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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自贸区健康高效运行!最高法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3-18 10:00

正文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自2013年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上海设立以来,全国已设立2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统筹沿海、内陆、沿边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从“一枝独秀”到“雁阵齐飞”,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坚持差异化、特色化探索,因地制宜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有效发挥了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


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实施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坚定不移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积极服务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注重鼓励法律框架下的创新实践,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规范自由贸易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健康高效运行,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本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航空运输、中欧班列运输、跨境电商信用保障交易、跨境电商海外仓、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多个领域,是涉自由贸易试验区常见纠纷,争议解决规则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实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作用。


一是先行先试,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 在调整案件管辖范围、完善审判机制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制度创新,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提供试验支撑。案例一即某航空公司与金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海口海事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具体体现,是海事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审结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第一案,为加强交通运输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提供了试点经验。


二是规则引领,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特色探索。 积极回应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实践需要,准确诠释规则,妥善解决争议,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产业能级、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二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反映出内陆国际物流枢纽核心承载地建设的新的司法需求。案例三即顶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跨境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保障了跨境电商平台信用保障体系的创新发展。


三是协同治理,落实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坚持以法治“硬措施”不断助力优化营商“软环境”,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运行。在案例四即黑龙江公某公司与苏州肯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向苏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发出关于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的司法建议,推动行业协会更加重视企业海外经营的风险防范。在案例五即王某、冯某某与邱某某、刘某等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确认违反海关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交易行为无效,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协同推进重点领域监管体系的创新优化。


目录


案例一 某航空公司与金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三 顶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跨境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黑龙江公某公司与苏州肯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王某、冯某某与邱某某、刘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某航空公司与金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某航空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某航空公司执飞北京至洛杉矶往返航线,金某公司支付包机费用,包机价格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并约定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等适用中国法律,承运方对包机方的赔偿责任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淡季价格下调、旺季价格上涨。合同履行中,某航空公司按照约定将金某公司托运的货物运至洛杉矶。少数运单因飞机配载、跑道限制或天气状况等原因出现拉货(指原计划配载的货物未能全部装上飞机)及货物丢失情形。但对于全部拉货,某航空公司已在后续最近航班中运输完毕。2022年7月,金某公司以国际燃油价格暴涨造成包机价格过高构成情势变更为由,停付包机费用,单方中止合同。某航空公司起诉金某公司,请求支付拖欠的燃油费、包机费及违约金。金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某航空公司返还押金、赔偿拉货和丢货损失。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认为,案涉当事人虽均为中国企业,但飞行航线为北京往返洛杉矶,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案涉航空运输为该公约所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蒙特利尔公约》在本案中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有关合同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等争议,《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定,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律。金某公司单方中止合同构成违约,其关于情势变更的抗辩不能成立,故判令其承担支付燃油款4516550元、包机费用31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及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修订的责任限额规定,运输中货物丢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按照每公斤 22 个特别提款权进行赔偿,但提货人至迟必须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14 日内就丢失或破损提出异议,否则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金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丧失索赔权。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部分,因《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损失以所丢失或破损的货物之重量为计赔单位,金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丢失货物的重量,其要求赔偿拉货丢货损失的反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适度扩大海口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集中受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及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发挥专业审判优势,推动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本案是首个由海事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审结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件,是落实上述意见精神、适度扩大海口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具体体现。本案坚持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彰显了我国恪守条约义务的开放包容司法形象,严谨论证了《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损索赔条件以及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对明晰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规范国际航空物流权责关系具有示范意义,体现了自由贸易港法院专业化审判的优势。


【案号】


一审:海口海事法院(2022)琼72民初211号


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琼民终 268 号



案例二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等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唯某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约定渝某实业公司为唯某公司在中国、中亚、俄罗斯及其他欧亚大陆国家之间的国际联运提供代理服务。本案所涉业务系由渝某实业公司采用铁路集装箱运输方式承运麦麸颗粒,出发地为哈萨克斯坦,目的地为中国重庆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上述麦麸颗粒运输提供陆运一切险保险。2021年5月,收货方唯某公司卸货时发现集装箱破漏渗水,导致货物受潮霉变。经公估机构现场查勘,核定案涉货物按全损处理。保险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唯某公司赔付后取得受损货物权益。保险公司认为,渝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定将货物完好运输到目的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渝某物流公司、某多式联运公司作为该批麦麸颗粒国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承运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遂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向渝某实业公司、渝某物流公司、某多式联运公司主张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适用准据法。保险公司能否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属于保险合同关系项下争议,保险合同未约定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与该保险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合同双方登记地均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的准据法应根据唯某公司与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逐一确定。唯某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唯某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之间形成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渝某实业公司根据协议负有提供清洁集装箱的义务,其提供使用的集装箱存在破损等情况,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渝某实业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资金占有利息、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渝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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