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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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房子为啥办不了不动产权证

土地观察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7-09-27 09:5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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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近日,湖北省某小区朱姓业主向某市A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市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查,该业主诉请办证的不动产由B 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开发。公司使用的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签订了出让合同,支付了出让金),2004 年依申请办理了土地登记,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此后,该公司经市规划局批准、在未经出让方同意、未调整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的情况下,提高了该宗土地的利用强度,并建成销售。2007 年~2010 年,市房管局为该业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因申办不动产权证遇阻,该业主向A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该行为是否应该得到人 民法院的支持? 业主该怎样正确维权 呢?本文作者浅析个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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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能依约拿到不动产登 记证,在于开发商不能提供合法 的完整物权

上述案例中开发商提高了开发小 区的土地利用强度并建成销售,这些 行为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 规定。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改变建设用 地使用权条件进行了规定: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 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 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 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 案。具体到地方的规定,《湖北省城乡 规划条例》规定的更加明确: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 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 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根据变更后 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 费用,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 协议。具体到这个案例,B 公司改变建 设用地使用权条件明显不合法。


案例中,业主物业所在小区在该出 让土地取得之初办理登记,B 公司取得 了土地使用权证。该证是根据出让合 同办理的与合同内容一致的土地登 记。而出让合同的内容约定中必然会 有《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关于擅自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约束条款。即 B 公司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提高了利用 强度进行建设,却没有依法、依合同约 定补办相关手续,补交出让金。应该 说,在开发该项目时,B 公司既有违反 出让合同使用土地的事实,又有违反 《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 为存在。因此,尽管业主已经取得房产 证,但B 公司并没有取得与其实际土地 利用状态匹配、也无法与地上全部建筑 物匹配的土地权利,B 公司当然无法向 业主提供合法的、完整物权。


B 公司在两个合同面前均已违约: 一是开发企业提高土地利用强度,没有 报请出让人同意,并调整出让合同,补 交出让金,已涉嫌违约;二是开发企业 不能向业主提供合法的完整物权,也不 能依约为业主代办不动产登记,也涉嫌 违约。矛盾之症结,必须由并没有取得 全部物权的B 公司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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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上游物权不合法,下 游也不能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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