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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法十年重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微观三农  · 公众号  · 农业  · 2024-11-14 16:40

正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其中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颇具代表性。

2020年,徐某、刘某未经批准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水生生态系统。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5日,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将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投放至江苏省常州市长荡湖。后其投放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鲇鱼。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当地渔政部门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经专家评估,徐某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刘某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效判决从行为性质、生态破坏后果、过错程度等角度综合认定被告的法律责任,对生物安全保护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同时,生态环境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进行“普法+科普”式庭审直播,专家用图文并茂的方式当庭阐释向自然环境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所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并且详细介绍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相关内容,以及其背后的科学原理,100多万网民在线观看这堂庭审法治公开课,提升了公众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庭前审后,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加强以案释法,引导群众理性、规范“放生”,变违法擅自“放生”为科学增殖放流,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积极效果,巩固了美丽中国建设的群众基础。

【文书索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2月9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张璟
监审:郭平稳、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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