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故事,反派的动机可谓是刻画的难点。
难在哪里?
既要让这个人物可以被理解,他的所作所为又不能被过分同情。
不能过分同情,因为毕竟是反派。但反派又不能毫无道理地坏。只有这个人可以被理解,观众才有可能代入,他先要算是一个「人」,才能够得上「人物」。时至今日,用一个肌肉发达的野蛮人,破坏,毫无来由的破坏,再让主角干翻他,也不是不好看(就像《战狼
2
》),但它的主要看点就是动作戏了。
这是最近看《心理罪》的联想。
像所有犯罪片一样,这部电影必须塑造出可信的犯罪动机。它的野心在于,从一开始就高调地把「心理」和「罪」连到了一起,把人物心理侧写定为主角的核心能力。这样,凶手的内心就变成了焦点。每一个犯罪动机都必须纳入到叙事核心。
动机,是一个特别难以捉摸的概念。
从动机破案其实不是什么新鲜事。在侦探小说中,大部分的杀人案都会先从现实逻辑来解析:犯罪现场有没有被拿走什么东西?死者当时在做什么?更像是跟熟人还是陌生人在一起?然后调查一圈死者的社会关系:最亲近的人怎么说?最近经历过什么事,可能得罪过谁?是情杀还是仇杀?之类。不过,这都是现实层面上,跟杀人直接相关的逻辑。假如这些逻辑都没有被印证呢?
如果只是「看似」无差别地选择受害者,「看似」只是为了杀人而杀人呢?
那就是一个非常老套的说法了,犯罪的人,会被看成是无法用常理揣度的恶魔。
俗称的变态杀人魔。
之所以两次强调「看似」,是因为我们总不能接受这个世界上有纯粹的为了杀而杀。如果找不到现实的理由,往往就归结为人类内心的黑暗特质。这是一种不是理由的理由,等于说,有些人天生就是不正常。
仿佛是某种体质上的先天缺陷。
但这种缺陷,又带来一个新的伦理问题:
我们是把他们看成病人呢,还是恶魔?
事实上,异常行为应该被看作一种「病」,还是一种「罪」,是曾经在伦理学领域引起过广泛争论的议题。不必引用那些高深的学术概念,我们也常常在生活中看到对应的讨论。一个人工作磨蹭,试图把它解释为一种病:「我也不想这样,但我得了拖延症」,有人就会嗤之以鼻:「什么拖延症?明明是懒!」
如果我做了一件「坏事」(姑且这么说吧),假如它是我凭借个人意志可以选择的,我就是一个确定的坏人,一切责难和惩罚理应由我承担。但假如我没得选,只是因为某种(生理性的)异常让我不得不这么做,那我只是一个受害者。
我只是生病了,它不是我的错,对吗?
某种意义上,用疾病的方式来命名一种行为,约等于原谅了这种行为。就像罗永浩有一天给自己诊断为
ADHD
之后,就从中获得了莫大的解脱,哪怕症状本身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但这种解脱的前提是,这些事并不会对别人造成太大妨碍,或者说,它引发的痛苦是可以以某种方式消化的。
恋童癖恰好是一个反例。它可以被看成一种心理疾病,但并不会改变全社会对它的厌弃。因为任由这种特殊的癖好被满足,会给他人带来无法想象的灾难。事实上,在我们找到治疗这种疾病的方法之前,就只能限制那些——这么说或许有点奇怪——被疾病附身的受害者,让他们毕生处于不被满足的煎熬。
是的,一个被社会约束的恋童癖,也是一个被剥夺权利的受害者。——
他们从头到尾不曾做错什么,只是不幸得了一种「病」而已。
《心理罪》讨论的,就是这样一群人。
他们是罕见病患者,也是嗜血狂魔。
他们吸食人血,动机非常简单——为了活下去。
电影给他们的定性,是原罪。
原罪跟罪的概念不同。罪,暗含的意思是可以选择。你选择杀人,但也可以选择不杀。然而原罪的意思,就是没得选,它是注定发生的事。
(小恶魔乱入……)
什么是原罪?吃饭就是原罪,如果你的食物必须是别人的鲜血。
活下去是原罪,如果你踩着别人的尸体才能成活。
爱也是原罪,如果你对一个人的爱必须要其他无辜的人一同殉葬。
极端一点,所有变态杀人魔都可以看成一种原罪,只要有一个疾病的名称,叫
psychopath
(心理变态)。后来还有一个更专门的术语,叫反社会人格障碍。它是一种被诊断的疾病,病人的脑回路是异常的,看问题的角度很偏激,对情绪的感受力也有问题。但只要是一种病,就不能说是谁的错,对么?
(一个反社会人格障碍)
你什么都没做错,但是对正常人来说,你是坏人。双方天然没有共同存活的空间。这在犯罪题材的电影中,是比较取巧的设定,它为「正常人」和「犯罪者」之间设置了生理屏障。事实上,它保护了李易峰扮演的角色。这个角色的技能是把自己代入犯罪者的内心,抽丝剥茧,还原犯罪的心路历程和情感体验。在正常情况下,这是一种危险的技能。他必须冒着认同凶嫌本人的风险。
用凶手的眼睛看世界,用凶手的心去体验,用凶手的大脑去思考问题。
结果常常是,最好的侦探和凶手只有一线之隔。
但在《心理罪》中,李易峰的风险大大降低了。他永远可以站在「正常人」的一端,凭空把玩犯罪者的内心,只要把他们当作「病人」就可以。
(扮演一个高智低情的少年天才,李易峰贡献出了他最好的演技)
正常人和病人,仿佛有一道永远不会跨越的鸿沟。
这远比正义和邪恶之间的鸿沟要让人安心。
但这种操作,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更大的问题:
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罪恶?
我有一个朋友,是个
Sheldon
式的天才,同时也整天神经兮兮。他一直想让我给他们小区里的一个大叔做诊断。那个大叔每天光着膀子在小区里东游西荡,念一些神神叨叨的话,我的朋友总觉得大叔的眼神不对,怀疑对方有精神问题,保不齐哪天会搞个爆炸什么的。他希望有人能带大叔去医院看病。
在他看来,生病和罪恶是差不多的事情——都会影响到「正常人」的安全,就该送到医院里关起来(这总比监狱好听一点)。毕竟,最早的精神病院,就是用来把那些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隐患的不稳定因素,予以集中管制。
我告诉他几个不幸的消息:
第一,先不说我没有能力做诊断,就算我百分之一百二十地确定对方有病,也没有权力强制他治疗,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一个人因为眼神不太对就必须接受治疗。就像我们判断一个人有鼻炎,也不能扭送他去医院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