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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被查!虚开劳务派遣发票的慌了!

中国会计视野  · 公众号  · 财务  · 2019-10-31 07:23

正文

最近魔都上海传来大消息,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公司被查,清一色的罚款+移送司法机关,不难看出劳务公司一直是稽查重点,也是虚开的重灾区,一查一个准!

10月15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视频推进会在北京召开。



会上指出,税收安全是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打击涉税犯罪,对维护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他强调,要开展涉税领域宏观战略研判,坚决遏制行业性虚开犯罪高发态势; 要紧盯为涉税犯罪提供服务的地下钱庄,坚决遏制严重扰乱国家退税政策实施的骗税犯罪。



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在北京召开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议。



会议要求,各地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要注重发挥税警关银协同机制作用,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增强打击违法犯罪的威慑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圆满成功。

随着两项会议的召开,预示着2019年新的一轮税务稽查又来了,而税务机关大数据治税、执法能力的提升,虚开链条中任一环节爆发,风险均会向上下游传导。 那些违规企业又将面临新一轮挑战。


上海多家劳务和人力公司被查,

新一轮税务稽查"剑指"劳务派遣行业!


1、上海XX劳务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2月04日至2018年05月0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27份,票面额累计16654.1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7月04日至2018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1份,票面额累计434.4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7月19日至2018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07份,票面额累计2768.1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8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金额999.77万元,税额159.9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6月19日至2018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0份,金额996.98万元,税额169.4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被税务稽查,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其中这里边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在这里视小野给大家两个提醒:

提醒一: 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提醒二: 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019年劳务派遣公司的这些风险将被税局重点稽查,

请郑重!


1、偷梁换柱,假“派遣”,真“外包”。 有真实的业务,但实质上是劳务外包,并非劳务派遣,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借用劳务派遣开具发票冲抵劳务成本。


2、无中生有,业务虚假,虚开发票。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身份虚造,工资虚列,虚假扣除。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劳动力、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隐天蔽日,不报个税,漏缴社保。 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政策使用过渡。比如有的企业有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什么是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劳务公司顾名思义就是: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劳务公司本身就是直接雇佣工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这里大家要和中介区分开来,这两者有点像但是中介公司只是把工人雇佣作为经营活动对象和内容、不雇佣所中介的人员。

这两者之间明显的区别是: 一个是直接雇佣工人、一个是把工人介绍给其他需要用工的单位。


那作为劳务派遣服务的接受方我们应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今天说这个问题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社保划为税务征收,很多人未临时工和劳务用工犯了难,今天就分情况跟大家讨论讨论!
1
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 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
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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