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治国理政”的新观点新理念。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又明确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擘划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璀璨宏图。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第一个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这次富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全会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迎来了“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机遇。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其基本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人大民主科学立法,执政党依法依宪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治理,法院独立公正司法,法律监督体系完善,法律服务机制健全,法治文化繁荣昌盛。
在这八项“依法治国”基本要求中,《决定》提出了若干创新性理念和制度性建构内涵,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的道路和努力的方向。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1周年。
在人类历史上,或许71年只是短暂一瞬间,但71年光辉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亿万民众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最为深刻、最为生动的社会变革,迎来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包括法学研究者在内的广大法律和法学工作者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更加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责任担当,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争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争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研究者,争做法治中国建设的宣传者。
他们以人民为中心,资政建言,奉献出更多更好的满足法治中国建设重大现实需求的法治研究成果,发展出契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充分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治理论,为法治中国建设鼓与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法律和法学工作者应有的贡献。
任职于西南政法大学的钟枢教授正是这样一位致力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研究者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宣传者。
历经两年多完成的《法治中国建设述要》一书,集中反映和表达了作者深切关注法治中国建设的法律人情怀,是一部法治中国建设基础研究之力作。
该书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法治中国建设置于几千年中国法制史一脉相承的宏大的历史叙述中,从法治建设现实问题与法制历史回顾、法治中国建设的精神前提、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因素、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脉络、依法治国的历史成就等诸多方面,在思想武装、理论创新、实践探索等多个层面对法治中国建设作了既全面又系统的梳理展示。
这对于提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和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积极作用;同时,对于深化和拓展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宏大课题的研究也有所裨益。
在该书的《代前言》中,作者把法制、人治、法治、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等一系列既有语义区别又有内在联系的概念或术语,从思想、理论和学术层面作了细致梳理,在我看来,这是难能可贵且值得充分肯定的。
法治中国建设既前景光明,又任重道远。法治中国建设宏大工程中的基础研究的迫切性和艰难性不言而喻。
在法学研究领域,有一些看似已有定论且早已达成学界共识的法学基本概念比(如“法制”、“法治”)等,看来还有待进一步鉴别和厘清,还需要继续研究和深入讨论,还应该接受时代的检验。
有学者提出,“在一些情况下,‘法制’和‘法治’是可以混用的,没有必要认为‘法治’优于‘法制’”。“‘法治’并不比‘法制’更‘先进’,在中国传统的话语体系中、在中国的政治史、法律史上,并不存在‘法治’优于‘法制’的因素,千万不要被中国象形文字所带来的‘刀的寒光”和‘水的亲和’来直观理解‘法制’与‘法治’,更不要用西方概念错误翻译、对应之后再反过来曲解中国的概念。”“‘法治’一词在古汉语中更加侧重于‘以法律来治理’,更接近‘以法治国’的工具层面,而‘法制’更体现法律的本体价值。
在当代语境下,无论用‘法制’还是‘法治’,其核心价值都必须是社会主义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点是始终不变的追求。”“‘要法治不要人治’与‘法制’概念并不矛盾,‘法制’同样不容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意志与权力。在此基础上,‘法制’的概念体系更加旗帜鲜明地强调制度建设是法治建设极其重要的因素。”以上观点在我看来是颇值得商榷的。
“依法治国”从无到有,从引发争议到载入宪法,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其过程不可谓不漫长,不可谓不艰难。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的修正案,在宪法层面对法治与法治国家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
我国法学界在1979年至1982年间曾在“法治”与“人治”的问题上展开过一场持久而深入的学术争鸣。当时出现过三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有人主张“要法治,不要人治”;另有人主张“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还有人主张“法治概念不科学,必须抛弃”。
我们姑且称之为“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
“结合论”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人制定的,也要人去执行;我们既要重视法的作用,也要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
这就好比法是“武器”,人是“战士”,只有人掌握了武器,才能产生出战斗力。
我认为,这种理解不完全符合法治与人治的原意,法治与人治有特定的内涵和语境,不应当在“法治”与“法的作用”、“人治”与“人的作用”之间简单地画等号。
法治与人治既是两种治国理念,也包含着对应的治国原则和方法。
作为治国理念,“法治论”认为,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发展繁荣,主要依靠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法治论”并不否认领导人的作用和权威,但同时认为,国家长治久安的离不开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并保障得以有效实施。
“人治论”的主张则与此完全相反。
“人治论”认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发展繁荣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是需要贤明的领导者。
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论”要求法律具有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人治论”则与之相反,认为权大于法,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
认为“法治”与“法制”是同一回事,“法治”这一概念可以不用,其实是一种误读。
实际上,“法治”与“法制”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法制”的内容指法律及其相关的各项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而“法治”则是同“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若干原则。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行“法治”,希特勒统治时期的德国也有法律制度,但它并不是实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