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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经济法》高频知识点汇总(五)

东奥中级会计职称  · 公众号  · 财务  · 2021-04-28 17: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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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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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奥奥特整理了《经济法》科目必备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周一至周五每天更新一个科目的一章知识点。


接下来学习《经济法》第二章第一部分的内容。


公司转投资及担保


1、转投资


图片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公司担保的基本规定


图片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3、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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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条件概述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东资格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主要是国家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例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


(2)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3、认缴资本制


(1)股东的出资方式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017年综合题)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1

除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两不管”:


(1)“不管多少”,即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首次出资最低限额;


(2)“不管什么时候”,即出资期限交由章程自主规定,对首期出资时间、出资总期限等均无法定要求。(完全自由)


提示2

认缴资本制下,不再要求验资;实缴资本制下仍有验资的问题。需要验资的情形,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主要包括 3处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其他实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如保险公司);


(3)公募基金(第4章)。


4、公司章程


(1)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必备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1、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


图片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补足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①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未出资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简答题)


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其他责任人


①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2017年综合题)


②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简答题)


3.股东权利的限制


(1)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2020年简答题)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完全未履行),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4.诉讼时效抗辩


(1)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2019年简答题)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不得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链接1】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链接2】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以未尽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1)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有权同时请求该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要点综述



股东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例如,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017年简答题)


2、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与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相似(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甚至按照规定将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简答题)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综合题)


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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