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关键词】
引入第三方融资;分类分时清偿;外省执行案件、诉源与执源治理相结合
【受理法院】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名称】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基本情况
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向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务人因替人担保且主债务人并无履行能力,导致其在多地被起诉,涉及的执行案件范围较广,其中部分在松阳法院、遂昌法院及福建省泉州地区法院等。
二、管理人履职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全面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与债务人债权人多次沟通协商,确定最终清理方案,经表决通过,并获裁定认可。
三、案件办理的具体特色经验
(一)未诉案列入债务集中清理的范围
本案中除被执行案件外,仍有部分债权尚未起诉。在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汇报后,管理人将清理债务的范围从执行案件扩大到所有的包括未诉讼、已诉讼未生效的案件,并在债权申报时进行披露,在征得执行债权人同意下,通过该案的债务清理,同时达到诉源与执源治理的目的。
(二)双重表决——第一重表决时点前置
管理人将双重表决规则提前至债权申报时表决。这一方式极大地提高了清理方案的通过率,一定程度避免了部分债权人因拒不同意清理方案导致方案无法通过,优化了目前法律框架下全体一致表决困境。
(三)重整贷——预先协调相关贷款框架合同
债务人受限于失信人员名单,无法通过一般融资方式获得清偿资金,而民间借贷或小贷公司的利率高昂,易导致新的债务危机。管理人综合洽谈多家机构后,通过法院协调本地农商行,由对口银行向债务人授信发放“重整贷”商业贷款用于清偿债务,为债务人提供了新的筹款渠道,提升一次性履行能力。
(四)分时分类清偿——平衡已执行案件债权人的利益
因债务人有后期收入能力,本案采取分类分时清偿的特殊清偿分配方案,将已诉讼执行的债权人及未起诉债权人的分配方式进行适当区分。已执行债权人以约定清偿比例获得一次性清偿,未起诉债权人则先第一期获得部分清偿,之后由债务人自行在五年内,补足至相同清偿比例,该方式更大程度地提高了实际清偿率。
(五)异地法院的执行案件纳入清理
省内法院可以直接认可经裁定的《清理方案》的效力,由对应执行法院解除有关执行措施。但省外法院无法直接认可,仅认可债权人的自愿行为,原则上需要涉案债权人自行出具履行说明。在管理人提供办案副本并结合松阳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当地法院最终同意依照文书内容解除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