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公正、高效、专业解决专利争议,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结合专利争议的特点,特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又称《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下称《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仲裁院受理的专利争议适用本《指引》,当事人对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指引》所称的专利争议是指当事人因专利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包括:
(一)专利合同争议: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争议;
2.专利权转让合同争议;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争议;
4.专利代理合同争议。
(二)与专利侵权有关的财产权益争议:
1.侵害发明专利权争议;
2.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争议;
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争议;
4.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争议。
(三)因专利发生的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1.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争议;
2.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争议;
3.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争议。
第三条
【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在专利争议发生之前签署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信用承诺书或者作出其他愿意将专利争议提交仲裁院或其设立的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下称“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仲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就专利争议向仲裁院或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申请仲裁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章 特别程序
第四条
【庭前会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开庭审理的专利争议,仲裁庭应当举行庭前会议,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可以要求当事人共同拟定争议焦点问题。
第五条
【仲裁庭调查】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仲裁庭要求对方当事人披露相关文件。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出示被要求披露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披露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且经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仲裁院可以向相关单位发函协助调查,也可以向证据所在地或证据可收集地的法院申请调查令。
第六条
【秘密信息保护】仲裁各方参与人均应保守仲裁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各方参与人约定需要保密的信息。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其他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对秘密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同意保密申请的,应当要求仲裁程序的各方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七条
【临时禁令】在仲裁程序适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书面提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停止侵害专利权行为的临时禁令申请。仲裁庭经审查,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方当事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仲裁庭决定作出临时禁令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前款规定的临时禁令作出后,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修改、中止或者解除临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