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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类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类型的选择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3 21:53

正文

文/ 孙名琦 融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定增类私募基金产品(简称“定增基金”)是选择股权类基金还是证券类基金进行备案,是实务界一直关注、讨论的话题。

2016年9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启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资管平台”),并于2017年4月5日全面上线。根据资管平台的产品备案释义——《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简称“资管平台释义”),中基协建议将主要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选择为股权类基金进行备案;建议将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选择为创业类基金备案。

但是,资管平台释义的出台,并没有实质性解决这一实务争议。

我们先看看目前的市场状况是怎样的。

从产品端角度, 我们选择了2016年9月6日(资管平台上线时间)至2017年4月1日期间在中基协备案的全部267支名称中含有“定增”字样的私募产品进行了分析(限于限于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情况的非公开性,目前还无法方便的查证这些产品是否实际参与了定增,但从产品投向描述来看,共有205支基金在投资范围中注明了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定增项目)。其中,184支基金备案为证券类,80支基金备案为股权类,2支基金备案为创投类,其余1支基金则备案为其他类。见下图:


从投资端角度, 我们随机抽取了2016年9月6日(资管平台上线时间)至2017年4月1日期间备案并直接参与认购上市公司(为简化分析样本,暂未选取新三板市场定增类私募基金产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15支定增基金(其中6支私募基金名称中含有“定增”字样)。这些定增基金在投资范围中均注明了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定增项目,共参与了11家上市公司、总计约人民币21亿元的股票认购。其中,9支基金备案为证券类,6支基金备案为股权类,没有其他类的定增基金。见下图:



从前面简略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即使在资管平台释义出台后,定增基金并没有全部按照股权类或创投类进行备案,仍然有大量的定增基金按照证券类备案。已备案定增基金主要投资领域的描述也是五花八门,并没有较为统一的规范.


出现这一现象,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 ,2017年4月5日资管平台全面上线前,还有多牌照或全牌照的管理人(同时具有证券、股权、创投和其他四类)。这类管理人发行定增基金,可以随意选择按照股权类或证券类进行备案。


第二 ,资管平台释义也谨慎的选择了“建议”这一表述,带来的结果是定增基金也可以选择“建议”之外的证券或其他类,完全基于管理人的需求、偏好。


第三 ,上市公司、三板公司定增的监管与私募基金备案的监管是“两条线”,无论定增基金备案为股权类还是证券类,实务中,只要符合法定的认购定增的条件,通常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


随着2017年4月5日资管平台全面上线后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出台,多牌照、全牌照的管理人时代走向终结——私募基金管理人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定增基金备案类型选择的问题,某种程度上,简化了许多。


结合以往实务经验,在定增基金备案类型选择的问题上, 我们的意见是: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类、股权类管理人都可以发定增基金,备案类型分别为证券类和股权类。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管理人都可以发产品,备案类型分别为证券类、股权类和创投类。


Pre-IPO、拟挂牌新三板的投资项目,只能是股权类和创投类管理人,备案类型为股权类、创投类。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定增基金,应当选择“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权益类基金“备案;同时,为了避免产品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在产品投向描述中,可以避免出现“仅认购xxx定增/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内容,转而使用类似于“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类型化表述,或增加较多类型的二级市场投资项目,其中囊括参与定增,如此并不存在虚假描述,也可以避免被认定为仅参与定增、应属股权类产品的风险。


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定增基金,应当以“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或者“创业投资基金”中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如在基金设立时能够确定其具体投向的,可以将所投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名称一并披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定增股票锁定期满后,管理人应当选择持有或择机减持——即使管理人具备人员配置或操盘能力,亦不应该短线交易定增股票品种或其他股票品种(例如,同一板块,或者上下游企业板块股票),否则可能存在被认定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特征、违反管理人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也存在违反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约定的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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