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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属于在先权利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07 07:1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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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姜向阳 张艳冰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 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属于在先权利


IPRdaily导读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企业名称作为重要的商标标识起到区分市场参与者的作用,企业名称权是重要的在先权利之一。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名称简称,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案件要旨


林叶公司于2002年7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广本GUANGBEN”商标(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内,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汽本田公司)、本田技研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认为“广本”二字易误导公众,且被异议商标与二公司获准注册在先的商标(即引证商标)相似,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林叶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商评委作出相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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