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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个字母含冤10年,警察、检察官、法官,你们不感到羞耻吗?

法律读品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5 20:01

正文

来源:作者赐稿,原题《张月英的坚持 司法能不感羞耻?》。“法律读品”投稿邮箱: [email protected]


新北市张月英女士10年前在永和的市场摆摊做生意,无端被诬控骑机车在中和撞伤路人肇事逃逸,案子历经10年审理,张不甘冤曲,声请再审8次,台湾高等法院判她无罪,检方不再上诉,全案定案,张月英终于洗刷冤屈。图/摘自平冤协会


如果不是在新闻看到,可能会以为这是某部黑色幽默电影的剧情,张月英女士被诉肇事逃逸,并遭法院判刑定案,但实际上是 警方弄错了报案人所述的车号,把肇事机车的“DMX”,记录成张女士所骑的机车车号“DNX” , 而这一错,竟连续成为检方、法院的再错、三错,让张女士遭到判刑、受冤十年,为了这M变N的一字之差,张女士走向“法院人生”,十年时间奔波于法院,为平反冤屈奔走。


这让笔者有二个很大的感触,其一,可以想象张女士心中有多大的冤苦,但令人敬佩的是,她为争清白,捍卫名誉,十年来努力学法,费尽千辛万苦寻找不在场证明,即使案件定案,也易课罚金执行完毕,她依然不放弃地一再提起再审。


终于在最后一次,她找到了自己案发前一小时的通联纪录,原始的报案纪录单也“终于”现身,证明了肇事车辆并非张女士所有。


其二,在这个案件上,司法机关“草菅人誉”,散漫地令人吃惊,如何让国人相信司法?


张女士案件的唯一证据,竟只有目击证人的证词,万一证人看错了、记错了、传达错了怎么办?


检警乃至于法院,仅凭此一孤证,即定了张女的罪,但刑事诉讼法明定,不论是检察官或警察,“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换言之,最低限度,也应该要去调查张女士的不在场证明。


这些都是检察官所应为之事,但当年承办此案的罗月君检察官,显然未尽应尽之责。最后却由原本摆摊为生、不懂法律的张女士,自立自强地找到证据。检方能不汗颜?


或许检察官案件太多了,以至有所疏漏,又或者,检方认为这只是小案,万一真的冤枉了被告,到法院去平反还来得及,结果法院也胡里胡涂地跟着警方、检方一路错下去。


这些漫不经心的司法人员,没有想到的是遇到了像张月英女士这么坚持到底的人。但也因为她的努力,让我们惊觉,在这个案件上,司法竟成不正义的代言人,非但没有发现真实、维护公理,反而是迫害善良守法的公民。


还好张女士愿意一再地声请再审,还好 第七度再审 时,遇到肯察秋毫的法官谢静慧、钱建荣、陈美彤、林婷立,还了张女士清白,这四位法官值得肯定。


司法人员应引以为耻,莫再把人民的名誉不当回事。


而我也要向张女士致敬,报道中, 张女士完成法律学业后,已经报名了律师考试。 我相信如果她通过考试,一定会是非常优秀的律师,因为她太知道受冤屈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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