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思磐
12月23日下午,一篇自称 “还原济南女大学生坠楼真相”的“调查报道”发布,作者是微博用户“@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真名为张洋的“中国医疗自媒体联盟”成员。这篇报道让事件在“新闻翻转”之后,陷入无解的罗生门。
▍“实锤”与“反转”
张洋的文章跟其他主流媒体记者不同的是,他畅通无阻地接触到了其他记者难以接触的校方信息源,尤其是学生;他也仅仅采用了校方信息源而没有呈现任何家属的立场。辅导员还提供了他与死者母亲在事发第一时间的对话录音,以此证明死者母亲最初并没有“同学欺凌”的说法,暗示死者家属撒谎。
最重要的是,文章提出了一个“强势母亲”故事框架。他暗示死者“情绪不太好”源于事发前几天与母亲通话,并且死前“情绪激动”也是源于与母亲通电话。他还不参照上下文地引用了“法医”读出的死者日记中的一句话:“我恨我的妈妈。”(之后警方辟谣说从未向任何人透露日记内容)。
▲ 资料图:相关微博截图
为了将故事导向母亲,张洋的报道言之凿凿,室友反映,15日死者与母亲通话后心情不好。事实上,山东移动的详情单显示,12-15日,死者与父母之间没有任何通话;15日父亲给其转账,拨打其电话为停机;16日其支付宝有手机付费记录,晚间8点一刻才与母亲有短暂通话。而在16日下午,在与一位QQ好友的聊天记录中,李某娜表示 “心情低落到极点,非常失望,觉得自己真傻”、“被朋友深深地伤害”,其低落情绪似并非来自家长。关于母亲,李某娜QQ空间在2016年母亲节发了一条“说说”,内容是“感觉真愧疚,母亲节一天都没和妈妈说节日快乐,等到晚上还是妈妈故意找了个话题打了个电话过来。以后一定要好好待我妈,还有我爸。”从2016年2月开始的通话记录中,李某娜与母亲有65次通话,其中55次为主动拨打。
此外,张洋文中死者父亲是“继父”、交涉期间有驾驶“军牌”汽车的江湖人士参与等细节,被网友确证是造谣。由此可知,并未到现场采访的张洋,其信息源的信度存疑。
我留意到“@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帐号 ,是因为他通过“采访”介入了中山大学患脑瘤女教师家属跟中山三院的医疗纠纷。在其中,他传播了之后证实是谣言的“渣男为了二胎要男孩耽误妻子病情”的“渣男框架”,在患者的女同事站出来辟谣之后,他从未转发更正信息,更没有对自己传播的谣言道歉。
这一次,并未到现场的张洋再一次充当了“调查记者”,援引了一个“强势母亲”的框架。这两件事,加上他让我惊觉,网络言论中性别矛盾的两极——不管是自发女权网友中对“渣男”的反感,还是厌女阵营对“强势女性”的排斥,都已经成为一些人操控舆论的杠杆。
在这个事件中,张洋的角色是含混的。他在自称“中立”地发布 “报道”之后,又发了数条微博情绪激烈地批评死者家属。自己的文章错漏百出,他还不断批评在场的其他记者没有核实新闻源。
“真相”一文达到了1110万以上的阅读量;与此相对照的是,澎湃新闻记者三篇现场采访稿件,在微博上加起来也只有四百万阅读量。
▍家属感觉被困住
2016年12月18日凌晨1点22分,齐鲁师范学院高新校区女大学生李某娜最后一次拨打母亲的电话之后,从该校3号宿舍楼四楼坠下死亡。家属称因为其在电话中反映与同学关系不佳、厌学等情绪,以及现场遗体身上大量伤痕,怀疑她的死源于跟同学发生冲突。在警方否认他杀之后,家属21日注册微博发布了死者裸体坠楼的一组照片,被济南当地新闻自媒体发布,对事实的陈述直指同学三对一的“暴力打架”,并且不接受警方结论,暗示警方与学校包庇“加害人”,因此引发了第一轮传播和网友的激愤。
最初,我的态度是观望的。“裸”常常成为草根新闻制造者希望促成传播的手段,刺激人们的往往未必是对事件理性认知,而是为女性裸体激起的道德失序感。当法医秦明发布微博说,大多数伤痕符合高坠死亡特征时,我转发时附上了他的观点。
最早报道这件事的有济南本地媒体,山东公共频道的节目“民生直通车”也较早采访到两位诉说当晚宿舍有争吵声的女生。但很快,济南本地媒体停止跟进,只有不多的几家外地媒体——澎湃新闻,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界面新闻和央视。采访是困难的,记者不能进入校园;然而另一边,家属们不信任警方,跟校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沟通陷入僵局,一家电视媒体因此暂时放弃了报道。
家属的不信任情绪,主要来自几个原因。
首先,李某娜手机找人解锁之后,发现死者临终前一些通话记录被删除。警方的调查并未将手机纳入,称无法解开手机密码,这也让他们认为调查不够仔细。
其次,家属无法理解校方为何要越俎代庖,在自己见到遗体之前,未得到家属授权而进行遗体整理化妆,导致他们无法看到死者遗体原始的状态。
第三,家属认为校方让学生噤声,封锁关于事件的真实消息,掩盖真相。接受张洋采访的该校学生称,她们是因为见到死者父母不理性地闹事,因此不愿意与之见面。但是,同样是张洋的“报道”称,从18日到20日,家属从未跟校方和警方提出过任何被室友欺凌的信息,而21日家属才开始到学校大闹——既然如此,相关的同学对李某娜之死的反应,让家属觉得不能理解。通话录音显示,早在家属还没到学校大闹的19日下午,死者表姐按照其手机通讯录逐一联系其手机联系人了解情况。一位16日与死者有通讯记录和支付宝往来的同学,先是假装不知道坠楼事件,随后又托辞上课,拒绝继续通话。而曾经在17日通过各种通讯手段询问过死者行踪(因为死者未参加考试,考试后也不在宿舍)的两位同学,在19日不接听死者家属所有电话,也从未回复信息。而当天接电话的同班同学,表现出谨慎对答的态度,没有人对家属表达关切。
第四,几乎家属在事件中得到的所有进展,都需要他们“闹”才有结果。据家属介绍,从他们18日早上到达济南之后,校方一直拖延不让他们看到遗体,直到家属情绪激动发生推搡,校方19日下午才答应去太平间,但学校的老师却开车离开,消失了两个小时,电话无法联系。12月20日上午,由于“见办案民警”的要求没有回应,死者母亲在警方单位大哭之后,负责办案的警察宣布,有事下午三点会召集所有办案人员一起作案情说明。
在一份由家属提供的录音资料中,案情说明会有警方人员简单介绍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的结论,勘查人员解释了室内物品放置的情况,排除现场打斗可能;调查人员描述了他们所了解的事发前死情绪与行踪,法医则按部位逐一介绍判断高坠死亡结论,并且认为死者身上没有抓擦、打击和限制性损伤,以及捂压口鼻之类的窒息伤。
之后,家属与警方起了争执,死者母亲王女士情绪较为激动,问秦姓警官为何不能继续调查室友,既然之前秦在读“口供”给家属听的时候,表示室友言语冲突有“逼死”死者的嫌疑,为何不继续调查。此时现场陷入争执混乱,警方人士大声表示,死者对室友说,“我还能怎么办,难不成我还能去死啊”才是证词中的正确内容。
关于这个事件细节,12月20日下午,疑似在警方说明会结束之后的视频中,会议室一位着便衣警方人员对家属表示:“语言(排斥)的问题……公安机关谁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不在公安机关范围内啊……你们俩家属都在这儿,我跟你说直白一点,她自身肯定也有原因,别人骂我,正常宿舍有什么不好,排挤她,她可以跟老师说,老师我要换个宿舍。正常(途径)有很多种……”警方排除他杀之后,学校因此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提出人道援助三万元的金额,被家属拒绝。
▍污点放大镜下的当事人
“那个上面长条框框里头就是网址吗?”这是死者表姐小王问我的话。她在想通过视频网站分享给我现场视频的时候,每一步都需要人教。
在这个案子里,问死者家属找证据很难。譬如,他们第一次见到负责案件的警察,警察宣读证人证词的时候,他们并未录音,也没有要求留下任何记录。事情过去半个月,他们在别人提醒下才恍然想起可以要求看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死者父母不会熟练的使用手机的各种存证技术,母亲的手机根本就不是智能机。
小王很年轻,在朋友提醒下决定用微博来传播事件。但是,她却不知道如何利用这发声渠道,甚至没能系统性地表达家属的立场,只能用晒结婚证之类的图片,来反击张洋传播的“继父”谣言。她用手机录了无数段视频,却不知道视频到底可以证明什么。她上网看一些网友的发言,觉得不少说得很在理,就直接截屏发给记者。她说得最多的就是“我不懂”。
▲ 作者供图:李慧娜QQ空间去烟台看望好友的旅行照
死者父亲,挂电话之前叮嘱笔者尽量有问题问小王,因为“我们说不好。”他们确实说不好。死者父母对现场的记者,似乎也未能准确描述他们所知、所认为的情况,一是因为他们有浓重的口音,电视台记者提供给笔者的原始录影中,不断有记者听不懂而追问的情况;二是因为他们无法区分自己的主观看法和客观证据,也完全不懂得相关法律程序。一位现场的记者告诉笔者,死者父亲甚至求记者帮忙“跟校方说说”,但是,作为新闻机构一员的记者,需要遵守新闻客观性原则,不被允许与任何一方有利益勾连或作为行动者去过度干预事件;记者尽管同情,仍表示无法承担这一角色。李某娜父母焦虑地坚持从女儿最后的电话中了解的信息推断的死亡原因——被欺凌导致的自杀甚至他杀,但是他们无法找到证据。所以,他们拒绝谈补偿款,不断重复“还女儿一个公道”的诉求,但不知道该如何做。
每次与校方和警方接触,情绪失控、有推搡行为的多是死者母亲(也许这就是她被视为“强势”的原因),但并未发生严重暴力行为。而校方人员大多数情况较为冷静,是控制场面的人。在学校办公室,一段视频上有位校方人员对家属说:“只要是有人发微博的,肯定到最后追究刑事责任,不光你们自己,你们的子女考大学,做公务员,当兵,都有影响,你们的孙辈都有影响……”
警方和校方要求家属自己举证自己的主张,但是,死者的个人物品,包括四本日记、电脑和其他物品都在警方手上,家属至今没有到过现场。22日警方即已经对外公布调查结论,秦姓警察也对笔者表示调查结论已经确认;但另一方面,警方以随时需要重勘现场为理由,不允许家属去看现场,并取回遗物。
当有人给家属介绍律师,他们觉得自己确实需要法律服务;但当他知道这要付出不菲的代理费时,又踟蹰良久。这是一对打工养大两个孩子的夫妇,也许律师费会是他们此生最不了解的奢侈花费之一。张洋的“舆论监督”,对准的就是这样的中国普通人:文化程度不够,法律知识缺乏,不懂传播技术,无法处理涉及自身权利的事态,只从素朴的正义观念觉得自己有冤情。很多从小事闹到大事的事件,都发生在这样的人,这样的事上面。
▍反转剧码:“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关于坠楼案,在现场的几家媒体的报道都大同小异:没有网民兴冲冲要看的原始资料的“实锤”,没有剧情的大反转。而因为张洋暗示了家属可能是“加害者”,被认为是重大发现。这也是很多所谓“新闻反转”中常设的剧码:“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在这个社交媒体的剧情反转时代,我们发现,被“反转”的往往是当事的个人,而因此获得支持的,通常是大机构:行政司法机关,公司、医院和学校。然而,新闻不是国产电视连续剧和天涯的狗血故事,在好人和坏人之间,在正义与秩序的化身与“黑化”之间,更多真实存在于层次丰富的灰色地带;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也相当幽微复杂。
我曾经跟一位女权律师讨论过一起案子的受害者,认为这不是一个影响性诉讼中理想的当事人。而这位有着二十年公益诉讼经验的律师跟我说:“没有理想的受害者。”
跑法制新闻多的记者,都知道道德上完美的受害人都是不存在的。大多数受害者是底层,经过粗糙生活的磨砺,没有优雅的姿势面对生活的崩塌。记者们采访这一类新闻,不会苛求家属的道德完美,考虑的只是他们的主张是否有依据。
譬如,曾经有一起发生在新闻界称之为“新闻富矿”的某地官场的案件,一个上访举报上级的基层官员,在看守所“自杀”。我遇到了最让我寒心的受害人家属,在长时间失约、神秘碰头之后,不给我出示任何证据;他们在北京惶恐求助,希望有律师和法医帮忙,最后却放了我推荐的律师的鸽子;为了他们的安全,我冒雨奔波到另一个城市跟他们见面,他们却不同意我录音。我觉得新闻只是被这群自私的人用来当作筹码保住自己的职位,决定放弃。也许是他们在某种谈判失败之后,希望再次跟我见面时,我再也无法相信他们。不过,另一家报纸的同行接触了他们,发稿揭露了“被自杀”案件。不管这群家属如何荒腔走板,一个人在看守所疑似被自杀,总是值得投入媒体资源,值得公众关注的。
我们曾经帮助过一位年幼女儿被性侵的妈妈,这位在她的家政专业上简直可以成为“精英”的打工妈妈,完全不懂得“告状”之后会遇到什么。当警察未能抓捕到嫌疑人,她马上就觉得警方受贿了;去派出所询问对方态度不好,她也一句话都听不懂,觉得唯一的办法就是去求一个她认为是“警方大官”的客户,跪下来许诺只要凶手判死刑她就为之免费服务一生。因为我们联络到省妇联帮忙,基层妇联主席亲自过问,警方态度和办案效率果然大为改进——这种阶级和文化资本的优势,置身其中的人可能无知无觉,而归功于自己的“素质”。帮助这个妈妈的过程,沟通常常很头痛,因为她很容易因为一点点进展不利就要死要活,因为强奸证据不足,法院最后按强制猥亵重判,她又希望我们能帮助“判死刑”。
我也遇到过因为被非法解雇并被外方高管打耳光羞辱的技术工人杀死了人事主管而跳楼的案子。工人的家人向工厂要赔偿,在工厂大门搭灵堂闹;过了几天,被害的人事主管的家人要问这家外企要赔偿,还是得靠搭灵堂闹。细究这些人的“素质”是没有意义的,需要问的问题是:他们为何无知而无力?为何“正常途径”走起来那么难?
在很多向媒体倾诉冤情的死者家属那里,媒体的关注不仅有助于提升案件的透明度,让司法回归正义,往往也帮助他们提高了侵权赔偿的价码,满足了他们的现实利益,让他们得以从不幸中重建生活。孙志刚案、佘祥林案都是如此。
让人命更贵,意义不在于家属的私利,媒体在意的是,在舆论监督之下,行政部门和公检法机关能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更加依照法律,审慎使用他们的裁量权;而社会生活中,对人的安全和尊严负有更大责任的机构,能避免店大欺客,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善尽责任。即便在十年前调查报道的黄金时代,这样从事“异地监督”的媒体资源也是非常稀缺的;而正是这些报道,让人们处在一个权势者有所忌惮,不敢肆意妄为的环境。
现实是,任何个人与机构对抗都是不容易的。因此,调查报道不是对平民百姓进行道德训诫的工具,而是监督权力运行、为无声者发声。而那种永远为公权力机关辩护,而极力对民事纠纷和司法案例中的普通人进行丑化,不是“舆论监督”,也无关“新闻理想”。
▍她不应该“被抑郁症”
如果家属者负担不起尸体解剖和请律师的费用,以警方目前的调查情况为准的话,确实只能排除他杀嫌疑。不过,这是否意味着校方确实毫无责任?
张洋对网友宣布,“凶手”是“抑郁”,因此“抱有必死的决心”,在零度的冬夜一丝不挂的坠楼因而无需解释。然而,心理学博士生、科普作家柯晗表示,抑郁症要通过问诊和量表判断,而且抑郁症不等于自杀倾向。并且,“抑郁”并不是法律上的责任主体。
由于负责笔录的秦姓警察拒绝对外发言,而死者所有室友和同班同学的手机都是不接电话、停机或关机状态,外部很难推知警方所言证词“我还能怎么办,难不成我还能去死啊”背后的语境是什么。对一些同学的社交帐号拉黑之前,李某娜曾留言表达不希望被轻视的观点。在坠楼前一天(16日)下午,她跟QQ好友提及自己 “被朋友深深地伤害”,17日上午放弃考试,晚间10点致电父母表示不想继续在学校念书。校方学生处长吕某的说法是死者“跟同学具体的很密切的交往不是很多,所以同学之间不会对她有诽谤或者言语冲突”,而接受张洋访谈的某位室友的说法则是“有这种言语上的摩擦非常正常”。那么,她的坠楼多大程度上与没有被及时干预的人际冲突有关呢?
▲ 作者供图:李慧娜大一时发表的“说说”
高考失利,李某娜进入了齐鲁师范学校高新校区,这其实是齐鲁师范学院与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的合作办学项目,而该校另一部分办学项目则是与山东职业学院合作。
▲ 作者供图:李慧娜高中毕业感悟
从李某娜的QQ空间看,学习好,对未来有规划,人缘好,都是事实。她的社交媒体更新不算勤快,经常晒正在读的书籍的照片,以及一些作业和写作片段。她算是一位文艺少女,大体上,她的分享内容几乎都是正向情绪,譬如鼓励朋友,分享人生感悟,她的QQ空间的最新更新痕迹在12月10日,回答某位朋友的留言说,“每一种经历都是财富。”
▲ 作者供图:李慧娜微信发的阅读片段最好的自己
学习刻苦,“天天上自习教室”的李某娜,却不像高中时代那样容易找到朋友。高三班主任给她的评语是:“关心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对生活,对未来有自己的计划,有积极的人生观,常常是一副跃跃欲试的样子,青春而有活力……有对美好未来的向往……”但在她的大学,人们对她的评价是“内向”、“不起眼”和“固执”。
▲ 作者供图:烟台的朋友是她的高中同学,
在高中老师同学心目中开朗的她,在大学却被评价内向
即便本案不涉及刑事,由于案情极不寻常(凌晨突发坠楼和裸体坠楼),也应该从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的角度,调查是否有校园内部的关系冲突,导致死者情绪不稳定而激愤自杀的情形。校园欺凌总体而言是一种给人负面影响的控制行为,并不仅仅是暴力,还有语言欺凌和社交孤立。在二十年前被投毒的清华女生朱令,某种意义上就是被一些同学社交孤立的对象。而死者李某娜在过世之前与父母通话中表现出来的厌学、想回家,也是遭受校园欺凌的典型心态。
对于学生生活其间的环境和关系,学校负有管理的职责;学校有辅导员和学生工作处的设置,就是要对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死者的一位好友对笔者提及,李慧娜曾经试图换宿舍而未果,如果她确实曾经对校方提出换宿舍的要求,而校方对宿舍内部可能出现的紧张关系引起的风险没有控制,对其坠楼行为是不可能免责的。
▍与其舆论灭火,不如面对现实
校方本来有责任,也最有条件调查说明到底发生了什么。从事发后的情况来看,校方所做的努力,主要是抹除自己的责任。作为局外人,我们无法知道那天晚上发生了什么。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学校当然有动机将事件性质往淡化冲突的方向推进;即便不是为了相关的其他学生,也是从校方利益出发最好的选择。
从齐鲁师范学院处理事件所依据的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年 9 月 1 日实施,2012 修订)来看,该文件第九条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而学校无法律责任的情形,则是“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而因为学校内部管理问题造成伤害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假如学生死亡(不管自杀他杀)之前,不管是与同学发生一般性的矛盾刺激情绪,还是确实遭遇了同学的霸凌,而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并进行相应预防和干涉,那么学校需要负更大的法律责任;而假如自杀是因为其自身“异常心理”——也就是目前校方坚持、张洋渲染的观点,那么学校没有法律责任。
如果不需要从个案结果来检视学校的责任,国务院强调的防治校园欺凌的工作,如何落实到位呢?因此,这一事件需要更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而非始终主动权操之于校方之手。因为校方的利益相关,即便他们说的完全是实话,也无法得到家属的认同。
当校方对澎湃、界面、东方卫视和上海电视台等媒体的记者退避三舍,而对一个新浪微博ID背后的自媒体将手边几乎所有可以反击当事家长的资料和盘托出,原因只有一个:校方认为张洋的采访百分之百不仅不添乱,还可以帮助他们缓解舆论压力。我相信,在事发之前,校方跟其他媒体的记者,与张洋,可能都是陌生人。那么问题来了:他们依据什么,可以自信地判断,张洋绝对不会给他们添麻烦,并且还会有好处呢?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张洋的微博ID,对于“理想”的意义,和“记者”的角色,都是一种误导。因为记者必须保持独立,尤其对于新闻中的“财雄势大”的一方。
哈钦斯委员会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所言,“仅仅真实地报道事实是不够的,目前更为必要的是报道事实中的真实。”如果不提供事件发生的脉络,忽略事件各方权力和责任的差序,或者有意借助人们的偏见来不露痕迹地误导人们,事实可能只是某些人进行利益交换的工具。在自媒体生态圈中,这样的交换比以往来得更加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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