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不久举办的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中华商标协会发布了2017商标代理机构典型案例。据中华商标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例评选活动已举办了三届,对于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发挥标杆案例指导示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得到业界的热烈响应与支持。今年协会共收到由商标代理机构报送的案例93件,经过逐一评审,最终产生21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类型多样,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新東陽高尔夫球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第6870088号新東陽高尔夫球场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高尔夫球场设施;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上。2013年9月5日,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异议人)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申请。2015年7月23日,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2015年8月19日,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最高法(2013)知行字第99号行政裁定认定“由于麦石来曾为原异议人的副董事长,现在仍为其董事、股东,并且曾担任由原异议人投资的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此能够认定麦石来与原异议人形成代表关系,存在关联关系。同时,本案申请人系麦石来所设立,其行为与麦石来具有主观的合谋,申请人的行为应视为麦石来的行为。麦石来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故申请人可以视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称的代表人”。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提供高尔夫球场设施;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与原异议人新东阳商标在中国台湾地区使用的餐厅业、旅馆、饭店业等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其在未经原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大陆地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未经授权,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之情形。商评委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酷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酷狗公司针对汕头市利丰电器有限公司KuGou酷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酷狗公司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酷狗的复制与模仿,也是对酷狗公司在先商号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侵犯,裁定撤销争议商标全部核定服务。利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但已无必要认定酷狗商标是否驰名,判决维持争议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酷狗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判决认定,在适用第三十一条无法覆盖争议商标指定的全部服务时,仍需对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最终判决撤销争议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此案包含多个焦点问题,例如高速成长但初期投入大的互联网企业如何证明其商标应获得扩大保护,市场变化对判断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的影响等,本案就上述问题作出了探索。
◎奔跑吧兄弟商标异议案
知名影视节目《奔跑吧兄弟》权利人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对瑞安市科诺贸易有限公司在第18类“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的第16040290号奔跑吧兄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奔跑吧兄弟》是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作品名称,应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节目名称完全相同,易使公众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的典型意义是将知名影视节目名称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范畴,从而获得与著作权同等的保护。具有商业价值和广泛影响力的知名作品及影视节目名称如何获得《商标法》保护,一直存在争议。2016年12月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增加了有关“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的内容,为保护知名作品及知名影视节目名称提供了依据。
◎松下SONGXIA及图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松下电器是世界知名企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获得驰名保护的商标的复制、模仿与翻译。被申请人广东三蓝药业在药品、婴儿食品等多个类别上恶意抢注60多件松下系列商标,并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商评委经审理认定,争议商标不当地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会减弱商标显著性,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认定在先引证商标应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且被申请人恶意明显,从而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抢注了60多件松下系列商标,申请人针对其名下几十件商标先后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积极维权。本案对大规模恶意抢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ALFRED ANGELO商标无效宣告案
美国阿尔弗雷德·安杰洛新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大日子(控股)有限公司注册的ALFRED ANGELO商标是恶意抄袭其在“新娘婚礼服”商品上注册的第G975597号ALFRED ANGELO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第25类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婚纱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本案在商品不构成类似,在先商标权尚未建立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通过被申请人注册和经营资料等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恶意注册,是一起认定批量抢注他人商标构成恶意,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予以规制的典型案例。
◎懂明珠商标无效宣告案
第15170098号懂明珠商标由自然人王某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经董明珠授权许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对懂明珠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是:珠海格力是知名家电企业,董明珠现任珠海格力公司董事长、总裁,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懂明珠商标与董明珠姓名构成近似,易造成混淆误认,侵犯了董明珠的姓名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懂明珠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商评委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该案并未适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而是通过主张在先姓名权获得保护,对于在实务中知名人物姓名被抢注时,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KORADIOR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珂莱蒂尔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KORADIO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公告后被异议。2012年3月6日,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迪奥公司申请复审。2013年10月,商评委复审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Dior不属于近似商标。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珂莱蒂尔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此案说明,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字母dior(大小写不同),虽然被异议商标含有“kora”字样,但引证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不能证明其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区分。
◎天顺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青海省互助县威达青稞酒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一审法院认为,互助公司对争议商标提过异议,无效和异议的事实及理由相同,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认为,无效的事实和理由与异议的不同,且争议商标未经商评委审理,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商评委依职权将第十三条的申请理由转换适用第二十八条,有违程序正义。
本案中,互助公司在无效宣告中提出了新的理由,并提供了争议商标具有知名度的关键证据,属于新的事实,因此不属于“一事不再理”。二审法院并未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支持商评委转换适用条款的做法,表明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转换适用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尚未被充分采纳,其具体适用问题仍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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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上海西卡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申请第7522658号
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门装置;非金属登记牌”等商品上。该商标初审公告后,被通用电气公司提出异议,经异议、异议复审、一审诉讼审理,均核准注册,通用电气上诉至北京市高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灯泡商品均属日常家居商品或零部件,与灯泡等商品具有一定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具有关联,从而误导公众,损害通用电气的利益。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对于准确理解驰名商标保护标准以及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