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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三年严打——暨33号文件和21号文件及1117号文件的关系

招标采购那些事  · 公众号  ·  · 2024-08-06 00:20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即1117号文件是国家发改委牵头、十三个部委局联合发布的一场为期五年严打的文件,自2022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31日。出台该文件是因为《招标投标法》的修订迟迟不能到位,配套的法律规定也就迟迟无法统一、落地,先发布这么个文件把市场乱象管起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即21号文件是国办从更高的视角把招投标领域各方面的情况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特别是做了很多鼓励、探索的表达。

这两天公布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即33号文件是国办专门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的种种问题,提出进行一场为期三年的严打。它提出政府采购领域目前最突出的问题集中在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个方面。

1.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问题。

重点是歧视,差别是不可能的,大家拿到的都是同样一份采购文件,现在没人敢提供差别信息,或者在资格审查和评审过程中差别对待投标人。歧视是无正当理由设置针对个别供应商的废标条款(无效投标)或扣分项。所以不要因为怕触犯歧视条款而不敢做倾向性安排,关键是要保证合理性。

2.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

这个只需要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就能解决。关键是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能正当的获得足够的收益,以及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是否足够详细、清晰。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问题。

以虚假的材料骗取中标、骗取合同,是典型的商业欺诈行为,不是合同诈骗罪,就是非法经营罪。这个问题应该靠高法对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做新的、扩大的解释来解决问题。

4.供应商围标串标问题。

要把围标和陪标区分开来。很多情况下,出于特殊的考虑,供应商参与式投个标,这是陪标,很正常,不要一听陪标就谈虎色变,好像就是要违法。但是供应商之间为了中标串通勾结、采取一致行动,这是围标,是违法行为。同时采购方人员与供应商的串通投标行为,也要以采购方人员是否借此谋取私利为度量衡。出于公心与供应商打交道,和出于私心,一定要分清楚,不能只强调合规性,就放弃对采购效率、采购效益的追求,最后损害的都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毕竟没有供应商的帮忙,采购人的需求是搞不准的、技术标也是写不好的。

文件中提到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动态监控供应商投标(相关人员行为轨迹探查、投标文件哈希值+MAC地址、CPU序列号等)、项目评审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实效。确实AI也好,区块链也好,包括我经常提的模糊数学,如果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都是个P。模糊数学可以解决政府采购项目里的评审因素量化的问题。

文件中还提到,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确实信用管理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管理问题。

不过这份文件也有几个遗留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1..文件提出根据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可是政府采购目前采用的两种评审方法都很糟糕。最低评标价法(其实是个最低投标价法)会买到低质低价的东西,而综合评分法会买到低质高价的东西。建议完全借鉴商务部的规定,采用商务部的那两种评标方法。毕竟商务部是与国际惯例接轨最早、最全面的部门。

2.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政府想管的事情也太多、太细了一点。这些事情最好交给真正的(非政府包养的)民间组织、协会组织去办理。市场经济,政府管得越少,经济发展越好,深圳发展这么好,因为它立市的宗旨就是建设“小政府、大社会”。

3. 文件说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这个400万工程到底怎么定义的?如果我一个工程项目施工300万、货物150万、设计50万,属不属于这种情形?

最后,文件说“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并结合修改进程适时修改实施条例。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这样看来,目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不合并的意见占了上风。业内专家期待的二法合并可能无法实现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4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629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以下简称整、建、促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对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聚焦重点、多措并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二、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一)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财政部牵头组织,探索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二)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

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及投诉书范本,做到有诉必应。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开展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在业务规范、风险防控、处理口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范例,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1.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逐步实现全国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地注册、全国通用,破除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动态监控供应商投标、项目评审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实效。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为采购人开展相关资格审查提供便利。研究建立相关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的可行性。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完善针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督促其诚信履约。

3.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会同公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建设法规体系,服务统一市场

(一)法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并结合修改进程适时修改实施条例。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制度建设

研究完善货物服务招投标、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和质疑投诉等部门规章,研究将需求管理以及合作创新采购等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逐步构建覆盖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实现谁采购、谁负责。完善采购交易机制,根据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适应采购人多元化需求且鼓励创新的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力度。完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需求标准发布等支持措施。

(三)标准建设

1.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逐步形成本国产品标准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货物、服务需求标准,逐步扩大需求标准覆盖面,为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提供指引。修订商品包装采购需求标准,引导全社会使用绿色包装。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发展试点,适时将碳足迹管理有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研究制定创新产品商业化推广后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引领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3.分类制定政府采购标准文本。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提高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便利性。

四、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战略

(一)支持科技创新

1.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订购首购、发布需求标准等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以采购人应用需求为导向,以公平竞争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风险共担为基础,实施订购首购,建立创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带动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扶持政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2.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建立与金融机构共享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向商业银行及时提供中央部门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与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便利。

3.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对相关地区农副产品提高政府采购预留比例政策取得实效。推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逐步实现业务范围双向拓展,吸纳除现有地区外的更多符合资质标准的中小企业成为供给方,面向除采购人外的单位工会、社会公众等更广大需求方,推进服务提质升级,助力打造农业特色品牌,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1.制定出台面向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2.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由48个城市(市辖区)扩大到100个城市(市辖区),要求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并适时研究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加强对政策实施城市的考核督导,确保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财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方案要求。财政部要制定整、建、促三年行动工作台账,明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建立工作督导机制,及时跟踪工作任务进展,定期评估本方案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宣传解读政府采购相关举措,针对各项举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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