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如何查明电子商务侵权事实,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电子商务平台的记录和储存系统,能够真实地将商户的每笔交易都记录在案。发生纠纷后,无论是交易、结算、支付、商品(服务)的详细信息,还是订单的保管、插叙、跟踪及运输与寄递等详细的交易记录,均可悉数还原。本文作者认为,电子商务所产生的原始电子数据应认定有证据效力,其交易量、结算数据可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对此,您怎么看?
原标题:如何查明电子商务侵权事实
——评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
(2012)饶中民三初字第21号
(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
【裁判要旨】
电子商务平台的记录和储存系统,真实地将商户的每笔交易都记录在案。发生纠纷后,无论是交易、结算、支付、商品(服务)的详细信息,还是订单的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等详细的交易记录,均可悉数还原。电子商务所产生的原始电子数据应认定有证据效力,其交易量、结算数据可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电子数据存有争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印证。
【案情介绍】
章国鸣为“FanGnaiEr芳奈儿”商标注册人,2009年9月28日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芳奈公司)与章国鸣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芳奈公司在国内以排他许可方式在内衣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和经营、打假、维权等事宜。事后芳奈公司发现李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未经芳奈公司授权、非芳奈公司生产,却标识涉案商标的内衣。芳奈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芳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针对芳奈公司的起诉,李某辩称自己打工闲时,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网店,把自己穿不合身的一件内衣仿用了“芳奈儿”商标,几乎没获利,不构成侵权。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芳奈公司是“芳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许可人。李某未经芳奈公司许可,于2010年9月20日在淘宝网开设网店销售了1件未经芳奈公司授权、却使用“芳奈儿”商标的内衣,侵犯了芳奈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李某赔偿芳奈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开支)。
芳奈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低估了“芳奈儿”商标的品牌价值;李某经营的“开心拍拍88”系三皇冠网店、淘宝客服团队有5人、公证保全的网页显示涉案侵权产品库存544件,系大量销售侵权。一审认定李某只销售1件侵权产品,导致判决赔偿金额过低。芳奈公司请求改判李某赔偿芳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查明李某侵犯“芳奈儿”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开心拍拍88”网店销售侵权产品时前后各3个月的销售交易记录(Excel表格显示交易记录共1.9391万条,用CD光盘固定),查明李某在淘宝网出售标有“FanGnaiEr芳奈儿”标识的产品交易记录2次,共计货款503元。其中包括2010年9月20日,芳奈公司公证证据保全时购买产品1件,支付对价29元。
至此,李某自愿赔偿芳奈公司7000元,双方和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芳奈公司撤回上诉。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而赔偿数额的核心在“开心拍拍88”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因此记载网店交易数量的电子数据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反复研读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笔者认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是计算损害赔偿的核心。因此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遵循下列顺序:①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②以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③给予商标权人法定数额的赔偿。对①②两项计算方式,商标权人有选择权;只有当侵权人获利和被侵权人受损确实无法查清时,方适用③法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