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是关于江西省医保局发布的《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涉及27个省(区、市、兵团)的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采购联盟。通知中详细说明了采购流程、申报企业资格及相关要求、采购执行说明、分组规则、拟中选规则以及分量规则。
文章详细说明了采购需求量的计算方式,包括以企业申报的产品为对象,组织联盟地区医疗机构报送年度采购需求量,以及申报企业资格及相关要求。
文章提到了采购周期内的产品使用优先权、中选产品价格稳定性、注册证变更的处理方式、停产或退市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
文章说明了二次分量的方式,即未中选企业的采购需求量的90%和中选产品未分配采购需求量作为二次协议采购量。
9月9日,江西省医保局发布通知,关于征求《
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
27个省(区、市、兵团)的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采购联盟
江西省、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此次联盟采购,在肝功肾功的基础上,增加了天津、上海,这两个省份是第一次进入采购。
带量采购项目明细
1.以企业申报的产品(具体到包装规格)为对象,组织联盟地区医疗机构报送年度采购需求量。根据包装计量单位,将各品种分为ml和测试两组,分别计算各品种ml和测试两组的采购需求量,具体另行通知。
2.以ml为包装计量单位的浓缩型产品、检测试剂与稀释液分别注册的产品,由企业提供注册证、说明书、上机参数等材料,按照试剂与稀释液的比例,换算每盒ml数。
3.计算每盒ml数时,校准品和质控品等不纳入计算。注册证中附带到包装盒内的配套校准品和(或)质控品,与试剂合并包装时应按需免费提供。
1.申报企业为已取得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申报企业。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的同一品种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否则视为无效申报。不同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委托同一家企业申报的,视为多个申报企业。
若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之间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视为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可委托同一家企业申报,应提交一份唯一报价的申报材料
。
(一)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可按当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
(三)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价格维持不变。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信息确认工作结束后,企业中选品种新批准增加的注册证或中选注册证新增包装规格,经换算后同意按照不高于原中选价格供应的,可增补为中选产品。产品注册人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注册人与原注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仍视为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应持续拥有注册证,
进口转国内生产的注册证,如果持有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仍视为中选产品
。
(四)采购周期内,
中选品种全部规格型号停产或退市,企业应保证采购周期内已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企业拟向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提请停产或退市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待药监局正式批复后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取消该产品中选资格。中选产品部分规格型号拟停产且无法供应医疗机构剩余采购需求量,各联盟成员单位可核减相应协议量份额
。
(五)采购周期内,经核实,
集采前实际供应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产品,企业应按原价格向医疗机构所在省份供应相关中选产品,否则联盟省可取消相关产品在本省的中选资格并视情况扣减协议采购量直至为零
。
(六)采购周期内,
当全国其他省(市、区、兵团)出现更低的带量采购中选价时,企业应在1个月内主动申报,全联盟联动调价
。
(1)按采购需求量从多到少依次排序,承诺满足全联盟地区全部采购需求且在全联盟或任一联盟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累计采购需求量前70%的企业
;
(2)按全联盟有填报
采购需求量的医疗机构数量由多到少依次排名统计,在有采购需求量的企业当中,排名前30%
(并列不连续排名,向下取整)的企业;
(3)
任一联盟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填报采购需求量的医疗机构数量由多到少排名第1名的企业
。
1.拟中选规则一:
同一竞价单元内,根据企业排名确定拟中选企业,拟中选排名与企业排名规则相同。按企业排名由高到低排序,
取有效申报企业数量的60%(四舍五入取整)为拟中选企业数量
。若最后一个拟中选名额有多家排名相同的企业,则一并为拟中选企业,不受拟中选企业数量限制。
实际有效申报企业数少于3家时也适用本规则
。
2.拟中选规则二:
按“拟中选规则一”未能中选的A组企业,
若其申报价格等于或小于最高有效申报价的0.6倍,增补为拟中选企业
,且不受拟中选企业数量限制,其拟中选排名位列按“拟中选规则一”中选企业之后。实际有效申报企业数少于3家时也适用本规则。
分量规则
二次分量:未中选企业的采购需求量的90%和中选产品未分配采购需求量,作为二次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将二次协议采购量
自主分配给同品种同注册单位A组排名前80%(向下取整)或B组排名前80%(向下取整)的中选企业的产品,或本医疗机构已填报采购需求量的中选企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