,结合诱惑的对象特征、诱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范围等客观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15.集资诈骗案的程序规范
(人民司法2016.02.039)
【裁判要旨】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案号】一审:(2014)碑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100号
16.为诈骗分子提取赃款构成诈骗共犯
(人民司法2016.11.029)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虽然与诈骗分子事先无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在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情况下,为诈骗分子提取赃款并获利,应以诈骗共犯论处。
【案号】一审:(2014)淮法刑初字第338号二审:(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30号
17.强推被害人落水溺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人民司法2016.14.027)
【裁判要旨】二被告人虽不希望亦非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是他们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溺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猥亵、开玩笑的目的,不顾被害人的大声呼叫、旁人的严正警告,仍然强行推被害人落水,并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蔑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号】一审:(2015)景刑一初字第6号二审:(2015)赣刑三终字第109号
18.醉驾中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
(人民司法2016.23.004)
【裁判要旨】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点是二罪名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醉驾造成重大伤亡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应重点考察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和是否在繁华人多路段高速行驶等关键因素,还要结合行为人驾驶技能、醉驾程度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案号】一审:(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3号
19.强行闯卡并逃逸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人民司法2016.23.007)
【裁判要旨】高危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要求产生具体的、明确的危险状态,而不是抽象的危险;意志因素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关键,在明知可能引发危险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避免危险状态发生的客观凭借,则可推断其对危险状态至少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
【案号】一审:(2015)虹刑初字第720号
20.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人民司法2016.29.030)
【裁判要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行为人将非法集资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少部分资金用于个人高档消费,在未超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挥霍,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4)温龙刑初字第164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616号
21.扒窃入罪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情节考量
(人民司法2016.35.016)
【裁判要旨】扒窃过程中,即使从客观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已被知晓,但行为人主观认为未被他人发觉,其手段仍具有秘密性。在同时具备扒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多个客观要件时,应将其中一个客观要件作为定罪要件,其他客观要件转化为量刑情节。对实施扒窃但未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应认定为扒窃既遂。
【案号】一审:(2014)温鹿刑初字2030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394号
22.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帮助犯的不同入罪标准
(人民司法2015.04.025)
【裁判要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帮助犯分为共犯帮助犯和片面帮助犯,二者的入罪标准并不一致,前者直接适用相关正犯的入罪标准,而后者的入罪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而内外勾结为其进入犯罪场所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的,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23.如何运用证据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人民司法2015.08.026)
【裁判要旨】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较之客观方面而言,具有抽象性和内隐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采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在适用推定的基础上,则主观方面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是否明知、故意、占有目的等主观事实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推定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提供证据反驳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仅需具有高度盖然性,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4)一中刑初字第925号二审:(2014)高刑终字第311号
24.对明知幼女的认定及对未成年人强奸幼女的量刑
(人民司法2015.10.022)
【裁判要旨】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上,应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除非辩方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行为人不明知,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幼女。对具有恋爱关系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行为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要与成年人性侵幼女相区别。
【案号】一审:(2014)静刑少初字第8号二审:(2014)一中刑少终字第26号
25.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入罪标准及数额认定
(人民司法2015.12.064)
【裁判要旨】如何认识持卡人的逾期还款行为?如何判断持卡人还款期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结合持卡人逾期还款行为及主观因素两个方面考虑持卡人是否构成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应是持卡人着手实行犯罪开始至银行经两次催收的时间区间内,持卡人尚欠信用卡的数额减去复利、手续费和滞纳金的数额。
【案号】一审:(2014)丰刑初字第1021号二审:(2014)二中刑终字第1028号
26.高空向公共场所抛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认定
(人民司法2015.20.019)
【裁判要旨】明知是公共道路、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而从高空抛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物品,因侵害对象的非特定性,即使该行为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也不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4)连刑初字第00017号
27.受贿案中及时退还请托人财物的理解与认定
(人民司法2015.22.020)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对于是否属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应综合考虑主客观情况加以认定。如果超过合理期限,退还或上交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反映出该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就不能认定为及时退还或上交,从而不能适用上述条款,应当依法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案号】一审:(2014)崇刑初字第363号
28.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间点
(人民司法2014.02.070)
【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将部分款项用于期货投资,在出现巨额亏损、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虚构事实高息借款,终致全部亏损,无法偿还被害人损失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2)德中刑二初字第42号12.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标准(王中伟赵克04.037)
29.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地之确定
(人民司法2014.08.039)
【裁判要旨】外国籍行为人明知在中国申领的信用卡被冻结,并且在不准备再次进入中国的主观前提下,在国外恶意以持卡签单的方式透支消费,且在再次进入中国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不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中国,其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样为中国,中国法院据此对该犯罪行为有管辖权。此外,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单位),其所在地即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发卡银行所在地法院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有管辖权。
【案号】一审:(2012)二中刑初字第10号二审:(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17号
30.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标准
(人民司法2014.04.037)
【裁判要旨】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被破坏的活动只要符合生产经营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是生产经营,受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如果生产经营行为只是一个违反民事法律的违法行为或者是不具有反社会性、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且其行为也没有影响到公益,则其应当受到保护。
【案号】一审:(2012)綦法刑初字第477号二审:(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86号
31.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罪与处罚
(人民司法2014.12.018)
【裁判要旨】对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行为的定性,应结合行为人的罪前行为、罪后情节以及行为产生的具体危险状态加以综合判断。一般而言,行为人不具有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发生持续危害后果等足以推定其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情节的,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3)熟刑初字第0313号
32.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人民司法2014.16.027)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骗取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应该按照实际案情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具体目的,并确定两种行为的属性及相互关系。若行为人具有骗取担保与骗取贷款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机构可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进行权利救济,最终受损系担保人的情形,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担保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3)浙杭刑初字第2号二审:(2013)浙刑二终字第44号
33.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人民司法2013.04.018)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明知不采取救助行为必然会导致被害人死亡而逃逸的,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案号】一审:(2012)虹刑初字第587号
3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与量刑
(人民司法2013.06.062)
【裁判要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应结合被告人的生产、销售、进货渠道以及销售价格等方面综合判定。被告人仅以不知道销售方向或者不了解进货商品的性质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应考虑被告人的生产、销售数量、获利情况、影响范围等情节予以认定。
【案号】一审:(2012)淮刑初字第0402号
35.运输毒品主观上明知的认定
(人民司法2013.06.065)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虚假身份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
【案号】一审:(2010)成刑初字第194号二审:(2011)川刑终字第170号
36.偷换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获取非法利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人民司法2013.10.060)
【裁判要旨】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通过偷换检验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润之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的犯罪,销售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欺诈手段,故两者极易混淆,但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上都存在着显著区别。
【案号】一审:(2011)岳刑初字第223号二审:(2012)潭中刑终字第39号
37.涉“地沟油”案件罪名、主观明知、有毒有害性、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人民司法2013.14.011)
【裁判要旨】一、根据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的销售对象的不同,分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明知
对方系食用油经销企业或者食品生产企业而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明确相反证据证实“地沟油”最终流入非食用市场的,就低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明知对方系将油脂销售给饲料生产或药品生产等非食品生产企业而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在行为人
明知
“地沟油”,但否认据此生产、销售食用油的情形下,应当通过油品气味的辨别、油品酸价标准要求、运输车辆的标注、特殊装置及不正常装油时间等方面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三、明知“地沟油”而非法生产、销售食用油,不受鉴定意见限制,可以不需要鉴定,直接认定有毒、有害性和伪劣性予以定罪处罚。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影响范围特别广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案号】一审:(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152号二审:(2013)浙刑二终字第49号
38.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
(人民司法2013.24.016)
【裁判要旨】 除了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外,犯罪嫌疑人具有“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情形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的认定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其实施的活动如被捕获时是否反抗、是否准备外逃、有无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犯罪等为基础,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行为表现进行整体判断。对那些仅有投案想法的纯心理活动,客观上无任何投案行为或意思表示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被告人没有准备投案自首的主观动机和意思表示,被公安机关捕获时拒不交代犯罪,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案号】一审:(2008)温刑初字第186号二审:(2008)浙刑二终字第174号复核审:(2009)刑四复36938678号
39.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后索取财物应以抢劫罪定性
(人民司法2013.24.063)
【裁判要旨】在行为人基于其他原因,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被害人为免受伤害主动提出给付行为人财物,行为人也予以接受的行为模式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时主观上虽然不以取财为目的,但其在实施取财行为时利用了之前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威慑,被害人主动给付财物也是基于之前遭受的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因此,应以抢劫罪定性。
【案号】一审:(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228号二审:(2012)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201号
40.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认定
(人民司法2012.02.011)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0)浙温刑初字第275号二审:(2011)浙刑二终字第80号
4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
(人民司法2012.04.008)
【裁判要旨】生产、梢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需要考察和本节其他罪名的相关辫析以及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但审判的难点通常在于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准确定性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