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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凡: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全球宏观对冲  · 公众号  ·  · 2021-01-01 00:15

正文

12 30 日晚八点,中欧领导人举行视频会晤,共同宣布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完成。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特别是在最后收官阶段,得到了广泛关注。但是,由于谈判的高度敏感性,媒体公布的谈判内容和进展很少,笔者仅仅从国内外媒体得到少量信息。另外,从中国社科院世经所韩冰、中国社科院欧洲所叶斌、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刘向东、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董一凡等学者的论文中可以看到近期中国学界对谈判的关注点。在今后文本公布后,相信国内学界将从各方面对此展开研究。

实际上,中国与欧盟绝大多数成员国(爱尔兰除外)以及刚刚脱欧的英国都签订有双边投资协定。但是,这些协定都是投资保护协定,或者说是欧式投资协定,缺乏投资准入条款。

2009 12 月,欧盟《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该条约对《欧洲联盟条约》(即“马约”,以下简写为 TEU )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原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即罗马条约,以下简写为 TFEU )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其中的一项重要修改就是将欧盟原来的共同商业政策( CCP )从原来的贸易等领域,扩展到了对外直接投资( FDI )领域( TFEU 206 207 条),这标志着欧盟共同外资政策开始形成。 2010 7 月,欧盟公布了两个文件,开始规划共同的外资政策,并做出了一些过渡性安排。根据新的条约,欧盟对其外资政策具有“专有权限”( exclusive competence ),也就是说各成员国不再具有立法权限(除非欧盟授权),也不能再单独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欧盟今后的双边投资协定将由欧盟统一对外签订。

布鲁塞尔获得外资政策专有权限之后,对投资协定的立场迅速向美式规则靠拢。 2012 4 月,美国与欧盟发布《关于国际投资共同原则的声明》,敦促各国政府维持开放透明非歧视的投资环境。美欧达成的七项共同原则包括: 1 )开放的非歧视的投资气候:在这一条中,声明强调的非歧视原则包括在投资建立阶段的非歧视,实际上认可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 2 )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该条特别强调了“竞争中性”,要求保持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竞争的公平性。 3 )对投资者和投资的高水平保护:该条还强调在征收和国有化出现的情况下,投资者应该得到“即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也就是说声明完全认同 1938 年美国国务卿赫尔提出的全部赔偿原则。 4 )公平并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投资者 - 国家间仲裁机制。 5 )充分的透明度和公共参与规则。 6 )负责任的商业行为。 7 )狭窄界定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确保审查仅仅基于国家安全考虑。

声明发表之后,欧盟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中开始纳入这些原则,实际上使得国际投资法中长期存在的美式协定与欧式协定的差别已经缩小。 2014 年达成的《加拿大 - 欧盟全面经济与贸易协定》( CETA )、以及之后的《欧盟 - 日本经济伙伴协定》都体现了这些原则。 2014 年达成的《欧盟 - 新加坡贸易与投资协定协定》以及最近达成的《欧盟 - 越南贸易与投资协定》都是将自贸协定与投资保护协定分列,其中的投资保护协定部分体现了上述原则,但内容仍然偏于传统的欧式投资保护协定。中国与欧盟谈成的协议其开放水平将高于欧新以及欧越协议。

2012 年美国修订了其投资协定模板,并且随后恢复了 2008 年启动的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也就在这一年,中欧双方同意开始研究投资协定谈判问题,并且在当年夏天成立中欧投资问题小组,最终推动中欧双方在 2013 11 月启动了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在 2013 年的 7 月,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取得突破,中方同意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与美国进行投资自由化谈判。中方还很快在 2013 9 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始试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中欧双方宣布开始投资协定谈判不久,就表示准备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谈判方式进行投资准入谈判。

2013 年之后,中美投资协定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同时进行,美欧之间也进行了雄心勃勃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 TTIP )谈判。然而,到 2016 年特朗普当选之际,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与美欧 TTIP 均没有谈成,两个谈判都戛然而止。中欧投资谈判在全球贸易摩擦不断的情况下继续往前推进。

尽管某港媒声称在 12 16 日看到了文本草案,我们对谈判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了解有限。但从媒体公开的信息看。谈判的重点聚焦于公平竞争问题和市场准入问题。近年来双方也特别关注了可持续发展问题。最近,有关媒体传出欧方在劳工问题上提出了更多要求。

公平竞争问题可能涉及补贴、产业政策以及国有企业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个中欧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向认为,在公平竞争问题上,欧盟是一个非常值得认真对待的谈判对手。欧盟成员国自身情况差别很大。欧盟的宪章性条约《欧盟运行条约》第 345 条(继承了最初的 1957 年《罗马条约》第 222 条、《欧共体条约》第 295 条)规定:“协议不影响各成员国关于财产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因此,欧盟的竞争法等一系列法规传统上不对企业是国有还是私有区别对待。对这一做法,我们称之为“所有制中性”传统。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尊重各国所有制安排的务实做法,这一传统在世贸组织中也得到了承认。因此,一方面欧盟强调公平竞争,或者说“竞争中性”,但另一方面比较认同“所有制中性”。在公平竞争问题上制定共同规则体现同一性,在所有制问题上保持包容性。这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世界市场上共处的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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