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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人工智能产业在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所面临的多重挑战|《四川省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指引》发布!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1-05 07:30

正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本指引旨在应对人工智能产业在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所面临的多重挑战,促进创新主体在快速发展的技术环境中有效管理和保护其知识产权。”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了一项关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指引。这项指引旨在应对人工智能产业在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所面临的多重挑战,促进创新主体在快速发展的技术环境中有效管理和保护其知识产权。


NEWS

四川省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指引


人工智能作为新兴产业,因其自身特征带来了发明人主体适格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算法专利客体保护、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等一系列知识产权难题。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重要安排部署,帮助创新主体解决上述难题,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立足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结合人工智能产业实际诠释知识产权政策,制定本指引。


一、健全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建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以设置在技术部门,其优点是紧密跟踪研发动向,不足是对商标、版权等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参与度较低;可以设置在法务部门,其优点是有利于统筹做好知识产权预警、维权等方面工作,不足是知识产权申请和布局有脱离实际的风险;可以设置独立的部门,其优点是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参与企业决策和各个管理环节,不足是该模式成本较高。


(二)建设人才队伍


人工智能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队伍建设,积极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业水平。一方面,要通过讲座、宣传栏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推动全体职工了解知识产权法治知识,培养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另一方面,要培养或者引进知识产权工作专职人员,推动综合管理、法务、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培养一支拥有较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的队伍。


(三)健全工作制度


人工智能相关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大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特别要重点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商业秘密管理、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知识产权专项制度,通过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各环节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和转化创新成果。


(四)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人工智能企业是走在创新前沿的市场主体,非常有必要积极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标准,促进企业创新管理机制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


1.《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认证。该标准是我国最新修订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贯彻形式为企业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认证,开展该项认证的优点是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全面管理,相对简单、成本较低,建议规模较小的企业根据需求实施。


2.《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分级评价。该标准由我国率先发起的首个涉及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的国际标准。贯彻形式为企业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实际进行分级评价。等级自低向高分别为一级(初始级)、二级(过程级)、三级(项目级)、四级(系统级)和五级(生态级)。该分级评价侧重于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借助知识产权工具让创新实现价值,相对复杂、成本较高,建议较大规模以上的企业实施。


(五)筛选优质服务机构


人工智能企业在选择知识产权服务时,要综合考虑服务价格、质量、专业等多方面因素,最大限度利用服务资源。第一,要认真权衡服务价格。可以参考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四川省商标协会等组织发布的四川省专利代理行业服务成本的公告、商标代理主要业务参考成本公告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取合理价格的服务机构。第二,要综合考虑机构信用。全国专利代理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专利代理机构评价等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了服务机构涉及行政处罚、司法诉讼等方面信息。企业可以根据相应的评价等级、行政处罚情况、市场口碑等信用信息进行综合抉择。第三,要精准选择专业背景。不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不同的专长领域。在选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时,要认真关注机构的实践经历、成功案例、代理师专业领域等方面信息,根据企业业务重点方向进行针对性筛选。


二、优化知识产权布局


(一)开展专利导航


专利导航是基于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求,充分运用专利信息资源进行决策的一项知识产权工具,为企业做好自身的技术研发和专利布局提供方向。专利导航项目包括:研发立项专利导航、辅助研发专利导航、并购对象遴选专利导航、企业上市准备专利导航、技术合作开发专利导航、技术引进专利导航、企业产品开发专利导航、人才遴选专利导航、人才评价专利导航等。专利导航的具体标准及实施方式可参见《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国家标准。


(二)推进分类获权


人工智能领域具有鲜明的技术特点,相关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分类获权工作,灵活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制度保护自身权益。


1.数据的知识产权获权。数据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对其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面向具体场景、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享有的相关权利。目前,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模式是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并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我省将在2024年内启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参见《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此外,数据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特殊编排或整理的数据汇编或数据库可以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


2.算法的知识产权获权。算法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主要包括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利权三种。当算法以计算机代码为表现形式时,可以用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来保护;当算法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三个要素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当算法构成技术方案并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时,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当然,在申请专利时,可以将算法、硬件、产品、应用等,一同申请保护。算法的专利申请可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要发布的《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指引》。


3.生成物的知识产权获权。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指通过学习大规模数据集生成的原创内容,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3D模型、程序代码等,主要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我国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中涉及人的智力投入与表达的判断处于探索阶段,典型案例可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三)开源生态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布局


人工智能企业在积极推进开源生态建设的同时,应该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著作权是保护开源产品知识产权的首选方式,开源软件和其对应的文档都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开源产品需要选择相应的开源许可协议,放弃著作权上的部分权利。专利权是保护开源产品知识产权的重要补充,开源产品专利权布局应与企业其他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相融合。商标使用权一般不会包括在开源许可协议中,甚至可以在许可协议中明确排除商标使用权;因此,企业在开源前将开源产品注册商标是避免权益受损的良好方式。


(四)专利获权通道


相对于商标、著作权较为单一的获权模式,专利申请审查通道相对多样化,为创新主体专利申请提供更多选择。


1.普通审查。普通审查就是常规模式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或通过代办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后经公开、审查(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为初步审查,发明为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环节,获得专利权。


2.优先审查。与普通审查总体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申请人须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实用新型须在申请后提出,发明专利须在收到实质审查通知书后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地域情况分配到相应的代办处审核(我省由成都代办处,即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办处审核),成都代办处将审核合格的案件推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入优先审查程序。优先审查的相关要求,参见《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成都代办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事指南》。


3.预审审查。预审审查是申请人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前,在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的预先审查。具体流程是:申请人首先向属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预审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审查后,对于预审合格的案件,交由申请人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就该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加快申请请求。需要说明的是,预审审查的服务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可以是个人。目前,我省有2个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提供专利预审服务;其中,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制造,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领域为新材料和生物。预审审查的相关要求,参见《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4.延迟审查。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布局,对部分明显超前于行业水平的创新方案,相关企业既希望提前占领该领域的技术高点,又希望延迟公开技术方案,这种情况下可以提交专利延迟审查申请。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1年、2年或者3年。实用新型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外观设计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延迟期限为36个月。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应对


(一)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渠道


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问题时,应该积极通过行政、司法、调解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投诉举报。人工智能企业在掌握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线索后,可以第一时间向侵权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版权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行政保护的优点是周期较短,可以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缺点是行政机关无权对侵权赔偿作出裁决,被侵权企业不能通过投诉举报获得侵权赔偿。


2.司法诉讼。企业在面临侵权时,应积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诉讼的优点是法律权威性更高、执行力更强,企业可以获得侵权损失赔偿;缺点是取证困难、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某些知识产权司法诉讼案件可能延续数年。在具体实践中,可以综合运用行政和司法两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纠纷调解和仲裁。调解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最为灵活的措施,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优点。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单位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渠道。为了加强调解协议效力,当事双方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对于基于合同关系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特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没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可以在纠纷过程中另外签署协议约定仲裁。


(二)充分利用维权援助资源


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中,要善于借助行业力量和公共力量,积极引入外部维权援助资源,有力应对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1.行业协会或者知识产权联盟。人工智能企业要在本地区大力推动建立人工智能相关行业协会或者知识产权联盟,引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源聚集,以便在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困难时通过团体的力量应对侵权纠纷。


2.公共维权援助资源。行业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益机构等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量。人工智能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公共维权援助资源支持。我省主要知识产权公益维权援助资源详见附件1。


(三)合理运用其他辅助技术手段


人工智能相关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必要合理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原创认证保护。在技术研发、作品创作等创造性劳动过程中,相关知识产权成果形成需要较为漫长的时间,因此企业有必要对过程性资料进行区块链存证,从而实现相应成果的前置保护。我省人工智能企业可通过登录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对原始设计思路、采集的数据、初步模型、技术方案等进行原创认证保护,为后续确权认证、维权举证及知识产权管理等打下良好基础。


2.知识产权鉴定。在处理专业性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够为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各级法院建立了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平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重点培育名单(详见附件2),企业可以按需选择鉴定机构。


(四)规避及应对知识产权维权纠纷


人工智能领域涉及的技术及生产物丰富,相关企业落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较大,需要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具体操作可以参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一书。


1.立项前风险预警分析。要在创新项目立项前开展专利分析与专利查新等工作,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专利风险提前发布警告,对立项报告中提出的若干拟研发方向进行全面梳理,依据国内外专利布局态势及最接近现有技术分析结论,优化研发方向的主次顺序和技术方案,进而合理规划知识产权布局,避免重复研发或者侵权风险。


2.做好风险规避。人工智能企业在知识产权运用工作中,应该充分做好相应信息查询,积极规避侵权风险。


(1)专利侵权风险规避。在进行技术自由实施时,应该将自身使用的技术与已授权的专利和正在审查中的相关专利进行比对,重点关注行业主要竞争者的有效专利情况,确定当前技术或产品的实施符合自由实施的要求,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从而有效规避专利侵权风险。


(2)商标侵权风险规避。如果使用尚未注册的商标,建议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检索,看是否存在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对于企业的商品包装装潢、广告物料,建议分析是否存在与他人商业标识或包装装潢近似的表达。对于存在侵权风险的商业标识,建议修改使用。


(3)版权风险规避。人工智能的技术迭代需要不断加入语料、文字、图片等,其中可能涉及到他人创造的作品。因此,企业在使用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的时候,必要规划好防御策略,比如采购正版的图片和字体、使用免费授权的产品、提前获得相关作品权利人的授权等。


3.积极应对侵权纠纷。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可能会收到《侵权函》《字体使用提示函》《图片使用提示函》等,被提出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构成侵权。遇到此类事件时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1)确认律师函的真伪,了解对方所诉知识产权权利状态、过往维权经历等信息。


(2)法务部门人员牵头组织自查,摸清是否存在所诉的行为,如果存在该行为,具体到使用场景、使用频次等。


(3)摸清内情后,从专业的角度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尽早邀请外部专业律师介入研判。


(4)如果没有侵权风险,给与对方明确回复,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和法院提起滥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投诉举报和诉讼。


(5)根据排查和研判,如果确定有侵权风险,深入研判替代方案、对方证据等,同时积极与对方进行接触并和解,支付合理费用;如果存在分歧,可以通过调解和诉讼解决。


(五)做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外向型或有开拓海外市场意向的企业来说,应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布局,重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1.做好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应当在进行国内知识产权布局的同时,对于未来可能进入的国外市场,积极做好在国外知识产权布局工作,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约定途径将专利权或商标权延伸到国外。


2.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在开展国际贸易和业务时,应当积极关注目标市场人工智能产业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执法、司法环境等方面变化,认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预警、纠纷应对等工作。在遇到涉外知识产权风险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可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四川分中心(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成都分中心(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寻求指导和帮助。同时,积极联系国外目标市场当地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尽快介入应对。


四、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一)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实施、许可授权、权利转让、资本化等。我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出台了相关激励政策,具体可参见《四川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涉及面广,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数据知识产权等多种类型,同一项技术可能涵盖多样的知识产权,进行许可和转让时,要做好许可范围和转让权利范围的明确划分,提高许可和转让的针对性。


(二)数据共享


数据是人工智能领域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该领域知识产权的重要载体。人工智能企业应该积极支持数据共享,通过合作化、商业化的模式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在实现企业效益和促进产业繁荣两个方面找到最大公约数。


1.数据共享。企业之间通过协作方式共享数据,以提高数据使用效能。双方可以通过合作协议来明确数据共享范围以及数据使用权限,还可以明确新产生的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当然,多个企业之间也可以通过成立数据联盟的方式共享数据。


2.数据信托。数据信托是指企业将数据的权利委托给中介机构,并通过中介机构与需求方对接,需求方可以是其他企业,也可以是公共部门,从而提高数据共享的对接效率,也能更好地提高共享合作的专业性。


3.数据合作社。数据合作社主要是指多个个人自愿将其数据汇集起来,以集体数据的方式,与需求方对接,从而更好保障数据所有人的权益。

附件1

四川省国家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名单

1.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3.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四川分中心

4.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成都分中心

5.德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6.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注:绵阳、自贡、内江、乐山、资阳、遂宁、宜宾、雅安、泸州、巴中、南充、广安、达州、凉山等市(州)均设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附件2

四川省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名录

1.四川西部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2.四川汇西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3.智信普文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成都)有限公司

4.四川天嘉知维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原标题:四川省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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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