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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责!不得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检测费用!项目负责人负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建筑管理  · 公众号  ·  · 2024-03-02 19: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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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 住建局、各省市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截至目前,27省市发文跟进 住建部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 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法 严肃查处 ,并 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近日,厦门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NO. 1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 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 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要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NO. 2

项目负责人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 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签署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NO. 3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委托检测费用
  • 建设(代建)单位 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 建设(代建)单位 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建设(代建)单位 严禁 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确定后,不得随意压缩。

  • 建设(代建)单位 不得 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严禁先施工后变更

  • 建设(代建)单位 禁止 变相 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

NO. 4

强化监督管理
  • 对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充分运用记录 信用监管行为、约谈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等方式 ,加大对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已有27省市区发文

附: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

一、建设单位


二、勘察单位


三、设计单位


四、施工单位


五、监理单位


原文如下: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闽建建〔202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 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牵头工程建设各方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要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代建单位的,代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二、强化建设过程管理

(一)项目前期阶段

1.建设(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等建设手续, 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

2.建设(代建)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代建)单位要与各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目标、措施和违约责任,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建设(代建)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保障周边环境安全提出指导性意见, 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建设(代建)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安全, 严禁 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确定后,不得随意压缩。调整合同约定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相关费用。

(二)项目实施阶段

1.建设(代建)单位 不得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使用国家、地方明令淘汰、 禁止 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要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

2.建设(代建)单位应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 不得 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将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严禁先施工后变更 ,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3.建设(代建)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工程预付款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4.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 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

5.建设(代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6.建设(代建)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编制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三)项目验收和保修阶段

1.建设(代建)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 投入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代建)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加强对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完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动态监管机制,适时开展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

(二) 对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充分运用记录 信用监管行为、约谈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等方式 ,加大对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建设(代建)单位为我市国有企业的,将视情况通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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