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未来在执行的时候,从2019年1月1号开始会不会有过渡期?以及是否会出现部分地方由于整体养老金相对比较充分,在执行上面会选择稍微松一点的执行?
A:我认为没有过渡期或者类似于缓冲期,因为这本就是很明确的法律规定。社保不是一个新规定,以前的法律包括2010年的社保法,包括2010年之前的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社保按照工资总额来交,过去十几年,70%以上的公司社保不合规还是在于执法不严。现在把执法部门从社保局转到了税务局,本身没有改变原来的问题,只是改变了管理部门,我认为没有任何的过渡期的可能性。现在这个文件很清楚,2018年12月10号之前各地的社保部门就得把社保这个事移交到税务部门,明年1月1号开始由税务局来接手这个事,这个是不可能有过渡期的概念。
第二,我认为未来地方上的执法力度会不会存在一些执法的灵活性是有可能的。最主要原因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包括现在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10月1号开始部分执行,明年全面执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把劳动者的四项所得合并,综合报税。四项所得里面的前两项,第一是工资,第二是劳务报酬,社保法的规定工资要交社保,劳务报酬属于劳务关系不用交社保。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定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在实操里面还是比较复杂的。这个部分是地方执法部门,包括未来税务部门执法的时候,可能会留下空间,收入是工资还是劳务费存在着地方操作空间的可能性。
但是国家做这个政策背后的目的是什么呢?是我们的社保基金缺口太大了,我们之前社保的历史旧账欠的太大了,严格执法的话一年应该增加2万亿,税务部门也会有所动作。总体来讲地方会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一方面是来自于劳务跟劳动的概念界定,另外也有些企业有相对灵活的做法,比如抓大放小,将B2C变成B2B,公司变成经营所得分红等。总体上来讲国家也要解决社保基金缺口的事,至少有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可以改进完全不交的情况。基本上的结论就是过渡期没有,将来实操会有一定灵活性,肯定不是今天社保局的做法了。
Q2:刚才您有提到外包企业未来可能会通过一些灵活用工、外包的形式解决这个问题,在现在的实操过程中这些外包企业他们现在是不是也有交社保?如果未来采用灵活用工的形式对社保会不会有节省的作用?还是说灵活用工可能对于企业而言是节省了总体的用工成本,后台的支持部门减少等等。
A:外包包括灵活用工,能解决问题但是也比较复杂。现在市场上的外包公司或者做灵活用工业务的公司非常多,有很专业的也有非常不专业的,有很靠谱的也有非常不靠谱的,因为现在法律本身还是比较复杂的。比较专业、靠谱的做法,涉及到跟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的梳理,比如有些类似于平台型的这种发包、接包、工作发单、接单变成一种众包型的、劳务合作型的;另外也有些外包公司会做一些兼职,包括在法律上非全日制、劳务这种关系的梳理;另外也有些外包公司会把大抓小,通过一些技术手段,用一些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的做法,涉及到员工的一些收入非工资方式,以及其他不同收入方式的分配,涉及到不同税收的税率跟不同的交税的做法。所以实体方面比较专业的靠谱的外包公司还是能够提供一些解决方案的,不但能够解决掉一些传统用工企业的事务性、后台的工作,如果够专业,也有些比较不错的落地资源,能够在实体方面解决一些成本的问题。另一方面不够专业的公司把外包或者把灵活用工跑歪了可能面临巨大的社保补交的问题。所以外包也好、灵活用工也好肯定要找专业机构。除了最近几年兴起的灵活用工以外,未来薪酬类的外包业务会有一个井喷,类似于美国的ADP专门帮企业解决薪酬的处理的事情,包括给员工尤其是高管做报税、税务规划。今天的税也比较复杂了,除了四项所得,各种收入合并作为综合所得报税,还增加扣除项包括赡养费、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费、包括医疗费用、房租、按揭贷款的利息还有些扣除型全年做综合的汇算清总,这个部分薪酬福利类的外包我相信也会在未来几年之内形成一个很巨大的新的行当。
Q3:现在还看到很多企业都有大量的劳务派遣的现象,尤其是在一些国企包括一些比较小的企业里都有这样一个现象,劳务派遣整体上合规性是不是可能会做得更差一些?这样也会面临比较大的可能社保追缴的风险?
A:我认为现在劳务派遣问题还是蛮大的,因为劳务派遣公司过往还是做的比较粗暴,社保不交或者社保基数少交这种情况在劳务派遣行业里面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这次我们社保入税以后也有些地方这段时间采取了一些比较严格的执法措施,首当其冲地去做核查,去做执法的是劳务派遣公司里头的一个重点行业,这一轮以后我相信会有不少不合规的劳务派遣公司退出市场,或是就是大幅度增加成本,我认为这个新规对传统的劳务派遣影响或者说打击还是非常大的。
Q4:前面提到的劳务报酬和工资的区别是什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未来合伙人的模式会成为最主流的方式,可能越来越多公司会这么做?工资收入是指工资包含奖金吗?
A:工资包含奖金、加班费、甚至包括午餐补贴、提成、年终奖,都算在里头的。
其实比较核心的做法现在有两种,或者说大家对未来的判断,第一个是对劳动者的收入,收入有工资性收入和劳务报酬,按照传统的劳动法上的理念或者相关规定,基于劳动关系的收入叫做工资,如果是基于劳务合作关系发的就是劳务费。过去针对工资要交社保,个税起征点是3500,过去针对劳务费的起征点是800,税率是20%等。今天的新个税法是把工资和劳务费两项合并报税,统一适用5000块的起征点,统一适用3%-45%的税率。但是在劳动关系来讲,工资要交社保、劳务费基于是劳务关系仍然不需要交社保,核心区别是公司跟劳动者至今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有些比较容易判断,有些是有争议的。比较容易判断的是我是大学生的实习就是劳务不是劳动,我作为退休人员返聘就是一个劳务,不会是劳动关系,不用交社保。
但是另外一种现在特别复杂,比如京东商城做的送包有一些快递员、送货员,京东商城用的是发单接单的模式,按照传统的劳动法的理论规定公司对员工有支配和管理这个叫劳动,公司跟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管理,双方是一种平等自愿的合作,这个叫劳务,京东商城发单,接单或者不接单是你自己决定的,这个他说是劳务,我发的钱就是劳务费,甚至有些互联网公司定义为这个比劳务还更厉害叫经营所得,你是经营我这个业务,甚至都不是劳务所得是一种经营所得,最后涉及到不管是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涉及到社保不交了不是劳动关系,涉及到不同税率的问题,你用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营业税的问题,这个就会比较复杂了,这个劳务还是说劳动,工资还是劳务费,这个事我相信会是一个空间,但是也是现在比较有争论,实操里面是属于还是挺专业的事,也是有空间的一个事。
再一个是我前面谈到的B2C变成B2B,工资变成经营或者分红的概念,其实也是一个做法,这个做法不但为了解决社保入税的事,更多的是解决了很多企业在研究怎么突破企业发展瓶颈,怎么激发员工活力,怎么激发企业活力的问题,这两种做法自己做或者通过专业第三方公司专业来做,我相信会是接下来一段时间里面大家看得比较多的类似的做法。
Q5:新的所得税法可能节省多少的个人所得税费用?
A:个税这块肯定是降低,首先是起征点一年6万,一个月变成5000,税率这块的幅度拉开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除了四项收入合并以外,另外谈到了有5项扣除项的增加。针对一般收入群体来讲,个人所得税肯定是要下降的,但是针对企业的高收入群体来讲未必会如此,因为这当中涉及到各种收入的合并,包括这次谈到了一些新条款,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非居民境内境外所得都要在中国国内报税这些,针对高收入人群税收成本是要增加的。新的个税法实施以后总体上来讲我看到过国家的数据,谈到了总体是税收收入个人所得税最高收入是要减多少,大家可以百度一下。
Q6:工资、劳务这个可以共存吗还是只能二选一?劳务有没有什么最高比例限制?假设我开了一家公司100%公司都是劳务关系?可行吗?法律上是可行的吗?
A:同一家公司跟同一个人没有可能既是劳务又是劳动,只能是劳动,如果两个并存只能是劳动。但是A公司跟他建立的劳动关系,B公司是劳务合作,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法律上没有限制,但是实操的时候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劳动者认不认,劳动者不认这个事,说我们事实上就是一个劳动关系,你光签协议报税解决不了问题。劳动者当时是认的,但是未来出事以后可能他不认,这个事比较复杂了。法律上没有限制。第二个一些行业里面涉及到一些行业要求,包括公司业务合理性问题,员工全是劳务这个东西法律没有限制,但是某些行业里面合理与否也是需要去评估的事情。
Q7:您前面有提到广州和厦门两个城市是税务局来征收,不知道原来的执行力度是怎么样的?
A:原来这两个地方也是税务局管税务局征收,但是原来这两个地方执法相对比较松的,还是允许企业去申报基数的。以广州为例,企业报基数,企业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跟你申报公司个税基数不一致,它也基本上不管你,但是今年广州已经不是这样了,大概在7月份到8月份广州这边企业他发现申报的社保基数跟个税基数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求你说明原因,为什么不一致?要求你重新申报,执法力度跟以前已经不一样。为什么以前有广州和厦门他们执法相对也松呢?以前是国家层面上没有把这个事定义为税务局的事,现在是国家把这个事明确定义为税务局的事,你执法再这么松恐怕就是渎职的政治问题。过往只有这两个地方,将来都是这样了,今年来看这两个城市执法力度也是强化的。
Q8:假设企业通过合规模式比如说成立合伙人公司,假设从明年开始改了是否把过去也要追溯呢?
A:这个涉及到地方的执法问题了,按照我们现在的规定我们有一个劳动保障条例,当中谈到劳动保障监察追溯时效是两年,但是目前有个别地区突破了这个时效,辽宁、广东突破了这个时效,也是因为国家上面有些部门领导在会议里面提到时效这个事可以突破。另外我们除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讲时效以外,国家目前的社保中心本身有一个主动性的社保稽核行为,国家法律上没有规定时效的。这个事在明年1月1号以后首先针对历史问题,应该还是回到现在的社保部门来管,针对未来的新问题由税务局来管,时效性问题比较复杂。
Q9:细则是不是1月1号出台,到底怎么执行的细则?
A:会有非常多的细则,包括9月有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条例,12月31日以前有很多细则出来,社保税政这个问题也有大量细则。
Q10:我觉得这个政策太严了一定是会有松口的,费率比例应当要下调,尤其是小微企业是最困难,大企业扛得住。
A:我谈一下我的看法。三个问题,一个是降比例的问题,比例从全球来讲我们的比例是全球最高的,而且遥遥领先,让养老保险企业一方要交到20%,降比例的事,过去两三年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减负以后社保比例都在降,但是幅度很小,基本上0.5,幅度比较小,主要降的是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我们的缺口最大的是养老跟医疗。所以降比例这个事相信会一直做,但是比例会降到多少这个事很难说,可能性不会很大,降的幅度不会很大。
主要原因在于两点,第一点是现在的社保资金缺口太大了,尤其是有些地方每个月收上来的钱还不够付出去的钱,尤其是养老金跟医疗这块。第二,国家还有一个政策谈到了各地方养老保险中央调剂,每个地方收上来的养老保险按照应缴纳人数的百分比总共有百分之多少要交到国家,由中央来做统一的调剂,这个东西一搞以后我们国内有一部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比较低的地方,比如讲深圳这种地方它的养老保险甚至存在着可能性是要提高比例的,因为国家找地方要钱你们地方出的养老保险有个比例要交到国家来,你地方收太少的话,我国家收得很高,我的基数对你的人数核定比你自己核定要高,有些地方就得亏了。总体上还是社保基金缺口太大了,降比例会降,但是我认为幅度不会很大,正如过去几年国务院喊了好几次要降低社会保险费最后就是象征性的0.5,但是每年最低交保基数,最后大家伙发现事实上没有降成本还是在增加的。我认为降比例幅度不可能特别大,但是我们的资金缺口这个问题解决之前不太可能有太高的降比例问题。
第二个分险种的问题,目前社保有三种,第一种是纯粹个性型的,城镇待业的居民,还有农村的农民,他没有就业,也包括一些下岗的本身没有工作可干,这些员工我们有开放针对个人的居民养老保险,这种不对企业,不对劳动关系。第二种是针对非全日制用工有些地方允许你只交一个险,其他情况下都是五险都交,原来有些地方一些特殊政策允许你就交三险或者四险,这些政策随着这次社保入税以后很多这种政策恐怕是要被清理掉的,未来要么五险要么工伤一险,为险针对的是非全日制,另外单独的养老或者单独的医疗是针对居民个人,所以这个险种的事单独缴纳现在有些地方有的操作未来恐怕反倒要被取消了。
肯定会有松口,您谈到了国家不可能把所有企业全部都搞死,肯定会有松口,松口我认为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抓到放小,针对小微企业有没有可能有些送口的政策,小微内部承包,承包就是劳务或者是经营所得的概念,类似这种这是一种前面谈到的松口性的政策,这个可以考虑。另外也有一些地方是收入比较不错的可能会存在一些地方用地方财政奖励你企业交保,交保交的不错的给财政奖励,可能会针对社保有些地方财政不错的话社保压力不大的话通过地方的财政奖励政策,企业发展扶持可能会对企业的社保成本有一个平衡的作用,可能会有这样一些做法,但是会体现在我后面谈到的这些做法,大幅度的降比例或者说允许做一些单独的险种的,目前我的判断可能会难度蛮大。
Q11:如果分公司属性来看国企、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现在缴纳的情况怎么样?是不是国有企业没有这个问题?还是说国有企业也有欠交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您刚才说到个人10%,企业30%这个比例是全国平均数字吗?这个数字准确吗?我记得北京是42%,其他的地方似乎没有这么高,您这个10%和30%的数字是怎么来的?
A:我先说后面的比例问题,比例说的是全国大致平均的数字,交保的比例具体的是由各个地方来定,地方差异还是非常大的,一线城市里面北京是比较高的,一线城市里面也有比较低的,深圳五险加起来大概只要交10%+,所以大概企业单方交30%以上或者30%左右大概是全国的平均数字,杭州是28%、29%,北京30%多,北京42%是还包括了住房公积金在里面,大概平均的数字大概企业在30%以上,员工在10%以上,大概是平均的数字,出入不会特别大。
前面还谈到了外资企业基本都是合规在交,交保基数基本都是合规的,出入不大,如果有出入的话是HR计算不专业导致的。国有企业分两种,效益好的完全合规,效益不好的也存在这个问题。民营企业除了上市的,绝大多数未上市的这种民营企业恐怕在这块问题都比较大。
Q12:上市的民营企业都是合规的吗?
A:总体上是合规,上市前先做合规,上市以后慢慢变得不合规,也有些在上市前把不合规的事情转化成了劳务外包。
Q13:如果我们看上市公司报表,他们都会披露社保缴纳的比例,他们的工资收入里面社保缴纳比例按照您的说法如果是10%的缴纳是足额的?还是说它的自己缴纳的30%也是属于工资一部分?
A:上市公司是这样的。完全合规的是按照工资总额交公司的百分之多少,这是看地方的比例了,总体上是合规的,但是也有些上市公司因为在上市前要做合规性的审计,也有些会披露我有员工没有交社保,有的现在补了有的没有补,承诺由原来的投资人、原来的股东来承担未来如果国家让补要补的责任。所以上市公司里面总体比非上市的稍微合规一点,但是真正完全做到合规的也还不是特别多。我看到一些机构统计的数据说70%几的公司社保都不合规,这个我相信是没有问题的。上市公司里面也确实有一块原来是不合规,但是也确实有些民营的上市的过程当中把自己完全打造成合规的企业,比例比较低。
Q14:劳务派遣的模式跟企业自己去签合同招员工在交社保方面实际操作过程中间,社保假设劳务派遣能够省下来的话是怎么省下来的?
第二个是有几条路径还是可以尽量少交一点,如果我把B2C改成B2B的话那我现在需要交增值税了,对企业来说,从比例关系上来看,真正能省掉这块费用企业和员工能够承担的这块公司费用是不是能够弥补社保那块?
A:第一个问题是劳务派遣怎么搞定交保基数跟人头数的事。以前过往的操作都是一些不上台面的做法,简单谈一下不能谈太多。第一种就是可能是利用了多家支付,原来A公司面对员工,现在变成了B公司签劳动合同发工资,A公司用他的时候可能又会另外发一笔钱,另外劳务派遣公司也可能会通过它的关联公司,换成多家公司给一个人发钱的事。这个是第一个。第二个劳务派遣也有些不上台面的事情,比如这个人拿了2万块钱可能会把一个人虚构出4个人,每个人是领5000,会有这样的做法。第三种无非是劳务公司来搞定,风险我来扛,社保人数是我的人,工资我来发,社保我不交,我来搞定社保部门,类似这种不上台面的做法,实操里面以前在劳务派遣行业里面比较多的存在的,这个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增值税的事,变成B2B以后增值税问题要解决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在服务业里面有六个点,首先有一个抵扣的问题,企业发工资的钱的支出只能抵扣所得税不能抵扣增值税,现在工资变成服务费之后你给我开一张增值税发票,这个增值税扣掉了我上家的发包方的增值税,所以有一个增值税抵扣的问题。再一个就是现在一些地方园区也挺猛的,增值税地方留存90%几,甚至100%,退给你公司,增值税在地方包括江浙包括在东部的一些园区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是90%甚至90%几,再用财政奖励的方式扶持给到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这种状况也比较多,一方面是增值税抵扣,另一方面利用财政补贴最后增值税不但没有成本反而还挣钱了。实操里面是比较灵活的。
Q15:现在税务部门统一的社保追缴劳务派遣制度以前的做法,按照现在的税务局征缴的模式来看,实际上也很难去规避掉现在的(社保)?
A:执法能力跟力度加强了,传统的劳务派遣要被灭掉一多半了。
Q16: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现有的征缴体系之下,我选择我自己签合同还是选择劳务派遣这两个之间成本差异不大了?
A:对,这个要分析具体情况,劳务派遣也有存在的一些看它使用派遣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解决交保基数问题恐怕有点问题,如果你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事务性的外包或者是签劳动合同两次三次无固定期,还是会有一些功能在里头的。看你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
Q17:虽然说转成税务征收,实际上操作因为每个月要报申请表还是由社保部门不可能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可能会直接按照我们的表来设定你企业征收的总额是吗?
A:这个是未来的操作空间,严格按照法律来理解就不存在再去报的事,因为你在给员工报个税的时候就已经报了,报了他的工资是多少。
理论上讲是这样的,但是未来实操的时候会有一些地方做法,严格讲每个公司都要报个税,报个税的时候就会向税务局申报员工人数、工资、各种税务,税务局直接按照里头报的工资项目直接就扣社保了。理论上讲是这样的,不存在着再去申报人数跟缴费基数概念了,未来实操的时候后面有一系列的细则,尤其是地方实施的一些具体的文件,因为有些地方考虑这个事是不是要把社保局拉过来核定基数之类的,实操当中还是会有一些衔接问题,这个不好说需要进一步看。理论上不存在申报的事了。
Q18:因为工资是月度交,那奖金的发放相对每个企业是不确定的,月度只能按照工资来收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