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每司考季后
都会蔓延着这样一种氛围
那就是当人们提及司法考试时
总会不禁让人想到张明楷教授
想到他的专著及教材上的各种经典案例
对此 小编是这样理解的
这跟每年高考季后大家会
纷纷议论高考作文题的道理是一样的
这与其说是考生朋友们的考后记忆
还不如说是张老师的案例你似曾听闻
但是考完之后又无法归于精确
不确定自己给出的答案是否正确
对此 何以解忧
唯有平日多读多分析多练
「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而今日推文主题是案例集锦
整理自张老师的最新代表▼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刑法学》
集较高的案例参考性和讨论价性于一文
学习前 插播一句题外话
每次推送张老师的干货贴
后台都免不了有考生朋友会问
「小编你就直接说今年会不会考这个点」
..........
今天 在这里
特别提请提出该类问题的考生朋友注意
张老师今天抽空发来一个眼神
请你注意查收▲
是的 对此
小编可以很敞亮且负责任的告诉你
木知!
我们寄望的只是通过编者辛勤的整理
能让你真正去读懂案例背后的知识点
进而对案例研习之道有一度属于自己的把握
当然各位在看书困乏的时候作为案例讨论想必也是极好的
15周岁的A女被“正式”录用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之一,是每天下午5点左右,以步行方式将30万元左右的人民币从某储蓄所送到某银行分理处。某日在送款时,A遇到了4位同乡(均达到刑事法定年龄)。A提议,4位同乡假装痛打A一顿,将30万元人民币“抢走”,然后5人分赃。4位同乡接受提议,事后,A向单位谎称30万元被抢。
结论:A与4名同乡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A为正犯),A没有达到责任年龄而不承担责任,但其他4名同乡依然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甲以伤害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在被害人具有生命危险时,能够救助却故意不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
甲以杀人故意将被害人乙砍成重伤,随后,甲看到了乙躺在血泊之中的痛苦表情,顿生悔意,打算立即叫救护车。此时,无关的第三人丙却极力劝阻甲,唆使其放弃救助的念头,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某派出所民警依法将涉嫌寻衅滋事的甲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在去派出所之前,甲将此事告诉其妹乙,并让乙给她买农药送到派出所,以便以喝农药的形式吓唬民警。乙购买两小瓶农药,到派出所后交给甲。甲接到农药后提出去洗手间,等她从洗手间出来后,民警发现她满脸通红,口中有白沫,立即将甲送至医院抢救,甲因抢救无效死亡。
行为人A本欲害仇人X,黑夜里误将亲生父亲Y当作X进行杀害。
犯罪人A本想让目不识丁的证人X成为聋哑人而投放毒药,但所投放的毒药却导致X双目失明,依然可以作证。
A为普通公民,B为某公司出纳,二人关系密切。A谎称要购买一辆汽车,唆使B将公司资金挪给自己使用,并“保证”自己的定期存款两周后到期即可归还。B信以为真,便将公司资金30万元挪出交给A。A使用该资金赌博并获利,在两周内将30万元归还给B所在的公司。
结论:B在不法层面是正犯,但缺乏责任而不可罚。A成立挪用资金罪的教唆犯。
甲意欲盗窃他人汽车,让乙提供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但甲在使用乙提供的钥匙时,却不能打开车门。于是,甲用其他方法盗走了汽车。
甲与乙以轮奸犯意对丙女实施暴力,甲奸淫后,乙出于同情放弃了奸淫行为。
甲以杀人故意将被害人乙砍成重伤,随后,甲看到了乙躺在血泊之中的痛苦表情,顿生悔意,打算立即叫救护车。此时,无关的过路人丙却极力劝阻甲,唆使其放弃救助念头,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甲发现乙将毒品放在自己家中后,并未上缴至所谓有权管理毒品的部门,而是立即销毁了毒品。
甲对乙的身体进行了轻微冲撞,但乙背后是很陡的台阶,乙跌倒后死亡。
结论:甲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甲以杀人故意向被害人乙砍了几刀,导致乙丧失反抗能力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对乙的住宅放火,但不能查明乙是被砍死还是被烧死。
丙正在非法杀丁时,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却同时开枪射击丙,丙的心脏被两颗子弹击中;但甲知道丙正在杀丁,乙不知道丙正在杀丁。
逃犯甲、乙均持枪瞄准追逃的警察丙开枪射击,但甲的子弹射中了乙。
侵害甲,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没有击中乙而是导致丙受伤,或者在击中乙的同时也击中丙,使丙受伤。
结论:甲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但在甲(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除外)“不得已”实施防卫行为的情况下,对丙的伤害属于紧急避险。)
派出所的警察在公路上设卡进行交通检查,被告人甲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路经此处,被警察乙扣留,乙责令甲驾驶该车搭载乙前往派出所接受处理。甲驾驶该车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致使该车与路边石块相撞,致乙受重伤(一级伤残)。
甲在与乙发生冲突时,立即取出手枪,但究竟只是威胁乙,还是要伤害抑或杀害乙,尚处于未决定的状态,而此时子弹便射中乙,造成死亡结果。
乙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X实施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X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而且有枪支,便使用强力仅夺取了枪支。
A守在黑暗处准备杀害将要经过的X,B得知A的行为计划后,为了使自己的仇人Y死亡,便让Y经过A的守候地,A以为Y是X而杀害了Y。
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
结论:妻子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处罚。
甲系乙聘请的家庭保姆,负责处理家务和照顾乙两岁多的儿子丙。某日,甲给丙喂桂圆时,不料桂圆核卡住丙喉咙无法吐出,甲随即将丙送往附近药店救治。甲怕承担责任,向药店工作人员隐瞒了丙被桂圆核卡住咽喉的事实。返回乙家后,甲又向赶来的120急救医护人员隐瞒真相,致医护人员无法采取针对性急救措施,延误抢救时机。丙被送往某市儿童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晚十点半因异物吸入、窒息、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甲计划通过五次投放毒药致乙死亡,投放两次后,甲放弃了进一步的投放行为,以为乙不会死亡,但乙因为两次食用毒药而死亡。
A以抢劫故意,持枪(显示枪支)对被害人实施胁迫行为,在还没有压制被害人反抗时,突然觉得使用枪支不合适,就自动将枪支抛在20多米外,然后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进而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强取了财物。
A将一把装有子弹的手枪交给B,并谎称枪中没有子弹只是用手枪吓唬C,B在利用手枪吓唬C时打中了C,造成C死亡。
A窃取他人财物既遂后被被害人追赶,B使用欺骗手段使A摆脱被害人的追赶,使A最终获得财物。
结论:B不成立盗窃罪的共同正犯与帮助犯,有可能成立窝藏罪。
甲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致丙女昏迷后奸淫了丙女,随后乙到现场也要奸淫昏迷的丙女,甲未阻止乙的强奸行为。
结论:甲承担轮奸的责任,乙仅承担普通强奸既遂的责任。结论: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的教唆犯。
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丙,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后来发现是毒药,但仍然注射了该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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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张明楷 著
法律出版社2017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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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张明楷:《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万字序言(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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